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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行政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上款以外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情况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预算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发至每个投标人。
第六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和编制标底指导性文件规定编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人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半年以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投资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条 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市建委确认的规费(见济建标字[2005]2号文)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第十三条 投标人委托参加开标的人员有义务对其所提出的清单报价当场做出解释。
第十四条 按照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工程类别为Ⅲ类的建筑工程,宜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可参照附件中技术标部分评分标准),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且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三)、投标报价评审:从全部投标报价中产生评标基准价,即去掉投标报价中最高价和最低价,其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为评标基准价。若投标报价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最低价。
投标单位排序,以评标基准价的90%-105%为有效报价范围,在此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对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或运用工程量清单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审,如无重大偏差则该投标人中标;否则,可对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确定中标人,依次类推。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以技术标评审得分高者作为中标人。当排序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递补,以次类推。
第十六条 按照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工程类别为Ⅰ、Ⅱ类的建设工程及经评审须采用综合评定法的特殊工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参照本办法及所附《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二条之规定;投标报价比率差A值的计算为:A=(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差率,评委进行评定、赋分。
措施项目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报价部分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和最低价;措施项目报价比率差B值的计算为:B=(措施项目报价-措施项目基准价)/措施项目基准价×100%。根据各投标人的差率,评委进行评定、赋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该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和最低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报价比率差C值的计算为:C=(投标单位清单子项报价-清单子项基准价)/清单子项基准价×100%。根据各投标人的差率,评委进行评定、赋分。
第十九条 投标书中商务部分得分可运用工程量清单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报价分析,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评定。
投标书中技术标部分得分及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及项目经理答辩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综合得分次之的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济南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
(适用于I类、Ⅱ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办法
商
务
标
70
分
投 标 总 报 价
40分
当-3%≤A≤-1%时,得满分50分;当A>-1%时,A值较-1%每增高1%扣1分;当-5%≤A<-3%时,A值较-3%每低1%扣0.5分;当A<-5%时,则A值较-3%每低1%扣1分。增高或降低比例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A值计算见18条)。
措施项目报价
10
分
3%<B≤7%时,得4分;0<B≤3%时,得6分;-5%<B≤0时,得10分; -15%<B≤-5%时,得6分;B>7%和B≤-15%时,得0分。(B值计算见18条)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
20
分
清单子项报价C值与分项工程清单子项基准价相差10%以上的,每项扣0.1分;以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与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C值计算见18条)
技
术
标
18
分
人
员
配
备
5分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资质为国家壹级项目经理得1分,其他不得分,项目经理近三年度完成同类工程的得1分,项目经理近三年度获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1分,该项目经理上两年度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扣3分。
工期目标
1分
满足招标工期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质量目标
1分
质量目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文明施工
1分
有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得力措施,得1分。
施工方案
8分
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工序衔接合理得1分,进度控制点设置合理得1分;施工方案合理先进得2分;平面布置合理,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劳动力组织均衡得1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可靠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项目经理答辩
2分
由评委现场根据投标工程实际情况随机提问,根据答辩情况酌情给1-2分。
社
会
信
誉
12
分
企业业绩
10分
1、质量:企业上三年度完成的工程获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的,每个加2分;获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优良工程奖的,每个加1分;此项最多加2分;
2、安全:企业上三年度承建的工程达到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奖或标准化工地奖的,得1分,此项最多得2分;
3、同类工程:近三年度完成的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备案的得1分,最多得1分;
4、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3分;
5、社会信誉:上年度获国家、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2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市场行为
2分
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得(1)分;上两年度无违法行为,得(1)分;受到主管部门一般性处罚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注册地在济南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投标人应出具当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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