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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005员工辞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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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nbsp;&nbsp;&nbsp;&nbsp; 第一章&nbsp;总&nbsp;则 第一条&nbsp;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nbsp;辞职程序 第二条&nbsp;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nbsp;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nbsp;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nbsp;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nbsp;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nbsp;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nbsp;离职谈话 第八条&nbsp;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nbsp;审查其劳动合同; 2.&nbsp;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nbsp;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nbsp;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nbsp;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nbsp;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nbsp;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nbsp;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nbsp;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nbsp;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nbsp;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nbsp;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nbsp;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nbsp;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nbsp;公司的项目资料; 3.&nbsp;公司办公用品; 4.&nbsp;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nbsp;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nbsp;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nbsp;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nbsp;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nbsp;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nbsp;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nbsp;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nbsp;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nbsp;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nbsp;结算工资。 2.&nbsp;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nbsp;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nbsp;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nbsp;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nbsp;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nbsp;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nbsp;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nbsp;附&nbsp;则 第十八条&nbsp;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nbsp;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nbsp;个月(如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nbsp;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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