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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2011-5-11 16:39
提问者: 缓怖qq | 浏览次数:1103次
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如何理解最后一句话,是说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吗,因为划分不清?还是说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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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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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连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所以说就算划分不清只要不是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连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及专项所属都可以抵扣
问:生产企业买了一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用的设备,请问企业购买该设备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则允许抵扣。如果后期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允许抵扣。
企业购进生产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请问:购进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009-0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设备进行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吗?
问题:
自2009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针对同时经营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企业,其设备支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1.如果可以全额抵扣:(a)是否可无限期留抵?(b)如果没有销项税可供抵扣时,能否申请退税?2.如果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转出应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之规定,购买的设备如果用于应税项目或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均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且无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限制。
目前并无有关留抵期限的规定,亦没有申请退税的规定。
可以按照 财税【2005】165号文 计算办理: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及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因页面不能输分数形式,公式看起来比较复杂,你可以重新把除号部分写成分数形式就容易理解了。其实就是先把能分清的部分去掉,剩下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再加上能分清的就是当月全部不得抵扣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比较这两个公式可以看出:原公式是对全部进项税额不进行划分;新公式则是对能够准确划分的先划分清楚,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才按应税与免税及非应税的销售额(营业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从表面看,新公式似乎更加明晰和切合实际,但笔者认为新公式中的计算方法仍有几点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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