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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810948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291.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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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年版)第3.1.7 条。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相 邻 工 厂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表 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 区 防火间距( m ) 相邻工厂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 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液化烃罐组 120 120 55 45 55 25 80 1.5 倍塔杆高 度 50 25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 火炬 120 120 80 80 80 60 120 80 80 80  甲、乙类工 艺装置或设 施 100 50 45 35 45 20 50 1.5 倍塔杆高 度 40 20 -  .  .可修编. - -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 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 25%。 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 第 4.0.7 条表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 工矿企业、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m ) 表 2 名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 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 家一、 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石油库等级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 倍 杆高 300 四级 70 35 50 25 15 40 1.5 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 倍 杆高 300 一级 100 60 60 35 25 40 1.5 倍 杆高 300 二级 90 50 55 60 20 40 1.5 倍 杆高 300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  .可修编. - - 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m ) 表 3 道路 厂外道路(路边)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氢氧站、供氢站 15  氢气罐 15 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 4 名 称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最小防火间距,米 50 30 15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 5、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防火间距( m ) 铁路、道路 -  .  .可修编. - -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 名称 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 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5 40 35 30 25 厂外道路路边 25 20 20 15 15 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 火间距表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6 湿式氧化贮罐( m3) ≤ 1001-50000 >50000 1000 50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 ( m )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重要公用建筑 氧气站等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 乙类生产建筑物 50 -  .  .可修编. - - 厂外铁路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路(中心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外道路(路边) 电力架空线 ≤5 液化石 油气贮 罐 6-10 11-30 单罐容 31-100 量( m3 ) 101-400 401-1000 > 1000 25 20 15 1.5 倍电杆高度 12 18 20 25 30 40 50 25 20 15 1.5 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40 50 60 附录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2 条 氢氧站、 供氢站、 氢气罐与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m ) 表 1 氢氧站或 氢气罐总容积( m3 ) 供氢站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12 12 15 20 25 14 15 20 25 30 16 20 25 30 35 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建 筑物耐 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可修编. - -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35-500kV 且每台变压 器为 10000kVA 以上室 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 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点 架空电力线 35 50 30 35 30 35 ≥1.5 倍电杆高度 25 50 25 30 ≥1.5 倍电 杆高度 25 25 25 40 40 40 30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 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 力 9.8×104Pa )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 20 m3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 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氢氧站、 供氢站、 氢气罐与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 m ) 表 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 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30 20  25 20 -  .  .可修编. - - 20 15 10 5 5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 线) 10 厂内道路(路边) 5 围墙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 3 GB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称 名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甲类物品库房 屋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50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 m3 水槽式氧气贮罐, m3 易燃液体贮罐, m3 可燃液体贮罐 煤和焦炭, t 501-10000 >10000 ≤1000 >1000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按 5m3 可燃液体等于 100-5000 >5000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最小防火间距, m 12 14 16 20 25 25 50 30 12 15 20 10 12 15 19 25 31 1m3 易燃液体折算 6 8 25 10 5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 物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贮罐、 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 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  .  .可修编. - -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 且无门、 窗、 洞及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 kg/m2 )的乘积, 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4 湿式氧化贮罐( m3 ) 氧气站等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物 10 12 14 25 50 ≤1000 10 12 14 25 1001-50000 12 14 16 30 50 >50000 14 16 18 35 25 25 30 35 20 15 10 5 1.5 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40 最小防 氧气站建、 构 火间距( m )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其他各 类生产 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室外变、配电站(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 上)以及油量超过 5t 的总降 压站 厂内铁路 非电力牵引机车 线路 (中心 电力牵引机车 线)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电力架空线 液化石 油气贮 罐 单罐容 量( m3 ) ≤5 6-10 11-30 31-100 20 15 10 5 1.5 倍电杆高度 12 18 20 25 -  .  .可修编. - - 101-400 401-1000 >1000 30 40 50 50 60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9.5 ×104Pa )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 1m3 液氧折合 800 m3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 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 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 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 50 m3 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 3 m3 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10m。 7) 液氧贮罐周围 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 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 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 定的间距增加 2m。 -  .  .可修编. - -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 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 2.0.6 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 5 防火间距( m )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三级 15 20 独立的乙炔瓶 库乙炔实瓶贮 量(个) ≤1500 >1500 民用建筑, 屋 外变、配电站 25 30 一、二级 12 15 四级 20 2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2 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 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6 防 火 间 距 ( m )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 m3) 耐火 等级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可修编. - - 1-50 12 15 20 甲、乙类 51-200 15 20 25 液体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5-250 12 15 20 丙 类 液 251-1000 15 20 25 体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 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 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 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 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 25%。 ④、 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 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 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4.4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7 -  .  .可修编. - - 储罐形式 间距 单罐容量( m3 ) ≤1000 >1000 不论容量大小 固定顶罐 半地下式 0.5D 不限 地下式 0.4D 不限 地上 式 0.75D 0.6D 0.4D 卧式 储罐 不小 于 0.8m 液体 类别 甲、 乙类 丙类 浮顶 储罐 0.4D — 注: ( 1 ) D 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 边之和的一半。 (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 3 )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 4 )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 确定。 ( 5 )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3 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 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 0.6D。 ( 6 )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 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 宜小于 0.4D。 ( 7 )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可为 5m;小于 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5.1 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8 总 容积( m3 ) 防火间距( m ) 名称 10001-50000 >50000 1001-10000 ≤1000 - . .可修编.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民用建筑,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 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二级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40 25 30 35 30 15 20 25 35 20 25 30 25 12 15 20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1kgf/cm2=9.8×104 Pa ) 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5%。 ③容积不超过 20m3 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5.4 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9 总容 积 ( m3 ) 防火间距( m ) 名称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 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一、 二 级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1001-50000 30 12 14 16 >50000 35 14 16 18 ≤1000 25 10 12 14 注: 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 行,其容积按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1kgf/cm2=9.8×104 Pa ) 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 50m3 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  .可修编. - -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6.2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10 总 容积( m3 ) 防火间距 容积( m3 )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 储罐,甲类物品库房,易 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 堆场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2501-5000 ≤1000 80 75 65 60 40 50 60 1001-2500 ≤400 70 65 55 50 30 40 50 201-1000 ≤100 60 55 45 40 25 30 40 31-200 ≤50 50 45 35 30 20 25 30 11-30 ≤10 40 35 30 25 18 20 25 ≤ 10 35 30 25 20 12 15 20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级 单罐 注:①容积超过 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 5000m3 的罐区。与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与其他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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