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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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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CLDR—2011—01018 茶政办发〔2011〕154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 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招投标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 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 制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秩序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 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3.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4.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 5.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6.监理企业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县招投标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7.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 8.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10%以上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总价超过±30%以上的; 9.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10.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参与资产(资源)处置的组织和个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 1.竞买人不遵守招投标(或拍卖)会场纪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2.竞买人以诱导、威胁等方式阻止其他竞买人进入招投标会场的; 3.竞买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而强行进入会场的; 4.竞买人不按工作人员指定座位就座的; 5.竞买人大声喧哗影响会场秩序的; 6.竞买人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阻止招投标的; 7.有其他违反参与资产(资源)处置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不遵守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4.原则性不强,履行职责差,不能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提供真实可行的评审意见的; 5.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6.电脑随机连续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黑名单: (一)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本人)承揽工程的; 4.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 5.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8.拒绝或者放弃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标;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9.违反工程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承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岗到场,不守诚信,侵害建设单位权益的; 10.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1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拒不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令;拒不执行建设单位和县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14.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5.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16.施工、监理企业两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隐瞒,不如实申报的; 17.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伪造、涂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8.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9.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1.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参与资产(资源)处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拍卖会场上,竞买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拍卖结果的; 2.利用向资产出让单位(或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的; 3.竞买人相互串标或与出让人、监管单位或工作人员串标谋取成交的; 4.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排挤其他竞买人举牌而谋取中标的; 5.买受人不按约定及时交清成交款和有关费用的; 6.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7.买受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 8.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资产出让方签订合同的; 9.买收人不按文件约定履行义务的; 10.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参与资产(资源)处置、政府采购和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一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在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2.对投诉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产资源处置和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县招标投标管理局按照《茶陵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资格审查或报名时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处置投标的资格。 (二)建立诚信行为保证金制度。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即转为投标人诚信行为保证金,对投标承诺提供担保。因违反投标承诺被列入茶陵县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企业,由主管部门从诚信行为保证金中进行经济处罚。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一年在本县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县监察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处罚,并暂停其三年内在本县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投标资格。 (五)对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曝光台、政府信息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业技术人员,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处理。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管理 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本县范围内招投标行为的投标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建立投标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一)不良行为记录中的记录超过1年的,予以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曝光台、信息网站上删除。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限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处罚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申请减轻处罚,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视情作出决定。 五、附则 (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投标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抄报招标投标管理局。 (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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