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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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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9163号、2009年7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 附件2:国

2、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支农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根据 2009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切实做到两个聚焦”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

3、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国家农发办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是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长久安全的物质基础,是打造粮食核心产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是公共财政支持“三农”工作的重要战略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和创新开发体制机制的客观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切实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4、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将中低产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立足项目区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着力培育和壮大农业主导产业特别是粮食产业,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明确资金的重

5、点投向,突出加大对粮食核心产区产粮大县的扶持力度。 2坚持科学布局、典型示范的原则。根据平原、丘陵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协调发展。优先改造水土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配套能力强、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打造一批精品工程,实现典型引路,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 3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坚持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采取“集中力量,重点投入,连片开发”的治理方式,加大规模开发力度,确保治理区域相对集中,力争治理一片,成效一片,致富一方。 4坚持综合投入、合力开发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相关支农涉农资金,积极

6、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强大的资金合力。 5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群众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护主体”。 6. 坚持统筹协调、务求实效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集聚多方力量,形成建设合力。合理确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严禁形象工程。 (三)目标定位 1总体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总体目标是“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

7、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 2经过三年示范,到2012年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由于投入、经验等因素限制,建设高标准农田采取示范先行的路子,即:从2009年开始,适当集中部分资金,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探索路子。随着中低产田改造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预计到2012年可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到2012年,力求实现凡是农业综合开发改造的中低产田都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标准建设的目标,从而使农业综合开发真正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及其入选条件 (一)重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8、原则上应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核心产区800个产粮大县及粮食后备产区的部分重点县的区域内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并非完全覆盖800个县,而是在800个县内择优实施;如确有必要,对未纳入800个县的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也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二)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凡是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县(市、区,农场,团场),即命名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县要集中力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一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2009年除外)。 (三)示范县的入选条件。示范县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为单位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产生。入选的示范县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客观因素,即水土资源条件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外部灌溉水源有保障、开发潜力大、粮食产量高、商品粮调出能力强的县,重点考虑耕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粮调出能力等重要因素。二是工作因素, 即示范县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和支农资金整合能力;当地农民群众要求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高,项目区90%以上的农户同意实施项目,愿意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筹资投劳任务。示范县农发办事机构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工

10、作业绩突出。 (四)项目区的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选择新建项目区进行实施。对完全选择新建项目区确有困难的县,允许在1998年(含)以前年度曾经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且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内立项实施。 四、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 为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农发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按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凡国家立项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须按照建设标准和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五、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

11、项目管理按照现行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阶段。 1项目单列。从2009年起,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单独一类项目,与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相并列。 2编制规划。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为单位,2009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需做三年规划(2009-2011年);2010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需做两年规划(2010-2011年);2011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只做2011年当年规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需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3年度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示

12、范工程,每县年度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在分配给本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任务范围内上不封顶,不搞平均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的耕地进行全面规划,其整体建设任务可分年连续实施。 4项目评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和当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实行“等额评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安排,国家农发办以省为单位下发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安排,国家农发办将要求该省另外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同时按不予立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扣减第二年该省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5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一经审定,各地应在全省土地

13、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当年建设内容。国家农发办批复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不再单独批复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 6项目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进行验收。国家农发办结合对该省项目验收考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进行验收考评,不单独组织验收考评。 7严格奖惩。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抓得好、管理严、成效显著的示范县,可加大投资规模,给予连续扶持;对工作绩效差、问题突出的示范县,依据客观公正的检查考核结果,国家农发办可直接做出暂停某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决定;对于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上报的暂停某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请示,国家

14、农发办将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原则上予以审批同意。暂停的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间整改到位,可继续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一年期间整改不到位的,终止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二)资金管理 1财政资金补助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因没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明确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10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0元,防止搞成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具体按现行配套比例确定每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2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

15、套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现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200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应足额安排;对2009年足额配套确有困难的,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务必在2010年统筹解决。 3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筹资投劳政策。考虑到产粮大县地方政府财力困难和种粮农民的承受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所需农村集体及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核定。此政策目前仅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为更好地调动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筹资投劳的落实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 4突出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投入重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财政资金,大部分

16、必须用于以田间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等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5严格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农机补贴和工程管护费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不得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特殊性而自行提高列支标准。 六、具体扶持政策 (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提供外部水源条件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包括通过水利部门安排的部门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安排。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报,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相结合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扶持。按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报,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扶持。 (三)支持产业

17、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种粮大户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任务。对项目区内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种粮大户,一方面可适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其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等工作,另一方面可允许其承担部分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七、配套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强大合力。入选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的重点工作,按照“规划先行,加强衔接,统筹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和“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乱,统一规划,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思路,搞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为平台,

18、统筹相关支农涉农项目资金,加强项目间的有机衔接,形成打造高标准农田的强大合力。 (二)提高认识,切实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心工作来抓。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凝心聚力,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中心”和投入的“重心”,确保认识有高度,投入有强度,实施有力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目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有效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开展。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工作水平。要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积极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培育以种粮大户、农技人员、粮食加工企业牵头组建的

19、粮食生产合作组织,提高项目区粮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要探索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国家投资效益的长期发挥。 (四)统筹兼顾,切实处理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两个重要关系。一是正确处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与中低产田改造的关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与全国大规模开展的中低产田改造并行,其主攻方向是一致的。中低产田改造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立足之本,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是中低产田改造的提升,是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着力打造的亮点。二是正确处理适当提高标准与经济适用的关系。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必须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决不能贪大求洋,盲目提高标准。

20、必须密切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让项目建设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附件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按本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21、),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和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

22、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三)项目建设遵

23、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密切结合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实用,包含项目区基本情况、总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护运营、监督举报等基本信息。 二、水利措施标准 各项水利措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有保证,灌溉水

24、质符合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进。 2灌溉设计保证率应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灌水方法地区作物种类灌溉设计保 证 率地面灌溉干旱地区或水资源紧缺地区以旱为主50-75以水稻为主70-80半干旱、半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不稳定地区以旱作为主70-80以水稻为主75-85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以旱作为主75-85以水稻为主80-95喷灌、微灌各类地区各类作物85-95注:1、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小值。 2、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3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

25、.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4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机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5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合理设定,井、水泵、管道、出水口等综合配套,便民务实;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技

26、术,提高项目区节水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6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深松技术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水窖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

27、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二)排水工程 1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2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暴雨重现期不少于5年。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到:旱作区13天暴雨13天排除;稻作区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4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28、5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准。 三、农业措施标准 (一)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以有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适应平原、丘陵、山区的不同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确定格田面积。 2丘陵山区的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m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南方地区的田埂要采

29、用石块衬砌或建设生物梯坎),修建好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合粘土。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具备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水平的基础性条件。 (四)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

30、主要作业环节具备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的基础性条件。 四、田间道路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建设分干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部分主干路段可实现硬质化,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或砂石等材料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建设标准合理实用。田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建设标准合理实用,切不可贪大求洋。 五、林业措施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项目区内主

31、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苗木胸径达到5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四)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原则上达到75%以上。 六、科技措施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扶持农技服务组织。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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