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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政办发2011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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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11〕15号 关于修订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的实施 9 附录 岫岩满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织体系框图 - 3 - 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县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岫岩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现制定《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岫岩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局、农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旅游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电业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紧急抢险救灾、调查监测治理、医疗卫生防疫、治安交通通信、应急资金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信息报送处理等工作组,成员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在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依据本部门职能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4 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办事处)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加指挥。 2.5 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办事处)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认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市政府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县政府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协助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市政府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县政府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协助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乡镇(办事处)政府的领导下,由本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建、交通、水利、民政等有关站办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县政府或市、县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县城建局、水利局、电业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排水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环保局负责由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检测与调查。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为应急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县农办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搞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财政部门应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7.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急预案应当报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岫岩满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织体系框图 主题词:科技 地质 灾害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县法院,检察院,省市直驻岫各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130份 - 22 - 附录: 岫岩满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织体系框图 岫岩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医疗卫生防 疫 组 调 查 监 测 治 理 组 紧急抢险救灾组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信息报送处理组 应急资金保 障 组 基本生活保障组 治安交通通信组 县电业公司 县教育局 县旅游局 县城建局 县环保局 县地震局 县气象局 县水利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经信局 县联通公司 县移动公司 县交通局 县公安局 公安消防部队 县公安局 县动监局 县卫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办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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