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鄂民委发〔2009〕49号 签发人:萨楚日勒图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报送
行政职权目录及权利运行流程图的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加快阳光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现将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及权利运动流程图等呈上,请审示。
特此报告
附件:1、市民委行政权力清理列表
2、市民委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表
3、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4、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
5、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
6、市民委行政执法流程图目录及流程图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职权目录 流程图 报告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份)
市民委行政权力清理列表
行政执法部门:市民委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部门
类型
编号
权利名称
总编号
鄂
尔
多
斯
市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行
政
处
罚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没收非法财物。
2
3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没收非法财物。
3
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财物。
4
5
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没收非法财物。
5
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没收非法财物。
6
7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7
8
宗教活动场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
8
9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没收违法所得。
9
10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
11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1
12
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13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
13
行
政
许
可
1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的审批
14
1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15
1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16
17
设立宗教院校初审
17
18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18
19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19
20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初审
20
2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
21
22
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22
23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23
行
政
强
制
24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24
25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25
26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26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7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27
28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28
29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29
30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
30
31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31
32
建议取消教职人员身份
32
33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33
34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34
市民委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表
行政执法部门:市民委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填表日期:2009-05-15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日期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
1984年5月31日
2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
2005年5月31日
3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年3月1日
条
例
4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5年5月1日
规
章
5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1996年4月16日
规
范
性
文
件
6
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
政府
2006年3月1日
7
鄂尔多斯市蒙古语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
政府
2006年12月
8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鄂尔多斯
市委、市政府
2006年1月1日
9
鄂尔多斯市民族教育转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06年
10
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鄂尔多斯市
人民政府
2004年
11
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鄂尔多斯市
人民政府
2004年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市民委、市宗教局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四十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机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机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机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7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8
宗教活动场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9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0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未经批准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填报单位:鄂尔多斯市宗教局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行政许可依据是否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3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4
设立宗教院校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八条第一款:设立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5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十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7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8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9
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鄂尔多斯
市委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7日
市、旗区财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每年按不低于一般性预算支出的0.1%安排,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解决全市民族中小学教学设施配套及民族特色教育等需要。
10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1.伊盟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0日
2004年11月8日
1.根据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开始设立伊克昭盟少数民族奖学金。为此,特制订伊克昭盟奖学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2.我市1999年出台了《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已运行五年,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和好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
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
填报单位:鄂尔多斯市宗教局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强制依据的具体条款
1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3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市民委 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或种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4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规定,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建议取消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1月30日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7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8月2日
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8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8月2日
第173项: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市民委行政执法流程图目录
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处罚流程图
2、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登记流程图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流程图
4、较大规模修缮、改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
审批流程图
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报流程图
6、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审批流程图
7、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处罚流程图
8、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发放流程图
9、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流程图
10、申请少数民族特困临时救助金流程图
11、申请市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流程图
12、申请自治区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流程图
13、申请恢复更改民族成份流程图
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处罚流程图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发现违法事实
审查立案
调查取证
出一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拟处罚
局务会研究
批准不予处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实施、理由和依据
举办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证证件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局务会研究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执 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以及特别情况下当场收缴。
结 案
2、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审查所
交材料
是否齐
全、不全
的,一次
告知补
交
不属许可
退回申请
宗教局
受理审查(30天)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召开局长办公会)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开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单位、个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
审查所
交材料
是否齐
全、不全
的,一次
告知补
交
不属许可
宗教局
受理审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召开局长办公会)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开
4、较大规模修缮、改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
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所在团体、村委会)
审查所
交材料
是否齐
全、不全
的,一次
告知补
交
不属许可
宗教局
受理审查
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召开局长办公会)
制作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开
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报流程图
宗教团体申请(宗教场所所属宗教团体提交
拟设立活动场所报告)
不予许可的退回申请材料
宗
教
局
审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
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交
受理审查拟同意
市宗教部门拟同意
做出许可决定
自治区宗教局拟同意
6、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资金审批流程图
申请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否
申请者补充完善
是
受理
签订协议
批准补助或不予批准
7、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出一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处300以上2000以下的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结 案
8、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发放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委科教科领取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审批表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如不全,告知一次性补齐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说明情况,退回申请
申请人将表填好后送到
市民委科教科进行审核
提交委务会审核、研究
委务会审核、研究决定后
发放奖学金、困难补助金
9、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流程图
申请单位拟好申请材料后报各旗区主管部门(旗区民族事务局)审查,通过后已文件形式报我科室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提出指导性意见,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说明情况,退回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鉴别后作出综合判断,并提交委务会研究。
按照委务会审核、决定意见,下发文件,发放补助金。
10、申请少数民族特困临时救助金流程图
街道办事处及嘎查村盖章
本人提出困难补助申请(书面材料)
苏木乡镇审核申请材料并盖章
旗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民委民族科
市民委民族科核实材料提交委务会
委务会研究决定提出给予补助标准
申请人领取少数民族特困临时救助金
旗区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审核和确定项目后联合行文向市民委、市财政局申报
11、申请市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流程图
经委务会研究后报市财政局
市民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和资金分配表
苏木乡镇向旗区民族事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民委民族科审核项目材料后提交委务会
12、申请自治区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流程图
市民委民族科审核项目材料后提交委党组会议
苏木乡镇向旗区民族事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旗区财政局、民族事务局审核和确定项目后联合行文向市民委、市财政局申报
市民委、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民委文件和资金分配表
经委务会研究后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
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聘请专家进行联评
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下发文件和资金分配表
旗区民族事务局汇总后上报市民委民族科
13、申请恢复更改民族成份流程图
民族科核实汇总材料,提交委务会
将《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填好后,盖齐有关部门公章,交给旗区民族事务局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民族事务局申领《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委务会研究后拟文上报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民委审核后下发文件,确定更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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