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
2、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第四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 2006 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第五条 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上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3、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第七条 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第八条 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包括编制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和填写的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应当载明拟采伐的具体地理位置、小班号、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
4、名(含身份证明)或名称、林权证号、所属一级林种和二级林种、保护等级、树种和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龄、郁闭度(或立竹度)以及每亩株数和蓄积量,并对采伐的面积(株数)和蓄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每亩的郁闭度(或立竹度)和保留的林木株数等作出设计,提出伐后经营管护的具体技术措施。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按下列权限审核:(一)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二)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机关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三)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作业设计文件经县(市
5、、区)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核;(四)重点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核发的,其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省林业厅负责审核。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应当发给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核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以此作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一)涉及低效林改造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是否属于低效林进行现场核实;(二)涉及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的林龄等情况
6、进行现场核实;(三)涉及其他采伐的,按需要进行采伐的原因,应分别先由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在采伐前作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实。第十一条 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采伐的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前,应高于同树种用材林成熟龄1个龄级。重点公益林的毛竹林采伐,应当确保其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第十二条 重点公益林采伐由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和其协议管护人负责现场监督,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伐后验收,并向负责审核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提交伐后验收报告。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根据伐后验收报告,及时更新重点公益林资源档案数据,并将伐后验收报告连同审核同意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报省林业厅森林分类经营办公室。第十三条 重点公益林的采伐迹地,必须于采伐的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管理暂行规定(林资 2002 11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