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保科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负责做好项目部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三、负责剧毒、易爆和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四、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网络;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五、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取证工作。
六、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
七、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九、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安保科科长消防保卫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负责安保科工作,抓好项目部的治安、消防以及交通安全工作。
三、组织进行治安和各类火灾的扑救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搞好与地方公安、消防、交警以及兄弟单位的协调关系。
五、定期组织进行学习,提高安保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时组织进行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专职消防人员职责
一、在安保科的领导下,组织带领消防人员完成治安保卫及消防任务,维护项目部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在安保科的领导下,负责安保科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三、组织好执勤力量,检查全体战斗人员的执勤和车辆器材装备的维修保养情况,保证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四、熟悉掌握项目部防火责任区的情况。熟悉灭火作战计划,组织全队人员学习和训练。
五、积极配合安保科搞好火场指挥,布置战斗任务,调集力量及时扑救火灾,并做好火灾的记录、调查工作。
六、执勤时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保科长请示汇报。
七、组织全体人员完成安保科交办的各项工作。
兼职消防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二、明确自己的分工和任务。
三、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完整好用。
四、熟悉现场设施、消防系统,以及灭火系统的使用。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应按照电力生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到安保科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现场的线路敷设以及从事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对有重大火险隐患,安保科通知逾期不改的单位,安保科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照《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给予200—50000元的处罚。
生活区消防管理规定
一、生活区内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包括疏散道)。
二、楼梯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私自设置楼层防盗门。
三、生活区内敷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
四、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职工住户应谨慎用火,正确使用家用炉灶、液化石油气灶、家用电器等。
六、生活区内严禁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生活区内的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消防责任制,加强消防管理。
八、停放在生活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断开车上电源后方可离开,加强汽车防火管理。
九、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组予批评教育、并处200—5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消防执勤制度
一、执勤人员坚持24小时执勤。
二、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三、执勤人员必须做好当班记录,并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
四、有计划地进行学习、训练、熟悉责任区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检查消防水源。
五、通信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不准他人擅用通信设备。
六、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它工作,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申请批准后方可。
七、节假日坚持执勤,不安排学习和训练。
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级消防组织要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防火意识。
二、安保科要带头宣传国家消防法规,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和项目部的规定。
三、安保科要在每年的重大节假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根据火灾的季节性,有针对性地做好防火宣传。
四、对新分配入厂人员,新调入人员等都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五、防火重点单位(部门)的人员每年应不少于四次专门消防培训,要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发、维护、保养由安保科负责,并建立检查制度。
二、各单位(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安保科。
三、室外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固定放置在显眼位置,并采取防雨防晒措施,做到放置牢固,使用方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不得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其它物品。
五、对有意设置障碍以及盗窃、破坏消防器材者,要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从重处罚。
防火检查制度
一、各级消防组织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国庆、五一)要组织对项目部的消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职防火员要经常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数量、位置以及完好程度,并及时补充、更换。
三、义务消防员要对本部门防火部位坚持逐日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四、消防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整改,单位消防负责人要把整改情况连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页一并上报安保科,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征得消防部门同意、并做好临时防范措施。
五、消防检查情况要逐一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制度
一、水源充足、道路畅通
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500㎡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同时,根据季节风向的变化,应设在下风方向。
二、易燃材料的储存防火要求
1、亚硝酸钠
亚硝酸钠作为混凝土的早强剂、防冻剂,广泛使用在建筑工程的冬期施工中。
亚硝酸钠这种化学材料与硫、磷及有机混合物时,经摩擦、撞击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在储存使用时,要特别注意严禁与硫、磷、木炭等易燃物混放、混运。要与有机物及还原剂分库存放,库房要干燥通风。装运氧化剂的车辆,如有散漏,应清理干净。搬运时要轻拿轻放,要运离高温与明火,要设置灭火剂,灭火剂使用雾状水和砂子。
2、防腐蚀材料的储存
环氧树脂、呋喃、酚醛树脂、乙二胺等都是建筑工程常用的树脂类防腐材料,都是易燃液体材料。它们都具有燃点和燃点低易挥发的共同特性。它们遇火种、高温、氧化剂都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氨水、盐酸、氟化氢、硝酸、硫酸等反应强烈,有爆炸的危险。因此,在储存、使用、运输时,都要注意远离火种,严禁吸烟,温度不能过高,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库存放,库内要保持阴凉通风。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坏外流。
3、油漆稀释剂临时存放
建筑工程施工使用的稀释剂,都是挥发性强、闪点低的一级易燃易爆化学流体材料,诸如汽油、松香水等易燃材料。
油漆工在休息室内不得存放油漆和稀释剂,油漆和稀释剂必须设库存放,容器必须加盖。刷油漆时涮刷子残留的稀释剂不能放在休息室内,也不能明露放在库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掉。
三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注意事项
(1)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高压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易燃仓库堆料场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不得大于300㎡;稻草不得大于150㎡;锯末不得大于200㎡;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3m 宽的消防通道。
(3)易燃露天仓库的四周内,应有不小于6 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4)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 m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贮存的稻草、锯末、煤炭等物品的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注意堆垛内的温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或水分过低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6)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
(7)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四、易燃物品的装卸管理
1、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装卸物品。
2、拖拉机不准进入仓库、堆料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仓库或露天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防火罩。
3、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
4、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和可燃物品。
5、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五、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仓库或堆料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若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路,架空电力线与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1.5倍。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2、仓库或堆料场所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照明灯具与易燃堆垛间至少保持1m 的距离,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 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点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 m。
4、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电器保险装置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贮存管理方法,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理。
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库房内应有隔热、降温和通风装置,并设置防爆型通排气装置。
三、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若需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牌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规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根据贮存物品的种类、性质、特性、制定现场防火与灭火预案。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部门,仓库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安全制度,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八、对变质或长年不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及时处理,在处理前与安保科取得联系。
治保人员职责
一、在安保科的领导下,组织全体人员完成治安保卫任务,维护项目部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在安保科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运电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保卫任务。
三、组织查处治安案件,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掌握项目部治安状况,加强要害部位和重要生产区域的保卫,建立健全各项防范制度。
五、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六、按照安保科的安排做好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安保科长请示汇报。
七、完成安保科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服装整齐、语言文明,做到文明执勤。
九、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十一、严禁酒后上岗。
十二、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
十三、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值班人员职责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严禁酒后上岗。
二、服装整齐,语言文明,做到文明执勤。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记录。
四、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事件要及时通知综合办主任和相关部门,重大案件和事件要及时向安保科或上级领导汇报。
五、当班期间要确保室内卫生、清洁。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外包单位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包单位人员的治安管理,及时发现和控制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有力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电建二项目部承担施工任务的外包单位(包括项目部各工程处),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各外包单位雇用人员,必须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以及县、乡一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出做工证明,到安保科审验、备案,方可开工。
三、各外包单位要将治安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法制教育,严禁偷盗、赌博、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一经发现,依法严惩。对治安工作不重视发生问题较多的外包单位,安保科将建议项目部劝退。
四、各外包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成立治保组织,治保主任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每月到安保科汇报工作情况。
施工现场工机具、材料出入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工机具、材料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施工现场工机具、材料有序出入,特制定本制度,望有关单位、个人严格执行。
一、有关单位、个人的工机具、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书面就所运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报安保科,安保科审查备案。
二、工机具、材料等物品运出施工现场,必须由单位就所运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等出具书面介绍信,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材料员到安保科办理出门证。
三、设备、贵重物品、有色金属或拉运材料、工机具数量较大,出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入。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拉运或携带工机具、材料出入施工现场,一经查获,一律按盗窃论处。
门卫制度(现场)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配戴明显标志,否则,门卫有权盘查或拒绝其进入。
二、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得私自携带不属于自己的物品。
三、来访人员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接待卡,登记完毕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四、出入施工现场的工机具、材料一律凭出门证出入。
五、机动车出入施工现场,一律凭通行证出入,门卫有权对出入的机动车进行检查。
六、严禁外单位车辆驶入施工现场,确因联系业务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经门卫许可,办理登记并暂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
七、严禁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是项目部的重要防范区域,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治安稳定,安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各施工单位、外包单位要负责本单位施工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各施工单位在下班时必须将工机具、材料运回本单位,不得在现场不设看护随意堆放,做到文明施工。
四、各单位选用值班看护人员时,必须经安保科审查备案。安保科对值班看护人员在工作上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发现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监守自盗者将进行处罚、撤换。
五、各施工单位的财务、仓库等重要部位,要建立牢固的防盗、防撬、以及安全防火设施。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元素等危险品的管理,经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防患及时整改。
六、各施工单位拉运物资、材料出场,必须按规定办理手椟,并到安保科办理出门证。对于无证外运的物质,一律扣押审查,按偷盗论处。坚决杜绝假公济私、私拿、偷拉现象。各单位工机具物品入场前,必须向安保科申报备案,工程结束后,经安保科审查,开据出门证后,方可外运。
七、施工现场如发生破坏、被盗等案件,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报告安保科,并积极协助保护现场,为破案提供线索。
八、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门卫制度(生活区)
为加强生活区的治安管理,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出入生活区的人员须配戴明显标志,否则,门卫有权盘查。
二、来访人员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详实填写接待卡,有条件的可电话通知,征得被访单位或户主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三、单位拉运工机具材料、职工住户拉运贵重物品、大件家具等出入生活区,一律凭出门证出入。职工住户携带或拉运小件物品,必须有户主陪同,并办理登记后,方可运出。
四、机动车出入生活区,一律凭通行证出入。门卫有权对出入的机动车进行检查。
五、生活区严禁外单位车辆驶入,确因接送病人、拉运物品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经门卫许可,办理登记手续,并暂押有效证件,方可进入。
六、严禁小商、小贩、捡杂物、收废品及其它闲杂人员随意进入生活区。
施工现场车辆管理规定
一、凡需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车辆,须经安保科审核发给通行证,凭证出入。
二、经批准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随意鸣笛,不得在行车道上停留、挡道、妨碍交通。
三、经批准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驾驶员要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不得超车、赛车,确保行车安全。
四、经批准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要爱护施工现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加车辆损坏设施或污染环境的,除由责任者赔偿损失清理干净外,并处罚款200—500元,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交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严禁外单位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因业务联系、送货等原因确需进入的,须经门卫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六、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生活区车辆管理规定
一、生活区原则上不允许摩托车、特种车以外的车辆随便进入。
二、严禁外单位车辆驶入生活区,因接送人员、拉运物品等确需进入的,须经门卫许可,办理登记手续,并暂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确保一门出入制。
三、经批准进入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随意鸣笛,不得在行车道上长时间停留、挡道、妨碍交通。
四、经批准进入生活区的车辆,要爱护生活区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环境卫生,不得造成损坏或污染,因车辆损坏设施或因抛、洒、滴、漏污染环境的,除由责任者赔偿损失,清洗干净外,并处罚款200—500元,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者交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机动车拉运物品出入生活区,必须持本单位证明,到安保科办理出门证,个人贵重物品运出生活区,须有户主陪同送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生活区内职工住户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统一存放车棚。
生活区治安管理规定
一、16岁以上的我单位居民进入生活区,需配戴明显标志,否则门卫有权盘查或拒绝其进入。
二、外来人员进入生活区,需被访单位或住户认可,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生活区。
三、生活区内严禁赌博、卖淫嫖娼,严禁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及书刊杂志等。
四、生活区内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五、严禁在生活区内随意张帖广告、散发传单等。
六、严禁小商、小贩、捡杂物、收废品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生活区。
七、携带、搬运贵重大件物品运出生活区,需持本单位证明到安保科办理出入手续。个人物品运出生活区,须有户主陪同送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夏季晚23:00,冬季22:00后,生活区内严禁制造噪音,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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