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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6)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责任,把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实行登记制度。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人员范围。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现场配合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安全、质量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主要负责人。
二、报送单位和时限。须登记的人员由建设单位汇总核实后,统一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新开工项目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送;在建项目于今年7月20日前报送。
三、实行上网公示制度。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登记人员上网公示,报送的登记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施工管理工作,一旦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重复使用,将按违约论处,取消其投(中)标资格。
四、实施动态管理。报送的登记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根据岗位资格和其任职条件,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应在登记人员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并附主要变更理由。
五、加强责任追究。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组织验收,相关质量责任人员真实填写各类验收表格,并在相应的验收表上实时签认。签认单位和人员对验收表格中的各项质量指标真实性负责,确保各类质量验收记录的真实、可靠。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依据档案记录,按照谁签认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报送登记制度,今后,在各类现场质量检查、监督和执法监察中,要认真核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认报送登记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在岗情况,并作为合同履约和现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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