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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湖州市南浔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
浔普办〔2010〕2号
关于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护航世博作贡献”
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护航世博作贡献”主题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律服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做好上海世博“护城河”工作,服务全区“转型升级加速年”、“项目建设攻坚年”、“干部素质提升年”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护航世博作贡献
三、活动时间
2010年3月至12月
四、活动内容
(一)围绕重点内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宪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针对涉及劳资纠纷、医患矛盾、城市拆迁、企业转型升级等过程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体相信法律、遵守法律、走依法维权道路。针对涉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努力做好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针对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对象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把主题宣传活动作为今年“法律六进”的主要内容,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突出流动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守法,更好地融入社会。要继续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创新宣传方法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创新理念、创新形式,在抓好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制宣传月等集中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外,更要充分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各部门的力量,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我区服务民生、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增强主题宣传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四)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对接,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研究有效方法,确定具体内容,开展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建立主动介入机制,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及敏感时段,及早运用法制宣传手段,引导各利益主体合理表达诉求,合法维护权益,做好息诉息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舆论导向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达到化解一件纠纷教育一片群众的目的。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对主题宣传活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此项活动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服务上海世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各镇(开发区)、各部门总体工作部署之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进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
(二)抓好落实。区普法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主题宣传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活动整体推进情况。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细化目标,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把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今年“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
(三)务求实效。要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使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化解,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请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的情况,及时报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慧华;联系电话(传真):3023113;电子邮箱:yanghh1981@。
附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护航世博作贡献”主题宣传活动报表
南浔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浔区司法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护航世博作贡献”主题宣传活动报表
镇(开发区)、部门:
时间:
主要矛盾纠纷:
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的方法、手段及成效:
注:此表各镇(开发区)每月上报1次,区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如内容较多,可自行增加表格,做到一事一表,区普法办电子邮箱:yanghh1981@。
主题词:普法宣传 护航世博 主题活动 通知
报送:市普法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政法委。
南浔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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