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适用的法律是: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所以,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通常明面上,是该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定制广告 2008年第二季度
2、精品施工合同集锦 elove21cn 位置:四川信誉:29专业:地产发贴:614留言电邮主页BLOG引用回复 搜索 献花 顶贴 第5楼2008-5-6 19:48:00根据中国的法律是禁止指定分包的,但是FIDIC合同条件是允许指定分包的,但必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楼上所说的情况,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上情况属于专业承包资质范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发包。如果是施工总承包的是不可以指定分包的,法律上禁止,操作上很多都是指定分包执行。 本贴得筑龙币:1 等级得币:1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3、 定制广告 FIDIC合同 一网打尽 hongxueqiang 位置:重庆信誉:20专业:施工发贴:73留言电邮主页BLOG引用回复 搜索 献花 顶贴 第6楼2008-5-17 9:27:00基础分包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看来监管站是故意来扯皮的你们关系做的不到位,要检讨 各种专业分包是允许,但不得肢解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有依据、有理由相信施工方无法有效完成管桩施工,并经总包单位允许,对管桩专业工程实施专业分包。所以如果还是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走一个绕路叫施工单位出示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阐述由于施工方在管桩和招标方面经验不够,无法实现管桩专业招标委托建设方进行招标,并与之签订合同
4、。施工方认同该合同,并作为总包合同的一部本。大概这样就可以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定制广告 加入造价超爽会员 合同范本享受0-3折超值下载 renqiang2000 位置:广东信誉:22专业:施工发贴:31留言电邮主页BLOG引用回复 搜索 献花 顶贴 第7楼2009-1-10 12:51:00当然可以了,建设工程的合同方式就分为总承包合同方式,平行分包方式啊,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将相对独立的,性质不同的建设工程分别委托给具有不同专业资质的承包商,并分别订立工程承包合同 本贴得筑龙
5、币:1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1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执行奖励版主:gstdh本贴评定等级:3执行评定版主:gstdh 定制广告 2008年上半年劳务分包合同精品 renqiang2000 位置:广东信誉:22专业:施工发贴:31留言电邮主页BLOG引用回复 搜索 献花 顶贴 第8楼2009-1-10 16:03:00发完帖子后发现有点问题:我们常规的做法真的不一定是合法的,下面转一个帖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浅议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浅议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袁受权摘要:通过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的释义分析研究,看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并认为对
6、建筑法第24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不反对平行发包和其他承发包模式。关键词: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有的同志理解为“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其中任何一项发包给多于一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包,又称为平行发包
7、”。(见关于工程承发包的几个问题20025、建设监理)。误认为建筑法第24条是提倡总承包,禁止平行发包的规定。笔者以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二者不能混淆。凡能够实行总承包模式的工程的其中任何一项,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工作,大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然,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时,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各地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例如,在房屋建筑的群体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堤防工程,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工程肢解发包很有必要,而对于平行发包则是允许的。至于,相对于其他承发包模式,提
8、倡总承包模式的进步意义,本文在此不以赘述。如果弄清楚了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的内涵,就不难理解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了。所谓平行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之一项或多项分解,分别发包给一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并分别与之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或供销合同。各个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承发包模式之一,也是我国允许的承发包模式。采用平行发包模式,隶属不同的承包单位可以同时在建设现场共同承担同一个建设项目,能够增加同时工作作业面,相互间比学赶促超,谁也不甘落后,具有他人控制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项目
9、建设周期。平行发包模式不要求承包单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阶情况下,平行发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有利于繁荣建筑市场。由于以上种种优点,平行发包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之中。而不足之处是项目招标工作量增大,合同个数和合同界面增多,给建设单位增加了协调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推行了招标代理和建设监理等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中介机构,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1、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项工作分别发包给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承包单位;2、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某一项工作,例如,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
10、同的承包单位;3、把单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4、取得群体工程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这种发包模式,也叫做总分包模式。这时,总包单位代行了建设单位部分职能,成了发包单位。所谓肢解发包,建筑法本条释义讲得很清楚:“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技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如果分解成若干部分由几个承包单位完成,原本很狭小的工作面同时涌入过多的承包单位,工作界面不清,工作秩序必然混乱。人为地增加了承发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稍有不慎,就
11、会引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肢解发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发包给一个以上承包单位,后一种形式实际上是转包。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一部分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是允许的。分包与肢解发包的相同点:承包单位都是承担建筑工程某一部分的工作。不同点是依法分包的工程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的主体,而肢解发包是连建筑工程的主体构架也发包出去了。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有其相似之处:都是有一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在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的一项工作,发包单位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
12、总包单位,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两种发包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发包的工程是不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如果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且只有一个承包单位在完成这项工程,那么,这种发包模式就是平行发包模式;反之,则是肢解发包模式。这样一来,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就成了理解建筑法第24条规定内容的关健。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如何合理划分工程项目招标标段的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有大有小,房屋建筑工程有单位工程和群体工程,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又由分部、分项工程组成。单位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最小标段,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的基本工程单
13、位,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施工,进行经济核算的基本单位,也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基本工程单位。关于单位工程的含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广标准(GB50300-2001)是这样规定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独立施工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便是确定“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必须条件。一个单体工程就是一个单位工程,群体工程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也是一个单位工程。例如,住宅小区中某一栋住宅楼,工厂中某一栋厂房,学校中某一栋教学楼,等等。“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下限是单位工程。平行发包的对象是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如果单位工程的主体构架是由中标单位完成的。这种承发包模式就不是肢解发包,反之,就可能是肢解发包。综上所述,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承发包模式。把“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其中任何一项发包给多于一个承包单位的行为”理解为肢解发包,进而又曲解为平行发包和国家禁止平行发包,确有失偏颇。弄清“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的含义是正确理解建筑法第24条规定的前提。对该条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应是:国家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并不反对平行发包和其它承发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