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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
求,由发包人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日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陆套(竣工图由甲方另行提供原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图纸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万成粮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规定执行,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容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变更工程设计和驻现场监理人员的更换。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王树楠 职务: 工程师
职权: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控制。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汪锦书 职务: 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七日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七日内开通,施工场地以内的道路由承包人施工。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 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批件,并交承包人副本一份,因发包人开工手续不全造成停工、材料人工损失及主管部门罚款等由发包人承担,并承担承包人一切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7日内会审图纸。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表及下月计划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工程竣工与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7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符合
<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十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在收到后10日内作出批复。
10.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 工期延误
13. 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双方协商。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1)种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造价由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加设计变更加签证加材料差价及其计取相应费用后的价款。
综合单价以外及招标书中没有列出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子项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按工程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子项与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参与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子项的中综合单价执行;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子项工程量清单中不包括的,依据合同有关规定,按照2008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规定,根据所报费率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执行《通用条款》。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5. 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
26. 工程量(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发包人每月按形象进度的80%(不低于80%)支付进度款(于次月十日内支付),竣工结算后10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日内扣除相应费用无息返还承包人。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27.4条第1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本合同通用调款27.4条第2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7.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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