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5 合同编号:
公路绿化工程建设合同(范本)
编制单位:静海县交通局
公路绿化工程建设合同
甲 方:
乙 方:
按照《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建设与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苗木的购进、栽植及建设责任期(自交工验收之日起3年整)的养护管理
4、工程范围:
第二条 工程期限(包括建设工期与养护工期)
1、建设工期:经甲乙双方协商,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2、养护工期:自完工验收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第三条 工程质量要求
1、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书进行施工,所使用的苗木质量符合《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苗木质量要求及查验规程》的相关要求,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苗木发芽率和成活率达到98%以上;各种苗木及草坪应无病虫害,色泽一致。
2、建设责任期内,乙方应认真做好养管工作,养管工作质量应达到《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 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 甲方提前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书。
3) 甲方委派 为工地负责人,负责工地管理与信息反馈工作。
4) 在施工及建设责任期养管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提出整改和赔偿要求。
5)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及其他双方议定要求进行作业。
6)甲方应在乙方已完工并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后15日内进行验收计量;在乙方已完成建设责任期的养管工作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15日内进行验收计量。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承包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保证按照施工进度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
3)乙方委派 为工地负责人,负责工地管理及双方的协调工作,保证 年 月 日前完成树木栽植及绿化工作。
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苗木采购合同或自有苗木相关资料,需要时甲方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等重要指标进行现场考察。
5)乙方应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全年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在施工及养护过程中,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6)在施工及养管过程中,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品。
7)乙方接到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后,应当向甲方报送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须严格按前述计划执行。
8)乙方委派的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调离,确需调离的,需制定人员补充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9)乙方施工质量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进行返工,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料责任及工期拖延责任。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指定专人根据监理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工程结束30天内,将资料整理归档,上报甲方。
11)乙方在完成建设工程及建设责任期的养管工作后,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计量验收
1、计量工作按照《交通局绿化苗木计量实施细则》进行。甲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对乙方种植苗木共进行4次计量。第一次于施工建设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第二次于交工验收一年后的对应日,首次进行养管期间计量;第三次于交工验收两年后的对应日,再次进行养管期间计量;第四次于交工验收三年后的对应日,进行竣工验收计量。
2、乙方在建设责任期的前两年内,要按照施工图纸对未成活苗木进行适时补植。进入建设责任期的最后一年(第三年),除甲方有具体要求外,不得再进行补植,否则对自行补植部分不予计量。
3、苗木计量需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竣工验收结果还要有县财政局委派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可。
第六条 工程结算
1、本合同总造价为 元(工程量清单附后)。
大写为:
2、甲方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30%;
在养管一年,经首次养管期间计量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30%;
在养管两年,经再次养管期间计量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20%;
在养管三年,经竣工验收计量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20%;
3、本合同价款已包括苗木等材料款项、栽植费用、外调机井水费用及建设责任期养管费用等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按当年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实地计量数量结算,并根据苗木补植情况,扣除相应的养管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延期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的,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未能履行工程施工协调工作,致使工程不能进行或者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且拒绝整改的;
2)未提供苗木采购合同或自有苗木相关资料,提供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无法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拒绝更换的;
3)养管不达标拒绝整改的;
4)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4、乙方逾期竣工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时间计算在总工期之内。
5、如乙方工作质量下降,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后乙方仍未及时改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人员进行上述改善,所需一切费用则从合同款中扣除。如遇紧急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如狂风、暴雨、病虫害爆发等,而乙方未能按照《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综合防治预案》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员进行有关工作,一切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由于不可抗据的自然灾害原因除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必须以国家气象机构灾后发布信息为准)
6、乙方因管护不力造成苗木丢失或受外界因素影响产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主观故意窃取、置换已升值苗木的,一经发现,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工程合同,并不再支付工程费用
第八条 其他
1、工程出现增(减)项、增(减)量时,需双方及时协商议定,并签定补充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效力。
4、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静海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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