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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0]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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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2010-8-16 11:47:25-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106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发2006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

2、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备案。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以下简称市定额站)。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份(标准文本);(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件及复印件。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提供外地进济备案证明;(三)参与本合同业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件);(四)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加条款议”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名单。四、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一)超越资质

3、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低于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规定20%的;(三)同时接受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的; (四)接受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复核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咨询合同备案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延期备案情况说明,延期备案时限不超过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责令改正。市定额站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记录不良行为。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改文件,并及时到市定额站备案。七、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进行备案的,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计入不良记录。八、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备案情况。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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