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义乌市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义执业行为,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造价市场秩序,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进义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承接业务起15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设立驻义分支机构;市区范围单项工程造价500万以上或累计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应设立驻义分支机构。
第七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三)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各相关专业配备齐全。
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应注册在本市,并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四)有能满足营业要求的技术装备。
第八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均需查验原件):
(一)《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一);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副本);
(三)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八)《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附件二);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二)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应与工程项目类型、规模相符,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
(三)有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技术装备。
第十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均需查验原件):
(一)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三)
(二)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
(三) 所承接项目具体造价咨询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总部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八)《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义分支机构负责人、驻义专职技术人员、驻义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分支机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如企业撤销驻义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项目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十三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市场行为检查、专项稽查),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我市现行有关规定实施。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自备案后次月起应按时上报《义乌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月报表》(附件四)。
第十四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经备案在本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在义经营活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进义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企业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因近两年内存在不良行为尚在暂停执业或公示期的;
(四)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五)达不到进义备案条件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处罚,取消进义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义备案申请。
(一)越级或超越资质办法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超过有关规定标准的;
(七)造价师、造价员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专职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备案要求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2、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附件:3、外地进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4、义乌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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