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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权力救济制度研究
摘要:高校教师救济制度指高校教师的权力保护及救济 ,常用的救济途径是 申诉与仲裁,由于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滞 后, 使学校内部管理权力出现法治“真空”, 导致当前高校教师权力救济制度存在 不足。 因此要从健全申诉制度、 完善仲裁制度、 引入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来完善 高校教师权力救济制度。
关键词:高校教师 教师权力 权力救济 救济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 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有条不紊的进行着。高校法治强调以法律规范高校管 理, 随着高校内部教师聘任人事制度管理改革的施行, 高校与教师间的纠纷也呈 现日益上涨的态势。 近年来, 教师与校方的权力纠纷常见诸于媒体报道, 甚至对 簿公堂。 此类案件尽管缘起不同, 但最终无外乎一个结果: 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 院以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为由而不予以受理或驳回起诉, 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在大学自主权日益增强的状况下, 教师的权力如何得到保 障?在实行教师聘任制的今天, 作为在与校方相比明显弱势方的教师, 究竟有哪 些合法权力, 当其合法权力受到伤害时,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应该如何完 善救济制度, 是一个亟待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 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高校教师权力的基本内容
教师权力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教师的权力共 由两个部分组成, 分别为基本权力和职业性权力。 基本性权力是教师作为一般公 民所享有的权力,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包括公民参与政 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人生自由和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特定的人权。职业性权力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力, 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的主体, 有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从事相关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发表意见;指导学生学习,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 定的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等等。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对于高校教师权利中的基本性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其救济同普通公 民一样。 对于职业权利受到侵害时, 主要指校方或校内的其他人员对教师权利进 行侵害,这样救济也就具有了特殊性了。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现有途径
对于教师合法权利的侵害事件层出不穷,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背道而驰。
例如, 部分高校教师不能在课堂上自主地编排课时计划、 设计教学方法、 选择教 学内容及课堂上地言论受到严格限制; 有的学校因教师上课迟到或监考迟到开除 教师;在日常工作中,教师无法参与学校地民主管理,批评建议权、发表个人建 议权、举报揭发不良建议权、知情要求权等都受到限制;在职称评定过程中,许 多处于教学科研一线地教师, 工作业绩及业务能力均达到评聘条件, 但因为指标 名额有限, 被剥夺评选资格; 在岗位聘任过程中, 教师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并以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聘任岗位;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合同内容不合理, 双 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教师没有就合同条款与校方进行平等协商的余地, 等等。 当 前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一是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 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 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是仲裁。当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 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用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 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当前高校教师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
权利救济制度对于维护教师队伍稳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的工 作积极性十分重要, 但是我国现行的救济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降低了救济的有效 性。 教师权利救济缺乏严格的程序,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 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的受理、 调查、 答辩等事项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 实践中容 易造成对事件的调查粗糙, 不公开进行, 对教师的申诉的处理参杂个人感情及主 观判断等情况。另外,对提起申诉控告的缘由,受理机关、时限要求处理结果的 送达和执行等具体事宜也未制定出明确的单项法规或相应的实施细则。受理申诉 的行政部门缺乏受理、审理、申诉、答辩、调查、处理的严格程序,存在一定的 随意性, 难以保障教师的申辩权利, 影响了申诉控告的效果, 使教师的权利遭到 侵害后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救济。
二、完善高校教师的救济制度
建立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我国高校 教师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改进, 需要通过立法、 司法、 教育行政内部机制等几个方 面的改善和整合来共同完成。
1.健全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应在两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健全校 内申诉制度, 依法公正、 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争议,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要设立专门的教师申诉委员会, 以制度化的形式将校内申诉 常规化、合理化,当教师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校内应有专门部门受理。其次, 细化申诉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在申诉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上要注意学校各部分人员 的组成比例, 并聘请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 明确申诉机构的法律责任, 引 入适当的保障制度。
2.全面引入行政复议制度
在教师权利救济过程中,可以根据其纠纷的性质,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相应 的行政复议制度, 以确保教师得到充分的救济。 并且在考虑到各项机制衔接和制 度资源整合的问题, 在申诉前置原则以及法定复议期间的设定上可以进行技术处 理。
3.引入行政诉讼制度
当前高教领域的纠纷不适用于司法审查时,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适当的介入 到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中。 法律全面介入有利于确立相应的标准, 法律规范可以 为教育行政的运作提供必要的原则、 程序和标准。 引入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推动 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 中 华 人 民 教 师 法
[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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