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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交通局公路绿化工程建设合同》(格式文本).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07849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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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5 合同编号:公路绿化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编制单位: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工程建设合同甲 方:乙 方:按照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建设与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苗木的购进、栽植及建设责任期(自交工验收之日起3年整)的养护管理 4、工程范围: 第二条 工程期限(包括建设工期与养护工期)1、建设工期:经甲乙双方协商,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2、养护工期:自完工验收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第三条 工程质量要求1、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书进

2、行施工,所使用的苗木质量符合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苗木质量要求及查验规程的相关要求,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苗木发芽率和成活率达到98%以上;各种苗木及草坪应无病虫害,色泽一致。2、建设责任期内,乙方应认真做好养管工作,养管工作质量应达到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四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2) 甲方提前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书。3) 甲方委派 为工地负责人,负责工地管理与信息反馈工作。4) 在施工及建设责任期养管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提出

3、整改和赔偿要求。5)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及其他双方议定要求进行作业。6)甲方应在乙方已完工并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后15日内进行验收计量;在乙方已完成建设责任期的养管工作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15日内进行验收计量。2、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负责承包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乙方保证按照施工进度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3)乙方委派 为工地负责人,负责工地管理及双方的协调工作,保证 年 月 日前完成树木栽植及绿化工作。 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苗木采购合同或自有苗木相关资料,需要时甲方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等重要指标进行现场考察。5)

4、乙方应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全年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在施工及养护过程中,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6)在施工及养管过程中,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品。7)乙方接到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后,应当向甲方报送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须严格按前述计划执行。8)乙方委派的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调离,确需调离的,需制定人员补充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9)乙方施工质量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进行返工,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料责任及工期拖延责任。10)乙方在施工

5、过程中,指定专人根据监理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工程结束30天内,将资料整理归档,上报甲方。11)乙方在完成建设工程及建设责任期的养管工作后,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 计量验收1、计量工作按照交通局绿化苗木计量实施细则进行。甲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对乙方种植苗木共进行4次计量。第一次于施工建设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第二次于交工验收一年后的对应日,首次进行养管期间计量;第三次于交工验收两年后的对应日,再次进行养管期间计量;第四次于交工验收三年后的对应日,进行竣工验收计量。2、乙方在建设责任期的前两年内,要按照施工图纸对未成活苗木进行适时补植。进入建设责任期的最后一年(

6、第三年),除甲方有具体要求外,不得再进行补植,否则对自行补植部分不予计量。3、苗木计量需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竣工验收结果还要有县财政局委派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可。第六条 工程结算1、本合同总造价为 元(工程量清单附后)。大写为: 2、甲方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30%; 在养管一年,经首次养管期间计量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30%; 在养管两年,经再次养管期间计量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20%; 在养管三年,经竣工验收计量后15日内,支付工程计量总金额的20%;3、本合同价款已包括苗木等材料款项、栽植费用、外调机井水费用及建设责任期养管费

7、用等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按当年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实地计量数量结算,并根据苗木补植情况,扣除相应的养管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延期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的,工期相应顺延。2、甲方未能履行工程施工协调工作,致使工程不能进行或者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3、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乙方未按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且拒绝整改的;2)未提供苗木采购合同或自有苗木相关资料,提供苗木的品种、质量、数量无法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拒绝更换的;3)养管不达标拒绝整改的;4)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4、乙方逾期竣工的,按工程

8、总造价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时间计算在总工期之内。5、如乙方工作质量下降,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后乙方仍未及时改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人员进行上述改善,所需一切费用则从合同款中扣除。如遇紧急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如狂风、暴雨、病虫害爆发等,而乙方未能按照静海县交通局公路绿化综合防治预案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员进行有关工作,一切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由于不可抗据的自然灾害原因除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必须以国家气象机构灾后发布信息为准)6、乙方因管护不力造成苗木丢失或受外界因素影响产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7、乙方主观故意窃取、置换已升值苗木的,一经发现,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工程合同,并不再支付工程费用第八条 其他1、工程出现增(减)项、增(减)量时,需双方及时协商议定,并签定补充合同。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效力。4、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静海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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