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装饰工程水电施工合同发包方:瑞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祥龙大夏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广西省北海市体育路祥龙大夏二、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地下室、一至三楼商铺水卫、强电内容。、按图施工:、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中间不做增减经济签证,不做任何政策性调整:、卫生洁具、照明灯具按图施工以及规范规定
2、安装到位:、商铺店面水表、电表按一户一表计量方式安装,其他公共计量按图或按规定安装:、水电材料、水电设备按甲方指定产品,产品按当地前三名品牌(广东、广西省为准),材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 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11月10日 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0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40 天(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工期不顺延)若违约拖延工期,按每推迟壹天罚款伍仟元人民币。四、 质量等级乙方应要根据甲方提供施工图,按照经甲方认可的修改图和下达文件进行施工。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范与验收标准施工,交付全程使用前乙方必须试水试电调试,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经监理、业主、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3、五、合同价款 本项目工程预计费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按建筑面积人民币¥80元/平方计算包干。大写: _ _ 按国家地方规定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收、施工水电费由甲方缴纳。六、 图纸 1 、甲方在签订合同10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两套。2、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三套。七、双方一般工作责任 甲方一般工作责任 1、甲方代表姓名:_;职称(职务):_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
4、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协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5、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一般工作责任 1、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2、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
5、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4、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八、工期顺延
6、本合同工期为固定工期,停水、停电、节假日工期不顺延。九、质量与检验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2、本装饰工程除招标文件注明的材料设备,乙方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3、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
7、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竣工验收时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4、因甲方不正确纠正,由甲方承担。5、乙方加强图纸审查,及时发现图纸问题,图纸有矛盾处未及时提出而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6、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十、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
8、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未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通知验收,重新验收推迟3天。十一、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调整:本合同及图纸未涉及到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其余均不做调整。 2、工程量确认:乙方于每月25日至30日向甲方代表递交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在次月1至5日核实。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五天内未进行计量,从
9、第六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3、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进度款,进度款在工程量确认后三天内支付。4、工程款支付: 按月进度付工程进度的70%,工程竣工后付总造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97%,余下3%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后付清。十二、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
10、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不遵守纪律造成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乙方要为抢救提供相应条件。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十三、 违约责任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工期顺延;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
11、度款,顺延工期,从支付之日计算应支付款项的月1%利息给乙方。3、甲方未履行自己其它义务而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工期。4、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每超一天罚款1千元人民币。5、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返工仍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永久性缺陷但仍可使用的扣除本项工程款。6、如果乙方未能修复有缺陷的工程,或者提供未能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材料或者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整个或部分工程的施工。7、装饰使用的材料须得到建设单位代表认可,使用未得到认可的材料甲方有权力更换材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十四、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
12、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十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三套。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验收报告出具之日。十五、保修 1、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
13、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二年。(灯具保修期为一年) 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3。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十六、争议、违约和索赔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
14、意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十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九、其它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大中酒店装饰合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