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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司发〔2012〕7号
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届“十佳人民调解能手”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培养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将人民调解工作推向深入,经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第二届“十佳人民调解能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人民调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工作实践中亲民爱民、大胆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敢于争先的工作作风,树典型、学先进,营造公正执法、真抓实干、争当排头兵的良好氛围。
二、评选范围
全县“十佳人民调解能手”从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中产生。
三、评选条件
1、从事司法行政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乡镇调解工作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村居调解工作5年以上;
2、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及人民调解事业,为人公道正派、事迹突出、群众信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自觉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4、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在任调解员期间本人无违纪违规现象。
5、乡镇调解能手须参与调解数占县下达乡镇调解数90%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90%以上,且所办理调解案件中至少有一件对外有影响和面上教育意义的案件;村(居)调解能手所在村(居)应获得市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居)”表彰。
6、对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有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推荐名额分配
“十佳人民调解能手”由乡镇推荐,每个单位推荐1--2名人民调解能手(其中必须有1名村(居)调解员),全县共评选出十名人民调解能手。
五、评选步骤
评选活动从2012年2月15日正式启动,具体评选步骤分为:动员、落实、申报、考察、公示、审批、表彰七个阶段。
(一) 动员阶段(2月15日—2月29日)
各乡镇通过召开骨干会议和治调主任会议,做好评选活动动员工作,要求全员参与,全面布置落实。
(二) 落实阶段(3月1日—10月20日)
各乡镇要把评选活动结合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强化工作措施,扩大办案数量,提高办案质量。
(三)申报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各乡镇按照名额分配分别填报审批表(见附件),并附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二份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月31日前,未填报申报审批表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察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11月30日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通过暗访、走访当事人、听取村(居)、乡镇党委政府意见、查阅调解卷宗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果实行排名。
(五)公示阶段(12月1日—12月7日)
当选人员将在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被否决对象,将实行递补。
(六)审批阶段(12月8日—12月15日)
公示结束后,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七)表彰阶段(12月16--12月31日)
被评选为前10名的人员,授予县“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将在全县表彰大会上进行典型发言和表彰,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推介,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十佳人民调解能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朱志厚任组长,县司法局副局长李景府为副组长,县司法局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科),办公室主任由李景府担任,副主任由朱孝慈、孟庆诚、薛小卫担任,成员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身作则,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评选活动扎实、有序进行,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严密部署实施。各乡镇接此通知后,要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相应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评选活动氛围,确保评选活动公正、公平、公开、有序进行,确保评选活动周密部署实施。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找准结合点,加强统筹兼顾,大力推介先进典型,将评选活动与当前工作相结合,与全民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相结合,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确保评选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十佳人民调解能手”申报审批表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 开展 调解能手 评选活动 通知
抄报: 市司法局 县委政法委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花纯艳
盱眙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十佳人民调解能手
审 批 表
呈报单位:
呈报日期:
盱眙县司法局制
姓名
年龄
性别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族
所在调解
组织名称
参加调解
工作时间
个人简历
何时何
地受过
何种奖励
呈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党委
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司
法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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