资源描述
- -
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年版)第3.1.7 条。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相 邻 工 厂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表 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
区
防火间距( m )
相邻工厂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
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液化烃罐组
120
120
55
45
55
25
80
1.5 倍塔杆高
度
50
25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
火炬
120
120
80
80
80
60
120
80
80
80
甲、乙类工
艺装置或设
施
100
50
45
35
45
20
50
1.5 倍塔杆高
度
40
20
-
.
.可修编.
- -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 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 25%。
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 第 4.0.7 条表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 工矿企业、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m ) 表
2
名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 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
家一、 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石油库等级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 倍
杆高
300
四级
70
35
50
25
15
40
1.5 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 倍
杆高
300
一级
100
60
60
35
25
40
1.5 倍
杆高
300
二级
90
50
55
60
20
40
1.5 倍
杆高
300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
.可修编.
- -
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m ) 表
3
道路
厂外道路(路边)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氢氧站、供氢站
15
氢气罐
15
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 4
名 称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最小防火间距,米
50
30
15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
5、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防火间距( m )
铁路、道路
-
.
.可修编.
- -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
名称 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
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5
40
35
30
25
厂外道路路边
25
20
20
15
15
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 火间距表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6
湿式氧化贮罐( m3)
≤
1001-50000 >50000
1000
50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 ( m )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重要公用建筑
氧气站等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
乙类生产建筑物
50
-
.
.可修编.
- -
厂外铁路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路(中心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外道路(路边)
电力架空线
≤5
液化石
油气贮
罐
6-10
11-30
单罐容
31-100
量( m3 )
101-400
401-1000
> 1000
25
20
15
1.5 倍电杆高度
12
18
20
25
30
40
50
25
20
15
1.5 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40
50
60
附录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2 条
氢氧站、 供氢站、 氢气罐与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m ) 表
1
氢氧站或 氢气罐总容积( m3 )
供氢站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12 12 15 20 25
14 15 20 25 30
16 20 25 30 35
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建
筑物耐
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可修编.
- -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35-500kV 且每台变压
器为 10000kVA 以上室
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
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点
架空电力线
35
50
30 35
30 35
≥1.5 倍电杆高度
25
50
25
30
≥1.5 倍电
杆高度
25
25
25
40
40
40
30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 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 力 9.8×104Pa )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 20 m3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 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氢氧站、 供氢站、 氢气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 m ) 表
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
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30
20
25
20
-
.
.可修编.
- -
20
15
10
5
5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
线)
10
厂内道路(路边)
5
围墙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 3
GB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称
名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甲类物品库房
屋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50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 m3
水槽式氧气贮罐, m3
易燃液体贮罐, m3
可燃液体贮罐
煤和焦炭, t
501-10000
>10000
≤1000
>1000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按 5m3 可燃液体等于 100-5000
>5000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最小防火间距, m
12
14
16
20
25
25
50
30
12
15
20
10
12
15
19
25
31
1m3 易燃液体折算
6
8
25
10
5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 物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贮罐、 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 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
.
.可修编.
- -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 且无门、 窗、 洞及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 kg/m2 )的乘积, 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4
湿式氧化贮罐( m3 )
氧气站等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物
10
12
14
25
50
≤1000
10
12
14
25
1001-50000
12
14
16
30
50
>50000
14
16
18
35
25 25 30 35
20
15
10
5
1.5 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40
最小防 氧气站建、 构
火间距( m )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其他各
类生产
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室外变、配电站(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 上)以及油量超过 5t 的总降 压站
厂内铁路
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路 (中心
电力牵引机车 线)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电力架空线
液化石
油气贮
罐
单罐容 量( m3 )
≤5
6-10
11-30
31-100
20
15
10
5
1.5 倍电杆高度
12
18
20
25
-
.
.可修编.
- -
101-400
401-1000
>1000
30
40
50
50
60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9.5
×104Pa )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 1m3 液氧折合 800 m3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
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
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
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 50 m3 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 3 m3 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10m。
7) 液氧贮罐周围 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 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
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 定的间距增加 2m。
-
.
.可修编.
- -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 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 2.0.6 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防火间距( m )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三级
15
20
独立的乙炔瓶
库乙炔实瓶贮
量(个)
≤1500
>1500
民用建筑, 屋
外变、配电站
25
30
一、二级 12
15
四级
20
2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2 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 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6
防 火 间 距 ( m )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 m3)
耐火
等级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可修编.
- -
1-50
12
15
20
甲、乙类
51-200
15
20
25
液体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5-250
12
15
20
丙 类 液
251-1000
15
20
25
体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 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 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 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 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 25%。
④、 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 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4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7
-
.
.可修编.
- -
储罐形式 间距
单罐容量( m3 )
≤1000
>1000
不论容量大小
固定顶罐
半地下式
0.5D
不限
地下式
0.4D
不限
地上
式
0.75D
0.6D
0.4D
卧式 储罐
不小
于
0.8m
液体 类别
甲、
乙类
丙类
浮顶 储罐
0.4D
—
注: ( 1 ) D 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 边之和的一半。
(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 3 )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 4 )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 确定。
( 5 )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3 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 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 0.6D。
( 6 )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 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 宜小于 0.4D。
( 7 )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可为 5m;小于 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5.1 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8
总
容积( m3 )
防火间距( m )
名称
10001-50000 >50000
1001-10000
≤1000
-
.
.可修编.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民用建筑,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
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二级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40
25
30
35
30
15
20
25
35
20
25
30
25
12
15
20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1kgf/cm2=9.8×104 Pa ) 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5%。
③容积不超过 20m3 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5.4 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9
总容 积
(
m3 )
防火间距( m )
名称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
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 二
级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1001-50000
30
12
14
16
>50000
35
14
16
18
≤1000
25
10
12
14
注: 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 行,其容积按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1kgf/cm2=9.8×104 Pa ) 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 50m3 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
.可修编.
- -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6.2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10
总
容积( m3 )
防火间距
容积( m3 )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 储罐,甲类物品库房,易 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
堆场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2501-5000
≤1000
80
75
65
60
40
50
60
1001-2500
≤400
70
65
55
50
30
40
50
201-1000
≤100
60
55
45
40
25
30
40
31-200
≤50
50
45
35
30
20
25
30
11-30
≤10
40
35
30
25
18
20
25
≤
10
35
30
25
20
12
15
20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级
单罐
注:①容积超过 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 5000m3 的罐区。与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与其他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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