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docx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804785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42.56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部门或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对属于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并已列入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凡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部门,下同)应当依照本办法,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织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竣工决算审计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审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对未列入交通运输部或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及时编制和下达本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厅二级局组织实施竣工审计。其中省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也可委托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等组织实施;国省道主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由省公路局负责;重点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的审计由省运输局负责;全省水运主通道、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的审计由省海事(航务)局负责。 (二)以市(州、地)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市(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或本单位作为建设业主的,一般应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或者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四)以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审计项目,可授权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对于委托实施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上级交通运输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交通运输审计机构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或检查。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抄报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同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抽样审计。 第十七条 上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协商,并加强与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沟通、衔接,避免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等问题。 第三章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编制初步竣工决算报告,并在6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对已完工并事先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审计力量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账册、报表、合同、文件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结余资金分配是否合规。 (三)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移交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五)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六)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应对建设项目收尾工程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应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动态、静态)、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弥补审计力量的不足,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归口管理,无审计部门的可由其他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有关问题等。 第三十条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要从审计方案审核、审计过程监督和审计报告审查等全过程,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在开展委托时应事先报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审计机关应对委托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工作结束后,委托人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委托结果。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报委托人,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审核备案。审计意见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下达,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正式办理和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指定委托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具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业务。 竞争性谈判委托适用于指定委托和招投标委托范围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 招投标委托适用于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拟实行委托竣工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填写《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确定受托人后,委托人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与受托人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十条 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期间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其他委托审计工作,在相关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办法中的有关表格略。)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第 7 页 共 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公路桥梁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