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位于 装修及改造工程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工程。2、工程地点: 。3、工程面积:建筑面积约为 m2。4、房屋性质: 。5、委托范围: ,等。具体内容以甲方批准的本工程装修预算书为准。6、委托方式: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施工、包购料。7、工程造价:由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工艺和用材标准编制工程预算书,经甲方批准的合同造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在不发生工程量、材
2、料、设计、工艺、设备选型等影响造价因素的变动情况下,上述造价一次性包死不作变动;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量、材料、设计、工艺、设备选型等影响造价因素的变动,甲乙双方应当据实办理洽商变更签证,并在结算时据实核定价格。8、工程工期: 2008年 月 日- 月 日。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甲方应予认可并顺延工期;具体分项目和分阶段工作安排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第二条 设计及图纸 1、本工程设计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2、工程交工后,乙方应提供全套竣工图纸给甲方备案。 第三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应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在进场前向乙方提供与本
3、工程相关的各项手续安排及联络接洽,并办理开工前与甲方有关的各项报批、报审手续,必要时由乙方提供协助配合; 2、在乙方进场前协调准备好施工用水、电、通讯、人员食宿等条件; 3、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甲方应依据乙方施工进度,办理材料品种、装修设计等确认事项; 4、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原建筑结构的改造、拆除返工及增加施工项目,甲方应在确定无误后办理签认手续; 5、必要时,负责协助乙方协调在施工期间与本工程所在地有关方面的各项关系;6、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计量并确认一方工作量,并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7、其它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工作及承担的责任;8、甲方委派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现场
4、工作,办理相关确认和签证事宜。 第四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质量及时间完成施工任务; 2、进场前及施工过程中按甲方的要求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设计图纸; 3、按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及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4、遵守甲方及物业有关规定,并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卫生; 5、做好已完成项目和部位的成品保护工作; 6、由于乙方责任(管理不善及违章施工等)发生施工事故及相应损失由乙方负责;7、其它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工作及承担的责任;8、乙方委派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现场工作,办理相关确认和签证事宜。 第五条 工程开工 甲
5、、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进入现场施工。 第六条 暂停施工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 工期延误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 较大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每日累计2小时以上时);(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停工;(4)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影响;(5) 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2、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并为
6、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发生的返工、修改应及时执行。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工程验收 施工中遇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若存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应立即安排调整,直至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验收。 第十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 1、甲、乙双方一经签订本合同,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总造价30%的预付工程备料款,即为人民币 0.0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2、施工进展到完成50%的工程量时,甲方应另向乙方支
7、付总造价50%的工程款,即为人民币 0.0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3、施工完成甲、乙双方通过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认,甲方应在扣除本合同规定的5%保修金后,若无变更洽商发生时,应向乙方支付剩余15%的工程款,即为人民币 0.0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若发生变更洽商,则甲、乙双方应按实际发生情况结算。 由于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 由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预算材料选型、材料样板实施采购并保证质量,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检查验收。甲、乙双方确定,对于乙方就本工程发生的较大宗设备和材料的提前订货采购有较大
8、资金需求时,甲方应针对该类采购给予单项预付款,并在甲方向乙方结算工程款时扣出。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 1、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核算方式进行竣工结算,结算依据为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变更及洽商文件等,由甲、乙双方共同统计、汇总工程造价并核对认可; 2、在上述工程费用汇总核算完成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合同规定的保修金后的其余工程款项,结算即告完成。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乙方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保修,双方签定保修合同。除易损耗材料(如灯管、灯泡等)的保修期限为两个月外,其余由乙方负责的施工项
9、目的保修期为壹年,乙方应预留本合同规定应收结算工程款的5%即人民币 0.0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乙方履行完保修事项后,甲方应将保修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维修的项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非乙方责任造成维修的项目,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维修,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发生保修事项时,甲方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乙方,并应核定发生原因。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要求乙方对原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或对建筑结构进行改动,应事先征得原建筑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由此引起的相关变更或延误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
10、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款项、交付竣工工程,乙方履行完保修事项,甲方将保修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发包人: 承包方: (签章) (签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