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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环球网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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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中国职业教育领导者品牌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知识框架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例题】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例题】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2012】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A (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例题】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2010】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答案】BC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的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13】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C.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答案】C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1】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立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2012】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特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例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结 本节自07年《物权法》通过后每年考试分值在4分左右,物权的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地役权、物权的设立、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都是重要考点,其中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难点。 环球网校 免费咨询:400-678-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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