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房屋的状况:
1、甲方依法将座落于 山东 省 济南 市 解放东 路 81 号的 1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200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实用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
1、租赁期自 2011年 10月 15日起至 2013年 10月 14日止,共计贰拾肆个月。
三、租金:
全年租金¥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不含税)。
四、支付方式:
1、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首付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首期租金于甲方交房之日支付,之后每期租金于上个租赁期满前三十日内缴纳(遇节假日顺延),先付后租。
2、租金不包括水、电、暖、卫生等相关费用,以上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计费缴纳。
五、租赁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甲方应确保出租房屋没有抵押,没有被法院查封,无任何产权纠纷及法律权益上的瑕疵。因产权纠纷或法律权益上的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按约定将该房屋、物业及附属设施按时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在交付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的附属设施的详细资料,并由乙方对相关设施进行验收。
3、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物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或附属设施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的,甲方应负责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修复;如甲方拒绝修复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在租金中扣除。因维修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4、甲方向乙方提供办理与该租赁房屋有关的工商等手续的相关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则计租日期顺延至手续办理完毕日起。如在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仍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所必须的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应将出租房屋对应的外立面、门头及招牌等供乙方使用。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在双方的约定位置上安装使用招牌和外立面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擅自撤除乙方在约定位置的招牌灯箱和外立面广告的,视为甲方违约。
6、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该房屋的周围道路必须贯通,符合乙方承租后开业经营的基本需要。
7、甲方保证该房屋具备完好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排污、通风、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且这些设施能够满足乙方在该房屋上的经营需要。
甲方保证乙方所需正常经营所需的电量 50KW,如超过 50KW需办理电力扩容,甲方应给予积极办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8、房屋租赁期间若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相邻权纠纷,甲方应负责积极解决纠纷。
六、租赁期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店铺经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甲方同意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2、乙方装修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装修。装修不可擅自改善原房屋主体结构。乙方在装修或经营期内有责任确保所租房屋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关法规及条例的要求。反之,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灾害损失,乙方须承担具体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对该房屋使用、收益的,乙方有权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与第三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移走其自有资产物品。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7、甲方在乙方正常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前提下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采取包括停水停电等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
七、抵押与转让:
1、如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发生变更,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的出租人继承。
2、若甲方转让该房屋的,转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明确不购买的,甲方在租赁期内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应将书面的转让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保证转让后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
3、在出租房屋期间,甲方拟将房屋进行抵押的,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之抵押;
(2)、将该出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以乙方以外的他人名义对外挂牌;
(4)、将该出租房屋内的装修、或固定在该出租房屋的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或用之作为抵押。
出现下列行为和事件时双方应重新确认本合同:
(1)、如承租人是以合伙关系组成而合伙组成发生变更时;
(2)、如承租人是个人(包括原合伙承租人中的唯一生存者)而其遭遇死亡、精神失常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变故时;
(3)、如承租人是公司而其被收购、改组、联合、合并、自愿清算或拥有公司多数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他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发生变更时;
(4)、承租人公司名称改变时。
如发生上述变化,承租人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提供与有关证明文件正本相一致的复印件,否则承租人即属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面免除责任、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规定于指定时间内交还该单元。
八、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约,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
2、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自乙方付清本合同的违约金之日,本合同解除。
3、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 15 天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甲方,交还期不支付租金或使用费。
4、承租期内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反之,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剩余租金不予退还,甲方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交付,则需按日租金的0.3 %支付滞纳金,免租期、计租日期、租赁期限及支付租金的日期相应地顺延;逾期超过 十五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 十五 天的,则视为违约,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十、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租赁期满后或该房屋改造为新的商铺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 本合同项下所有的通知、告知都必须是书面的,送达方式可为当面交付、电报、挂号邮寄、快递、传真。送达地址应为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4、 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5、 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特殊事项,可另行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6、 若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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