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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
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
深建施〔1997〕12号
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宝安、龙岗)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管全市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施工安全培训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六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须建立以企业为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第七条 “施工安全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凡是经培训合格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上岗证》的,在每年年终以企业为单位报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年审。
第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年初须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终须报本年度培训工作统计报表,并由市安监站汇总后报市建设培训中心。
第九条 施工企业职工须持有安全培训教育卡,记载本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成绩。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十条 施工企业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职工自然状况、培训教育时间、培训教育内容、考核成绩、证件编号或卡号等。
第十一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施工企业部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组织编写和审定施工安全培训教材;
(三)组织编写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大纲;
(四)负责培训师资的管理;
(五)组织审核施工安全培训单位;
(六)组织交流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验;
(七)指导和检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施工企业,对本企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接受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从事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施工安全教学、法制工作经验;
(三)经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审查确认合格。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施工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在施工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主要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专业队伍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职工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人员每次接受安全专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每次接受安全专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施工企业的电工、架子工须在取得操作证的基础上接受安全上岗培训后,方可在建筑行业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其它技术工种必须经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安全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其它职工每年须接受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转岗之前,须接受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并领取安全培训教育卡后,方可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环境、文明施工、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岗位讲评和常见故障的处理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确认,委托施工企业进行的职工安全培训,须使用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编制的教学大纲和编印的施工安全培训教材。考务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卡,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统一监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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