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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153项)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一)道路运输管理方面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二)项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责令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5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过期不继续投保的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7
客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8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暂扣道路运输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9
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责令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1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经营
责令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15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项目,不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三个月或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16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
责令限期补办,罚款;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17
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服从统一调度、未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
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18
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
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19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运价收费,乱加价、乱收费、收费不给票;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非因车辆无法继续行驶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
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乘客,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道路运输证或线路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20
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 项
21
单位和个人垄断搬运装卸货源,强装抢卸、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2.《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2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办擅自开办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23
维修户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
24
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
25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不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不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或不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不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
26
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倒卖、转让票证的
收缴不符合规定票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五)项
27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纳金;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十六)项
28
取得客、货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责令改正,罚款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9
客运货运经营者、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限期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30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31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责令改正,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二)不安装行驶记录仪;(三)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政府统一调度;(四)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五)大型对象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六)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限运、禁运物资。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3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责令改正,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35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3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4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4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七)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二)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三)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44
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活动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项
45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
46
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七)项
47
客运经营者未经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48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八)项
49
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
50
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
51
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或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
52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
53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项
54
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五)项
5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项
56
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项
57
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项
58
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
收缴其非法标志,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项
59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项
60
客 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61
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
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项
62
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
63
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
64
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七)项
65
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八)项
66
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或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
收缴其非法证件,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项
67
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项
68
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
69
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70
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或造成重大事故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
71
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
72
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
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
73
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74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责令其限期补报,警告,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5
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7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77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准教证未经年审的。
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
(二)水路运输管理方面
78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79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80
水路运输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81
水路运输企业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82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罚款,暂扣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83
水路运输企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84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85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86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87
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88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89
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不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处罚权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
(三)港口行政管理方面
90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处罚款
《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91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92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9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装卸、仓储经营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94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95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96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97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98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沙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强制消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9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或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100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的
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1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02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103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10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05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指示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06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07
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0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四)公路路政管理方面
109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10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111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五)交通(公路、水运)工程方面
11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113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
114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警告、罚款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5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16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罚款,收费公路项目停止收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13)项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5、《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7
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
118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
119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0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
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21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2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23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24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警告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25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
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26
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7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警告、罚款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28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2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3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令改正、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
131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3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3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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