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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办法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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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韶关市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小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水利部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安全年度检验主管机关,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章 年检管理 第五条 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年检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七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九条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实行首次年检和常规年检制度。 第十条 首次年检可参照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和小水电安全核查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常规年检在首次年检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年检时小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出具相应的专业评估报告。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小水电站业主提交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件3)及安全年检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安全年检材料; (三)主管机关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检验; (四)主管机关在安检申请表上加盖戳记。 第十四条 小水电站申报安全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电站安全管理年度检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综合报告,该报告应涵盖安全管理分类统一标准的所有内容。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年检材料。 第十六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按基建程序建设的小水电站并具有相应资料; (二)已通过省、市、县完成违规整改的小水电站; (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完成整改验收后,准予年检。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年检对象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年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和统计台账等档案资料,随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未依照规定变更工程规模并已投入运行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逾期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 在限期内不进行纠正、整改仍不合格、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年检,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采取强制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2、小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年检申报表 3、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附件1: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由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勘测资料; 2、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且为一类工程; 3、安全可靠,管理优秀,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7、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勘测资料不全,但进行过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并进行过整改、加固达到要求,已验收合格; 2、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3、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4、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5、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2、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3、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4、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D类电站标准 大坝、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隆府办发〔2010〕196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各小水电站业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水电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水电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小水电站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供电公司、涪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白马供电所应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抓好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开展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06〕9号)(见附件)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水科〔2010〕15号)要求,县水务局在今年内,对全县小水电站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分类管理。2011年3月1日前,水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全县小水电站年检工作。各小水县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配合开展次项目工作。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0〕3号)要求,县水务局和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小水电项目,县水务局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工程,县水务局、县安监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电力发电上网;县水务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二)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小水电工程,县水务局要责令其放空库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并报请县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县工商局要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不予办理电力发电上网。 (三)各乡镇和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已投运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凡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各乡镇与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县政府进行关闭处理。根据关闭决定,县发改委要取消其项目核准;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县供电公司与重庆涪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白马供电所配合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上网业务;县水务局取消其取水许可。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县水务局、县安监局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县级各执法部门在小水电站管理中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四、广泛宣传,强化认识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车等媒体多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县小水电站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使我县的小水电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小水电站△ 通知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的 通 知 渝水电〔20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水电站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分类和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泰山,为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水电站的安全事故隐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做到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学习贯彻《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市水利局和市安监局已成立了重庆市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成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二、管理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规定,单站装机容量5000kw—50000kw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5000kw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首次申报水电站类别 (一)已成水电站首次申报 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于2006年8月31日前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详见附见1〈附录2〉),经市水利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评价后,再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水电站类别。 (二)新建水电站 新建水电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峻工验收后,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水电站类别。 四、年度检验 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水电站生产运行单位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详见附见2〈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和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类别的水电站进行年度定级、晋级或降级。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对该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渝府发《2006》50号)等规定,电站生产运行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接受监督和管理,凡是不按照《办法》规定按时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将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将商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录3: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电监局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水电﹝2010﹞3 号 各区(县、 自治县) 水利(水务局)、 工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电力监管办公室,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华中电监局密切配合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共同抓好重庆市区域内小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水电站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确保水电站安全。 全市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气象、 财政、市政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职能分工, 做好水电站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 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项目业主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法〔2007〕1071 号) 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从事小水电开发的行业准入同意。 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 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为确保小电站大水库的安全,所有水库电站项目必须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水库规模为中小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规模为大型的水电站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初审后转报水利部审批。 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规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总装机 5000kW 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0kW 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小水电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提出开工申请,总装机5000kW 以下的小水电站经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0kW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小水电站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小水电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小水电项目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 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工程建设过程的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审批意见和安全生产措施。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严格项目验收制度 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应参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标准,实行分类分级验收制度。政府投资的小水电站工程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站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总装机 5000kW 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区(县、 自治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5000kW 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小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对已经建成发电,但未经验收的项目,要尽快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证书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凡未经蓄水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得蓄水,凡未经竣工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准投入正式运营。 (五)严格运行前的安全鉴定工作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 271 号) 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09﹞23 号文) 规定,严格实行大坝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三、不断强化已建工程安全监管 已建成运行小水电站的应按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已建成运行的小水电站的水库规模达到小(二)型及以上的,其大坝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 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完成了新建或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大坝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水库注册号和技术档案,并将大坝注册登记成果报重庆市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备案。 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国家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统筹城乡 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请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摸清本地区小水电工程的基本情况,在 2010年汛前全面逐站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防汛行政责任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已经投运的小水电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制度以及安全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安全运行监管、标准化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印发的批准文件对小水电站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四、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度 小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指挥调度权限。 小水电站业主要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并报防汛指挥部门审批。要与所在河流水文测报机构保持联系, 建立健全包括各参建、 运行单位在内的安全应急机制, 落实汛情预警、信息传输、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等应急措施。 汛期所有施工、维修作业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一旦出现险情,有关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五、继续加大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力度 违规水电站普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设计不够合理、管理制度缺失、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执法。要区分不同情况,在登记造册基础上,明确重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整改,挂牌督办,限期销号。要建立长效防控机制,确保清查、整改和监管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产生新的违规水电站。 六、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我市小水电站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安全监管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监管。要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准入,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 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 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小水电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小水电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放空库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 对已投运的小水电站,凡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严重、 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由安全监管、电监、水利等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电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取水许可。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 落实整改措施。 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市、 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周密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小水电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唐集团召开现场会助推小水电生产管理上水平 2010年08月31日 11:2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 大唐集团在广西桂林召开小水电生产管理现场会,总结系统内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流小水电综合治理经验,对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并现场参观了小水电生产管理样板工程——龙溪水电站。 据悉,大唐集团目前拥有已投产的水电站103座,水电机组266台,装机规模1475.5万千瓦,其中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有68座,机组146台,装机68.6万千瓦,主要分布在广西、重庆、四川等12个省区市。 会议强调,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是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分、子公司及小水电公司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集团公司确定的样板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争取1年内实现所属小水电站全部达标。《集团公司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及相关专业制度是经过认真提炼、符合当前实际的小水电管理基本原则和工作标准,研讨共识后下发执行。集团公司将建立小水电管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专业会议,进行工作交流及评比表彰。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高智溥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充分肯定系统内小水电站从安全生产、大坝管理、防洪度汛、设备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保持了稳定局面,并指出小水电在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及综合治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他结合广西分公司小水电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经验及样板工程龙溪水电站的具体作法,强调指出“各级领导重视、定位合适、标准明确、重点突出、全员发动”是小水电生产管理取得成效的关键举措。针对今后小水电生产管理工作,他提出两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要高度重视小水电综合治理工作,健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技术监控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简单、实用、节约、高效”的原则,持续改进;二是明确责任、有效落实,对于小水电管理工作,分、子公司重视支持是前提,小水电公司策划督导是关键,小水电站具体实施情况决定效果,各级责任主体须负起相应责任,环环紧扣,抓出成效。 会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监处通报了小水电生产管理普查情况,广西分公司所属广源水电公司、水情中心、博达煤电公司、龙溪水电厂分别作经验交流发言。会议还讨论了集团公司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来自大唐集团系统10个分、子公司,58个基层企业的84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来源:大唐集团公司) 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8日,管理11家控股水力发电企业和1家参股火力发电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项目投资、经营、管理;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燃料材料、电力高新技术、电力设备、电子信息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国内贸易。   公司设7个职能管理部室,以及11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由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控股。 公司目前已拥有的水电站为:西津水电站、山秀水电站、金鸡滩水电站、金牛坪水电站、大七孔水电站、宝坛梯级水电站、草头坪水电站、厘金滩水电站、龙兴电站、鲤鱼滩水电站、江口水电站、里定水电站、龙溪水电站、下六甲水电站、廷岭水电站、中平水电站、百花滩水电站、茶坪梯级电站、西岸水电站,总装机容量705.8MW。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话号码 总经部:0771-6118008 工程部:0771-6118090 计经部:0771-6118128 人资部:0771-6118161 余宗翔 高工主管18907713951 桂北的龙溪水电厂 永福县龙溪水电站 水力发电业 0773-8514647 广福乡石磨坪 大唐国际公司重庆分公司 刘悦力 水工主管 13594590905 浅谈小水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蔡英明 陈泽民 (漳州市峰头水库管理局,福建 漳州 363301)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小水电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从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投入等几方面,提出如何搞好小水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小水电、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国的小水电建设速度逐年加快。小水电在建规模每年都在500万千瓦以上。据统计,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8万座,装机容量达312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2.4%,年发电量达全国水电发电量的40%。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部分小水电站的安全管理相对比较薄弱,不适应小水电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笔者根据小水电存在的问题及长期的工作经验,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小水电事业应坚持发展与管理并举的方针,以经营管理为中心,以设备管理为重点,以队伍管理为保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四个到位”——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操作到位、监督到位,促进小水电站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从而推动小水电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前进。 1 讲政治,提高安全认识 当前,一些小水电企业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够,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问题抱有一种侥幸心理。正是这种心态,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获得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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