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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优秀范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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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备案盖章处: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采育镇中心镇区绿化工程(采源路、育林街、育胜街)  招标人: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07年4月 日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三章 工程规范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目录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八、补充条款           九、附件                投标须知附件一、评标办法                投标须知附件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招标人 名称: 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口兴创大厦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69228523 2 1.1 工程名称 采育镇中心镇区绿化工程(采源路、育林街、育胜街) 3 1.1 工程建设地点 大兴区采育镇 4 1.1 工程规模 23685平方米 5 2.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已到位) 6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具有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7 3.2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8 4.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9 5.1 招标范围 绿化种植等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10 6.1 质量标准 合格 11 7.1 工期要求 招标人要求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时间:2007-5-22日至2007-7-20 12 8.1 踏勘现场时间 招标人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时间为2007.4.30上午9点 13 12.1 提出质疑 时间:2007年 5 月 10 日4:30之前 方式: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提出 14 17.1 投标报价方式 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作为计量计价依据。 15 19.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16 20.1 投标保函 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 17 21.1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8 23.1 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截至时间:2007年 5 月 21 日9:30 地点:北京园林绿化市场三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十号)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9 26.1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地点:同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20 28.4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 21 33.1 签订合同的时间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2 33.1 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23 34.1 履约保函 本工程不要求履约保函 招标代理人 名称:北京市兴城招建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城北区27号楼C座8层810室 联系人:刘学 电话、传真:69249267 18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2.    资金来源 2.1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3.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3    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基本条件:      (1) 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历与经验;      (2) 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与经验;      (3) 有良好的信誉、雄厚的实力、优良的管理。 4.    招标方式 4.1    本工程的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5.    招标范围 5.1    本次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6.    工程质量标准 6.1    质量标准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7.    工期要求 7.1    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 8.    踏勘现场 8.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      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必需的一      切资料。 8.2    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任何疑问的口头回答,对招标人不具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12.1款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疑问按规定方式送达给招标人,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给全体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3    在踏勘现场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      成,招标人均不负责。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8.4 踏勘集合地点: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 9.    投标费用 9.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2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资料,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还。 二、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内容 1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附件)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2   除第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到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相一致。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一经发出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1.4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1.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份(页)数,如有残缺      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      自己承担。 11.6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招标文      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并应充分了解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      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      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7   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和保护招标人及其代理人的知识产权,并应承担因泄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11.8   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须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加盖“招标文件备案”(经办人签字)印章后才能生效和发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截标之日不应短于20天。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在踏勘现场中发现任何疑问,应按本须知前附      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 北京市大兴区清城北区27号楼C座8层810室 ,联系人: 刘学 ,电话: 69249267 12.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当天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2.3   投标人超出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拒绝对其提出的问题进      行解答。 1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      当天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      约束作用。 1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      容进行研究,必要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      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4.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汉语简体字)。 14.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2) 投标书;      (3) 施工组织设计;      (4)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5) 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应随身携带,不应随其它投标文件密封,于开标前交予招标人。 15.2   本工程采用技术标、经济标合并投标。      (1)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的主要内容详见《评标办法》中的《技术标评分标准表》。      (2)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包括的内容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3) 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包括的主要内容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5.3   投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16.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      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应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招标人      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7.    投标报价 17.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 17.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7.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5条和合同条款上所说明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 17.4   投标报价一旦为招标人接受,其投标价格即成为合同价格。除合同中另有约定,      不予调整。 17.5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扰民和民扰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      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7.6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计量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7.7   招标人必须以客观的态度表示不能保证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准确性。投标人在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过程中,发现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5%(含±5%)的差异时,其差异在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中考虑。 17.8   综合单价的确定: (1) 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物价浮动等风险因素在内的全部费用。 (2) 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对应于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的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需的各种辅助工作。 17.9   措施项目清单中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必须填报项目外,其他项目投标      人可根据本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投标人自身情况进行列项报价。凡属于措施费      用项目,而投标人未作相应报价的,将被认为投标人已经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列项      中作了相应的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17.10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附表二中规定的费      率计取的费用,并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填报。 17.1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应根据京建法[2004]0243号文件的规定计取。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填报。 18.    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货币一律采用人民币为计价货币,以元为货币单位。 19.    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也      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      改其投标文件 20.    投标保函      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 2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      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      正本为准。 21.3   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1.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补充招      标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经招标人同意的由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施工组织设计中作为“暗标”的副本除外)。 22.    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和密封 22.1   所有投标文件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      方式装订。 22.2   密封袋的大小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体量自行选择。在密封袋的正面必须清楚       地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      签各一枚。 22.3   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密封使用投标人自制的密封条在密封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 22.4   技术标的特殊要求: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 22.4.1  技术标的封面及正文要求:      除正本的封面外,所有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侧封)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      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副本的封面、封底、侧封必须是完全空白,不需标明“副本”字样,且使用无字白色复印纸进行封装。 22.4.2  技术标正文的字体、排版要求:      ● 纸张:A4白色复印纸;      ● 字体:宋体;      ● 字号:标题用三号字,其他用四号字;      ● 行距:固定值22磅;      ● 页边距:上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      ● 不允许设置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      ● 各章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图表和文字均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 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 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以用A3纸打印,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        订在全册的最后; ● 不得活页装订,一律采用左侧胶装。 22.5   技术标必须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中。 22.6   凡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投标人均视为实质上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将      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3.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3.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据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所延长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2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      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3.3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      招标。 23.4   投标人不得在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之前的日期递交投标文件。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3.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5.2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 26.    开标 26.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或根据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所延长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按时提交并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26.2   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人应随身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参加开标会的是法定代表人,则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投标人最多可派三名代表参加。 26.3   参加开标会的各方代表应准时到场,并在《开标会签到表》或《投标文件报送签      收表》上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6.4   招标人在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一同公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就密封情况征得各投标人的确认。 26.5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6   开标时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对开标会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到场核实,经核实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得进入评标: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7.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8.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委会承担。专家聘请遵从市建委有关规定。 28.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4   本工程的评标方法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具体方法详见投标须知附件一《评标办法》。 29     评标过程的保密 29.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严格保密。 2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9.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 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合同的授予 30.    中标通知书 30.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 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2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北京园林绿化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投诉争      议,并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其通知书上加盖“招标结果备案”(经办人签字)印章后才能生效发出。 30.3   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0.4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31.    合同授予条件 31.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      综合定量评分第一的投标人。 31.2   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标人不得因重新授标而提出异议。 32.    招标人的权力 32.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或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并无须为此向任何投标人作出任何解释。 32.2   招标人保留对评标结果要求复议的权利。 33.    合同的签订 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 章提供的合同格式,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合同形式,以及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33.2   本工程保修合同已在示范文本中约定。 33.3   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约定      为两年。 33.4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      通知》及京建市[2002]244号文件的规定,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将同时签订《廉      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34.    履约保函      本工程不要求履约保函 35.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5.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任何与招标、评标      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      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5.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      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5.3   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标底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凡泄露投标书、哄抬标      价、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取消其参加投标、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35.4   投标人的证明材料不得有虚假材料,招标人保留评标后进行核查的权利,一旦发      现虚假情况,将取消其参加投标、承接工程的资格。 35.5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八、附件 36.    附件 投标须知附件一、评标办法 投标须知附件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九、补充条款 37.    结算时允许调整价款的范围和方法 37.1   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中标示的或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作。其中工程量的      变更部分只有±5%(不含)以外的变更时,其超过部分方予以调整。 37.2   图纸所示范围内工程量清单中错、漏项。 37.3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标价的项目的变更、洽商价款,按中标人所报该综合单价      进行计算。 37.4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的项目的变更、洽商价款,由中标人上报给监理工程师,      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后才可纳入到变更、洽商价款的结算中,其组      价时不应再计取风险费用。 38.    为贯彻落实建办[2005]89号及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精神,投标人应依据现行      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      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内容参见投标须知附件二《建设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39.    施工中的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一致,且全程锁定本工程。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中途进行更换,否则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标须知附件一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评标办法仅适用于采育镇中心镇区绿化工程(采源路、育林街、育胜街)施工评标。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委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委      会总人数为5人,其中技术方面专家3人,经济方面专家2人。 4.    评标原则      本项目评委会遵循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不正当竞争;      (4) 贯彻招标人对本工程招标的各项要求。 5.    保密和纪律要求 5.1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凡属于对投      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5.2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保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5.3    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        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        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 曾在招标、评标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的。 6.    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技术标和经济标合并投标,评标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 7.    中标人确定原则 7.1    招标人依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确定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      人。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时,招标人确定其中经济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        标人。 7.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      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存在欺诈、贿赂及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将确定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      类推,当得分排名为第三位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对本工程重新      组织招标。 8.    监督管理      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评标程序 9.    评标步骤:      第一步:推举评委会负责人;      第二步: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步:评技术标(技术标分值评出后,再评经济标);      第四步:评经济标;      第五步:汇总评分结果,填写评标报告。 三、评标办法 10.    初步评审 10.1   确定参与评审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参与评标。 10.2   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保证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招标范围,工期安排、质量标准或工程实施等方面有重大改变的;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消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只有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与详细评审。 10.3   经评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 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授        权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凡属在招标文件中         界定为不得、应、应当、必须等强制性措辞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特别在对本工程的招标范        围,工期安排、质量标准或工程实施等方面有重大改变的;      ●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未写明“合格”的;      ● 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及顺序的;      ●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那一个有效的;      ● 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实行“暗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副本)中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        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或其封面及封装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凡在投标文件中不制定“控制扬尘污染”具体措施或不填报其费用的;      ● 未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措施不科学、不合理、        不可行的;      ● 施工组织设计经评审后认定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标底价+3%(不含)的;      ●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底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          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北京市建委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规定计        取的;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        投标的;      ● 投标文件中附带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      按废标处理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10.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质疑文件后,按要求时间内将修正与澄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报标办备案。此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5   投标文件算术错误的修正   评委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算术错      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 当标出的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         修改合价;除非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积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        积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10.6   修正不平衡报价 10.6.1  评委会将对存在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并要求有关投标人进行澄      清和补正,并根据澄清和补正的结果,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对存在不平衡报价项      目的综和单价进行调整。不平衡报价:指投标人在组成投标报价时背离市场价格      普遍水平,故意压低某个或某些工作目的综合单价,同时故意抬高另一个或另一      些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这些项目往往是一些能要取消的或存在变更的工作,投      标人以此获得额外的但显失公平的利益。 10.7   特别强调:这种修正的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影响最终的      中标价格。 10.8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按照错误修正原则,以投标人的投标金额       为准,将投标文件中因算术性错误导致的误差,按同一比例调整到清单中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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