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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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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财会[2005]87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主题词: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200份 2005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 近5年年度考核连续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取得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取得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第八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资格,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 第九条,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工作实绩。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舍下列两项条件: (一)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二)主持或执笔制定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 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或会计工作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并取得明显效益; (三)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 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指C N、ISSN等刊号的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 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独自或第一撰写人撰写,每篇不少于1 500,字,下同)2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2万字以上; (二)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完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但具备基本条件确有真才实学, 业绩突出, 并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四)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年限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一律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05年施行。省财政厅、人事厅 2002年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财会 [2002]5 1 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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