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 要“人肉搜索”是网络时代下的产物,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本文在分析“人肉搜索”积极和消极法律价值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对其法律规制的思考。并以最低限度的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引导公民正确合理的使用人肉搜索。关键词:人肉搜索 法律问题 原因分析 法律规制引 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拉近了人们在现实与虚拟空间的距离,但一些因互联网而引发的行为也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如购物、网聊、查询资料等。这里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人肉搜索”这一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服务的同时,对隐私权、名誉权等侵害也日趋严重。因此对“
2、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保护公民权利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人肉搜索”简述 “人肉搜索”的定义各有侧重和参考,但没有一个准确定义。从广义而言,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对于网络平台上某人提出的问题,利用人工来获取并告知答案的,都可以将之归类到“人肉搜索”的范畴。从狭义而言,“人肉搜索”一般是指以网络为平台,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获取某个人或某件事的相关信息资料,然后通过整理分析,最终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和相关真相,并将其暴露于网络上的一种信息搜寻方式。以目前的“人肉搜索”表现形式来看,“人肉搜索”的行为主要有五大类型和四个特点。五大类型:一是被搜索者的言行违背了公共
3、道德准则,约占78%左右。二是被搜索者的言行符合大众的观点,约占10%左右。三是被搜索者是对政府官员的,约占3%左右。四是搜索者因泄私愤而恶意挑起的,约占3%左右。五是出于善意、寻人助人的行为,约占6%左右。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隐匿性。“人肉搜索”的主体,即提问者和回答者,一般是以网名的形式出现的,其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往往被隐匿起来。二是范围的广泛性。现实生活中的其他手段难以了解或受条件限制而无法了解的人,借助于网络,依靠网民的力量,来知晓信息的情况。三是传播的快速性。“人肉搜索”展示的各种信息,能及时传播到网上,其传播速度远非传统传播所能比的。四是效果的累积性。“人肉搜索”还伴随着对人或事件
4、的评价,评价的效果随着传播面的扩展而逐渐增加,从而其效果也逐步递增。二、“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人肉搜索”在这个信息时代为人们提供着各种信息,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问题,探讨他人的问题时却忽略了自己的行为。(一)“人肉搜索“发展的利与弊1、利的方面一是有利于信息沟通。“人肉搜索”可以用最短时间发布相关的信息,充分发动网络人际的力量,助于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交流。如“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帮助了很多灾区人民的团聚。二是对社会秩序的建设有意义。“人肉搜索”的发展,可以看到公民积极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为、官员行为起到了督导的作用。公
5、民与政府机关的互通交流也利于政府的决策,因此“人肉搜索”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建设,而且也推动了社会的有序发展。2、弊的方面一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人肉搜索”毕竟是一个民间调查,在没有法律监督和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公民很可能无意识地触犯到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允许用网络手段将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诸于世或者侮辱诽谤他人,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容易引起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2008年河南省新乡市就发生了一起血案,一名男子与大一女生网恋分手后,通过“人肉搜索”找到了女生的地址,正是利用了网
6、民的“正义感”导致了惨案的发生。(二)“人肉搜索”侵犯的隐私权问题1、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分析社会的发展,隐私权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以下内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利,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是首次将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体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人肉搜索”存在于网络之中,必然侵犯了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
7、权是伴随着网络而产生的,就其本质而言,网络隐私权仍具有传统隐私权的性质,同时又具有网络所独有的特征。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目前有不同的定义,本文认为,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2、“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侵权“人肉搜索”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的空间,但是对于被搜索者来说,当他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以文字的形式公布于众,并伴有评价时,就可能侵犯了其隐私权。一是对公众人物私人信息的搜索所侵犯的隐私权。公众人物的概念始于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1967年的巴茨案件中,首席大法官沃伦提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
8、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中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时间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程度相当。”在“人肉搜索”中,对于公众人物所进行的搜索行为要以信息的公开范围为限度,将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予以公布,并未侵犯其隐私权,但是对于未公开的私人信息进行挖掘则构成侵权。二是对非公众人物私人信息的搜索所侵犯的隐私权。这类“人肉搜索”是以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人为目的。其特点是: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遇到不合理事件,将此发布到网上,参与搜索者看到后,有的出于抱不平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泄愤。如2008年 “兰董”事件:一个自称70后身价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网上发布了一个辱骂“80后”和“90后”
9、的视频,言语极其粗俗,并炫耀自己富有。网民们十分不满,由此展开对该女子“人肉搜索”。3、“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类型在“人肉搜索”中最有可能侵犯以下的隐私权。一是生活秘密权。生活秘密作为公民的重要隐私,包括个人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情况等。这些信息他人是不得非法披露的。二是通讯自由权。通讯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纸质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都属于此类隐私,擅自拆阅、翻看或是删除的都构成侵害公民的通讯自由。三是空间隐私权。空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特定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这里的“空间”既包括传统的空间,也涉及到网络中的虚拟空间。传统的空间包括个人住所等。而虚拟空间则包括个人网
10、页、个人邮箱等。(三)、“人肉搜索”侵犯的名誉权问题 1、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主体所享有的维护社会对自己的良好评价不被非法贬损、诋毁的权利。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他人不得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制裁,并要求一定的补偿。公民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正式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财产效益。2、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第一,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对违背公
11、序良俗的被搜索者难免会有一些道德上的抨击。但是如果批判过激,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第二,诽谤行为。诽谤是指因为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2007年7月的“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事件源起于一个贴子,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对继母强烈声讨,甚至侮辱、谩骂,后官方也澄清:小慧并非继母所伤,此事件被曝光是治不起病的炒作。二是毁损名誉权的行为是特定人。无论侮辱、诽谤,还是其他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有特定的对象。“人肉搜索”中针对某个特定人物所进行的侮辱、诽谤等行为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大多网友所进行的批判已经超过了舆论监督的范围,走
12、向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极端。三、“人肉搜索”涉及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的发展也凸显了我国在个人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措施上的缺失。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网络社会的随意性很大,因而导致整个网络社会会出现一些道德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网民的素质能力不同,价值观也存在差异,道德失调现象也越来越明显。(一)、针对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不力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犯,却无法切实有效地延伸至网络社会里。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网络缺少相应的规范,进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确认上,诉讼必须有明确的主体,网络主体如何确认。二是关于网络纠纷管
13、辖问题。三是取证问题上,网络的特证使得网上纠纷随时可能发生,网上证据又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被删除,取证上存在难度。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思考对于“人肉搜索”不能简单的保护了之,还寻求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首先就应当平衡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息获取权、监督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一)、国外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美国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所谓行业自律是指业界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交换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因此,美国一直以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作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首选政策。二是欧盟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出台的保护隐私
14、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是欧盟关于个人隐私立法的第一次尝试,该准则为保护隐私确立了10条基本原则。 (二)、加强网络规范管理,营造网络健康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网络规范。在民事领域,应该对网络侵权做出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补充;二是注重网络道德建设,良好的网络道德有利于构建和谐网络社会,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范,表彰网络社会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网络风气,规范网络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网络监管机制。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发布内容的审查和过滤,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信息渠道的规范,根据参与信息传导的渠道在信息传导中
15、的作用分级,让他们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另外我们可以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部分网络娱乐内容分时段开放等方式完善网络监管机制。结 语“人肉搜索”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尤其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肉搜索”进行有效规范。再者,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从立法上来讲难度很大,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还处于学习阶段,但我国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也不是停滞不前。与此同时还需要多管齐下,加强道德约束和监管的力量,以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曲直.留给隐私权多大空间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32.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
16、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6.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7.4白扬.人肉搜索:是“魔鬼”还是“天使”?J.中国政民族论坛,2008(7).20-23.5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12-13.6杨万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吉林大学法律硕士.2006年4月.7尤佳.“人肉搜索”行为性质探析D.安徽: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年7月.8于静.“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法律硕士.2011年4月.9张雨林.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EB/OL. 10人民网.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EB/OL. 邢海,男,1989年4月27日生,籍贯山东省宁津县,汉族,工作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书记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18786116428,工作地址贵阳市市府路31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