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之之概述与法学流派概述与法学流派 第一专题第一专题 概概 论论引言:关于道与术引言:关于道与术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下者谓之器 -易经易经一、什么是一、什么是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张文显:张文显:法理学法理学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来并给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两种基本含义:两种基本含义:关于方法的理论(法学方法的原则)关于方法的理论(法学方法的原则)关于方法的体系(各种法学方法)关于方法的体系(各种法学方法)张文显:张文显:法理学法
2、理学 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唯物辩证法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唯物辩证法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舒国滢:舒国滢:法理学阶梯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1)1)没有对法学方法论直接定义没有对法学方法论直接定义 2)2)法学方法法学方法 A A 广义:广义:*法学构建方法: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法学构建方法: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论体系的方法*
3、法学研究方法:正确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法学研究方法:正确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社会学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等方法等*法律适用方法:总是中心环节法律适用方法:总是中心环节(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学建构,均具有实践指向是法学建构,均具有实践指向),表现为法律解释、,表现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B B 狭义:主要指法律适用方法狭义:主要指法律适用方法卡尔卡尔拉伦茨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
4、商务印书馆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一般来说究。一般来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研究目的的限定等。方法方法 一词则指用于完成一词则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法学方法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法学方法 “方法论方法论”对研究者带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
5、的规定对研究者带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明确它要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后做什么,怎样才能事半功倍怎样才能事半功倍,取得最大的效益。取得最大的效益。这就预示着其实质这就预示着其实质是特定世界观在特定对象上的具体应用。是特定世界观在特定对象上的具体应用。而方法不能告诉而方法不能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人们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先做什么,只在前两个问题解决后只在前两个问题解决后,它只提它只提供用什么做供用什么做,即怎样做的问题。因此即怎样做的问题。因此,不同的方法论者不同的方法论者,可以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使用同样的方法。(e
6、.g.(e.g.比较是方法还是方法论比较是方法还是方法论?)?)卡尔卡尔拉伦茨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首先,法学方法论必然含有首先,法学方法论必然含有“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的内容内容,也就是说也就是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主体意识非常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主体意识非常明确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的体系建构。明确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的体系建构。其次,法学方法论必须面对其次,法学方法论必须面对“人性假定人性假定”这这一基本问题一基本问题,而具体的、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则无而具体的、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则无须
7、理论上的须理论上的“负累负累”。法学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法学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就是为法学研究找到一个基点、一个分析的逻辑就是为法学研究找到一个基点、一个分析的逻辑开端开端,而这些又都只能从而这些又都只能从“人人”本身进行追问。本身进行追问。(自然人、制度人、社会人自然人、制度人、社会人)二、法学的基本方法二、法学的基本方法(一一)、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二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认知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价值评价(三三)、实证
8、分析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实证分析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经验事实: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经验事实: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方法 *历史考察方法历史考察方法 *比较的方法比较的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成本成本-收益分析收益分析)三、法学流派的划分标准三、法学流派的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方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方法论,即不同的认识或法论,即不同的认识或看待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看待法或法律这一社会
9、现象的方法现象的方法(这里的方法这里的方法具有一种本原性具有一种本原性)四、法学方法论的前提四、法学方法论的前提 研究对象问题:法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对象问题: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是什么一、法律是什么(本体论,本体论,ontology)ontology)二、法律应当是什么二、法律应当是什么(本体论本体论,ontology),ontology)三、如何认识法律三、如何认识法律(方法论方法论,epistemology),epistemology)五、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五、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现(
10、二二)、古罗马、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颁布引证引证法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查士丁尼法
11、典法典、钦定法学阶梯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学说汇编、新律新律四部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法典。)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伯比尼安)(三三)、中世纪、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独立的法学消失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重要性 建构了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
12、现美满幸福的路径。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近代”的到的到来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二战后法理学发展:
13、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第二专题第二专题 法学流派概述法学流派概述三大法学派的三大法学派的比比 较较(当下,三大法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当下,三大法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日趋综合与统一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日趋综合与统一)一、法律思维的视角一、法律思维的视角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 分析实证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法律规
14、则的研究视角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 二、二、法律研究的方法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价值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规则的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一、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 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义思潮,几经沉浮。“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越加频繁
15、。”(H.S.Maine)“高烧时的胡说八道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一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法的二元论:实在法 v.应然法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 安提戈涅的故事安提戈涅的故事(参见下页参见下页)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ron,106-4
16、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535-475 BC)*智者学派智者学派 v.雅典学派雅典学派(Socrates,Plato,Aristotle)(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万物的尺度)(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
17、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你知道吗,你知道吗,”国王又问,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是的,我知道,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可是这个命
18、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二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托马斯托马斯阿
19、奎那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神 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文字表现)*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人人 法法
20、(实在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三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代表人物:代表人物:格劳秀斯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Grotius,1583-1645)霍布斯霍布斯(Hobbes,1588-1679)(Hobbes,1588-1679)洛克洛克(Locke,1632-1704)(Locke,1632-1704)孟德斯鸠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卢梭(Rousseau,1712-1778)(Rousseau,1712-1778)基本
21、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是自由和平等。(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四四)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1919世纪世纪-21-21世纪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复
22、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实践等)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人物: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拉德布鲁赫(Radbruch,1878-1949)(Radbruch,1878-1949)马里旦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Jacques Maritain,1882-1973)达班达班(Jean Dabin,1889-1971)(Jean Dabin,1889-1971)富勒富勒(Lon Fuller,1902-1978
23、)(Lon Fuller,1902-1978)罗尔斯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John Rawls,1921-2002)(代表作:代表作:正义论正义论:无知之幕无知之幕)德沃金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Ronald Dworkin,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19771977、法法律帝国律帝国1986)1986)(四四)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
24、对基础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势(四四)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基本理论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基本理论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法律存在唯一正解)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 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利。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手段,不重视
25、法律规定和判决。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四四)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1)(1)无
26、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 original(the original position)position)。(2)(2)形式上的要求:形式上的要求:A A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B B 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对
27、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二、分析实证主义二、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派法学派 Analytical Positive Jurisprudence 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算出法律判决。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第一个
28、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想支撑。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哈特时代。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学。第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
29、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具体的派别划分:具体的派别划分:-分析法学: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边沁和奥斯丁 (J.Bentham,1748-1832)(John Austin,1790-1859)-规范法学规范法学(纯粹法学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 凯尔森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New(N
30、eo)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 哈特哈特(Herbert L.A.Hart,1907-1992)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拉兹拉兹(Joseph Raz)-麦考密克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制度法学:制度法学-魏因贝格尔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制度法学:制度法学(一一)奥斯丁奥斯丁(边沁边沁)边沁:边沁:1782,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中文译名:中文译名:法理学限定的界限法理学限定的界限奥斯丁奥斯丁:1832,TheProvinceofJurispru
31、denceDetermined中文译名:中文译名: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的范围*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至至1945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创始人。*边沁边沁边沁: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Benthamism)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衡量行为价值 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斯密
32、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 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 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多少为标志,多少为标志,“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 v.社会社会 (
33、斯图亚特斯图亚特密尔密尔)耶林:社会功利主义耶林:社会功利主义 (Social Utilitarianism)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实证实证)(一一)奥斯丁奥斯丁(边沁边沁)1 1、理论的基础、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命令。主权、命令、制裁:具备这三种要素的主权、命令、制裁:具备这三种要素的法律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恶法亦法恶法亦法 不承认国际
34、法不承认国际法(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一一)奥斯丁奥斯丁(边沁边沁)2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在概念上:在概念上:“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可以是道德可以是道德的的,也可以是不道德的。,也可以是不道德的。在内容上:引入经验和心理向度的功利主在内容上:引入经验和心理向度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代替上帝与理性,强调义原则来代替上帝与理性,强调“不是去不是去论证奴隶制度在道德上如何不正当,而是论证奴隶制度在道德上如何不正当,而是奴隶制度下的奴隶是如何遭受痛苦的
35、奴隶制度下的奴隶是如何遭受痛苦的”,来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就是要指来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就是要指引人的行为趋利弊害,趋乐避苦。引人的行为趋利弊害,趋乐避苦。(强调人强调人的感受的感受)(一一)奥斯丁奥斯丁(边沁边沁)3 3、区分、区分“实然法实然法”与与“应然法应然法”,认为法理,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实然法”。强调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强调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事实上是什事实上是什么样的法律么样的法律”(实然法实然法),不是,不是“应当是什么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样的法律”(应然法应然法),而应然法是立法科学,而应然法是立法科学的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
36、(一一)奥斯丁奥斯丁(边沁边沁)进步意义:进步意义:为法理学划定了大致的范围,为其作为为法理学划定了大致的范围,为其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使西方法理学彻底摆一门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使西方法理学彻底摆脱了神学、伦理学的束缚,真正开始成为一门独立脱了神学、伦理学的束缚,真正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的科学。法理学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实在法法理学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实在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发现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发现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特征特征研究的方法:完全是一种分析研究,与历史毫无关研究的方法:完全是一种分析研究,与历史毫无关系,只涉及对含义的澄清。系,只涉及对含义
37、的澄清。(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哲学基础:新康德主义哲学基础:新康德主义(自然法的影子自然法的影子)前提:在凯尔森看来,真正科学的法学,只前提:在凯尔森看来,真正科学的法学,只能是
38、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能是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因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因为这些学科都具有反规范的倾向,是与法学为这些学科都具有反规范的倾向,是与法学研究不相容的东西。研究不相容的东西。(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强调一切价值(包括道德)都是相对强调一切价值(包括道德)都是相对的,都是无法理性的商谈、讨论的,最终的,都是无法理性的商谈、讨论的,最终是每一个人的偏好,因此与作为科学的法是每一个人的偏好,因此与
39、作为科学的法律,是无法放在一起讨论的。从概念上看律,是无法放在一起讨论的。从概念上看法律完全是一种规则体系,其内部体系的法律完全是一种规则体系,其内部体系的授权产生出正当性。授权产生出正当性。法律具有应当性,道德也具有应当性,但法律具有应当性,道德也具有应当性,但法律还具有强制性。法律还具有强制性。(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结构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结构 一个动态体系的诸规范,只能由那些曾由更高规范授权一个动态体系的诸规范,只能由那些曾由更高规范授权或委托创造规范的那些个人通过意志行为而被创造出来。或委托创造规范的那些个人通过意志行为而被创造出来。因此,一个
40、动态的规范体系体现为一个以基本规范作为顶因此,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体现为一个以基本规范作为顶峰的、层层委托、层层授权的规范等级体系,从而也就构峰的、层层委托、层层授权的规范等级体系,从而也就构成了规范秩序的统一化。成了规范秩序的统一化。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础规范外,都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础规范外,都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其中,决定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是高级规之分。其中,决定另一个规
41、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是高级规范(范(superior normsuperior norm),),根据这种调整而被创造出来的规根据这种调整而被创造出来的规范是低级规范(范是低级规范(inferior norminferior norm)。)。除了基础规范是最高除了基础规范是最高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规范外,其他处于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规范外,其他处于中间层次的规范都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而这些规中间层次的规范都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而这些规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
42、,如判决)之分。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如判决)之分。(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基本规范基本规范(grundnorm):(grundnorm):只能是一个事实问题,即接受只能是一个事实问题,即接受将法当作将法当作“纯粹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基础规范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程序创造基础规范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程序创造的。它并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法律行为的。它并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
43、样由一个法律行为以一定方式创造的,所以才有效力。它之所以有效以一定方式创造的,所以才有效力。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国家与法律国家与法律一元论:一元论: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
44、。认为国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反对三权分立学说反对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和司法3 3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种。民主
45、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意志”符合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反对绝对主权理论。反对绝对主权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相对性,一国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相对性,一国的法律秩序不应该违反国际的法律秩序,只有服从国际法的法律秩序不应该违反国际的法律秩序,只有服从国际法的国家政权,才是唯一的有主权的政权。的国家政权,才是唯一的有主权的政权。(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46、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在他看来,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在他看来,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国际法在金字塔的顶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国际法在金字塔的顶端,是一个端,是一个“被预定的被预定的”“基础规范基础规范”,即即“约定必须遵守约定必须遵守”。这是国际法的效力。这是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也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据。的根据,也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据。因此,国际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因此,国际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效力等级最高的优越地位。于效力等级最高的优越地位。(二二)凯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纯粹法理论之评价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凯尔森的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47、纯粹法学”重视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重视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这对后来的法理学家颇具有启发作用。他的纯粹法系,这对后来的法理学家颇具有启发作用。他的纯粹法学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重要渊源。学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重要渊源。但另一方面,凯尔森分析法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但另一方面,凯尔森分析法时过于强调纯粹公式,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忽视了创造、适用和遵守法的人的因素;没有探讨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他仅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他仅从逻辑上分析实
48、在法规范,反对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及心理等因素的关系,反对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及心理等因素的关系,特别要求同体现政治的正义理论和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特别要求同体现政治的正义理论和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同时,他仅研究规定人们同时,他仅研究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而不研究人们而不研究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实际上如何行为”的事实。从而使得这的事实。从而使得这种法学所研究的仿佛是与外在世界绝缘的、处于真空中种法学所研究的仿佛是与外在世界绝缘的、处于真空中的法律。这不仅不能说明法现象,反而曲解了法现象。的法律。这不仅不能说明法现象,反而曲解了法现象。(二二)凯
49、尔森凯尔森(又译凯尔逊又译凯尔逊)国际法理论之评价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1)1)与奥斯丁等相比,有了突破性的进步。这种见解对后来的学者有与奥斯丁等相比,有了突破性的进步。这种见解对后来的学者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哈特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法的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哈特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但是,法律性质作出了更深层次的分析。但是,凯尔森却未能对国际法凯尔森却未能对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作出彻底的解释。按照他的理解,国际法的本质的本质和效力根据作出彻底的解释。按照他的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效力根据来自法律秩序的和效力根据来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基础规范”
50、即即“约定必须遵守约定必须遵守”。但这一。但这一“基础规范基础规范”的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的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凯尔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一个遁辞:它之所以有效是一个?凯尔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一个遁辞:它之所以有效是一个“预先的假定预先的假定”。由此可见,脱离现实的、纯粹凭逻辑推理和判断。由此可见,脱离现实的、纯粹凭逻辑推理和判断对法律规范进行论证,最终导致凯尔森步入理论误区而不能自圆其对法律规范进行论证,最终导致凯尔森步入理论误区而不能自圆其说。说。2)2)凯尔森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的密切联系,认为国际法不可凯尔森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