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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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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管直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应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的施工单位。该限额以下的工作项目是否招标投际,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签署意见,经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发包。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中介组织,均应该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工程建设施工投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行的经济活动,爱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质量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方面开展竞争,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境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1.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顶目。自治区投资5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万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2.其它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票的有关规定、办法; (二)负责对各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具体受理工程项目的报建及招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建设单位资格和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 (五)审核建筑业企业的投标资格及审批招标投标代理单位和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 (六)审批外省进疆队伍的投标资格,核发投标许可证; (七)对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对中标工程的承发包合同进行审查; (九)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 (十)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工程 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和分级管理的分工范围,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招标投标机构经费由招标投标管理费开支,实行自收自支,具体的收费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但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未取得资证书的发包方,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手续己经办理,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四)已办理报建手续; (五)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建设资金和主要建设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可采用建设项目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公开招标。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上一级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在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少于两家。 第十六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员料等,收费标准按照制作、复制的成本计取; (八)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成立评标组织,按规定明确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的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求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外资和私营企业由银行出具证明)和工程款的支出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差价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补充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成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同一项目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标底一般为暗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明标方式招标。 第二十三条标底的编制原则和依据: 1. 标底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可承受投资限额以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机关追加投资或落实资金来源。 2.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根据。标底价格一般应由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组成,其计算方式,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定额和计价规财,标底价格还应当包括施工有关因素的相应措施费。(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也可采用直接费招标的方式。 3、工期较短、要求造价总包干的工程,标底价格除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外、还应包括不可预见的风险、包干费 。 4.要求缩减工期和要求优良的工程,必须增加相应措施费用。其数额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期望计划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6.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的审核。 标底编定后,招标单位应将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标底审核后应向招标单位反馈、如标底超出原控制投资时,应落实资金后再进入下一步工作。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由招标单位与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议定、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 (二)企业法人代表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企业简历; (四)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的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价格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拟承担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班子情况; (四)对招标文件内容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必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及合同主要条件等到议方案,作出租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或经批准的代理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宜布怦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价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组织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组织要按照平等到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和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无,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该次招标活动有效后,建设单位应于7日内,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单位,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备未中标单位。 开标、评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评选的中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 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自治区内可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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