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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发展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何谓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其定义为: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另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6年9月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中将其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反映公平交易中双方交换资产或者清偿债务的依据。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具有以下两大特点:第一,相比历史成本强调的是某一时点状态,公允价值更加注重动态过程。随着时间流动,公允价值也会不断变化,每个时点上的公允价值都不同。历史成本注重已经发生的事项,一旦入账一般情况不做调整,只有在对取得成本和收入进行跨期配比时才进行估计。而公允价值能及时反映企业的价值变化,即使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只要有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值或预期价值发生了变化,就必须对账面价值调整并在表内反映、表外披露。第二,公允价值站在市场角度用公平成交价进行计量,其形成并不一定要通过真实交易,也可以是虚拟出来的。只要存在公平交易的客观市场环境,公允价值就是“最可能”达成交易的价格。历史成本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前提的,必须存在确实的交易才能凭有关证据进行会计记录。公允价值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广泛使用的有三种形式:
1.某项交易存在的活跃市场时,由于市场价格是所有市场参与者根据所有掌握的信息对某项资产或负债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市场价格能够代表公允价值;
2.在市场上不存在该项交易但存在类似交易的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参照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3.在市场上既不存在该项交易的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交易的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予以估计确定。
(二)公允价值概念的变迁
(1) 公允价值在美国的应用历史及现状
美国是最早开展对公允价值研究并将其引入会计准则的国家。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公布的《会计原则委员会报告书第4辑》(APB Statement No.4)中最早给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时所包含的货币金额,(以及)在不包含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交换价格的近似值。” 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5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以及负债清偿的会计处理》(SFAS 125)中指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交易(而不是被迫或清算销售)中据以购买(或承担)或销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2006年9月15日, FASB专门就公允价值计量发布了一项新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FAS No.157)。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被明确定义为: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将收到的或转移负债将付出的价格。
公允价值计量作为现代会计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与近40年来世界经济的剧烈变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导致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充满了高度不确定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从固定汇率制到浮动汇率制再到利率自由化的转变,同时也催生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与发展。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量的日益增加,加速了经济的虚拟化。公允价值会计的产生就是源于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经济的虚拟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是一种尚未履行或处于履行中的合约,不是已发生的交易,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主要是面向过去、计量过去已发生的交易,根本无法胜任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于是,处于世界经济发展主导地位的美国,最先意识到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核心的会计制度的不足,开始了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探讨。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爆发了大量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引发了信贷与储蓄危机以及社会公众对美国银行体系可靠性的担心,使得许多人对历史成本会计的有用性产生了怀疑。许多破产之后的金融机构出现了负的经济净值,但在历史成本会计下,他们对外披露的、超出资本管制要求的资产净值仍然为正,更促使人们变革以历史成本为核心的会计计量模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出现,在美国会计界、金融界引起强烈反响。以SEC和投资者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将极大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使会计信息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且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和金融界为代表的反对者则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是对现行的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的极端背离,不仅缺乏可靠性,而且将导致金融机构的收益产生巨大波动,促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短期化。
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代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则认为,金融巨头抨击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无非是为了转移公众的视线,为自己的过度投机和失败的风险管理寻找替罪羊。会计界认为,是金融机构放松信贷标准、毫无节制地发放住房按揭贷款制造了房地产泡沫,并通过不受监管、不透明、容易滋生道德风险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法放大金融资产泡沫,才最终酿成这场灾难深重的金融危机。而会计界借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时、透明、公开地揭示出这些资产泡沫,促使金融界、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正视和化解金融风险。
(2) 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历史及现状
1993年,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拉开了会计改革的大幕,开始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一些先进会计理念,公允价值随之进入中国。国内最早的公允价值定义见于1993年韩颖编译的《英汉汉英双解会计辞典》,书中将“fair value”译为“公平价值,指合理或公平的价值。通常用于公共事业单位,指在确定服务价格时所采用的计价基础。”但在财政部同年颁布的《企业会计通则》中,并未出现公允价值一词。
1997年,厦门大学教授黄世忠在《会计研究》上发表了《公允价值: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一文,对公允价值在美国GAAP(公认会计原则)中的应用进行了总结,并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引起了会计学界和政策制定部门对公允价值的关注,国内研究公允价值的文献大量增多。
从2001年起至2005年,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于公允价值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在此期间,中国共发布了6项新的会计准则,并对《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等6项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投资准则中的使用,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来操纵利润,调节报表进行会计造假。尽管在这一阶段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仍可以发现有关公允价值的条款,但其应用场合明显减少,应用条件也更为严格。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在会计准则上与国际的接轨与趋同,一些研究人员评价新会计准则“使用通用的国际会计语言”。 新会计准则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新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与列报。据统计,在这次发布的新准则中,有35项、约占90%的会计准则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性更加明显。
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债务重组”会计中首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我国财政部曾在1998年将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主要体现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准则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表中反映。
第二阶段是2001年在会计准则修订过程中的全面回避。1998年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中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很多上市公司滥用此条准则操纵利润,因此实行了一年左右,公允价值计量在债务重组中被限制使用。同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也没能幸免于难,和《债务重组》一样,也为资本市场的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也遭到了摒弃。
第三阶段是2006年在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新引入和全面推广。出于与国际趋同的考虑,我国再一次的、大范围的引入了公允价值。其中,主要涉及的方面有: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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