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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业务法律问题研讨(案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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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1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典型司法案例【问题】一、银行是否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二、银行未识别票据上的伪造印章是否“重大过失”?三、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影响要求银行赔偿之民事案件的审理?2 2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银行对签章的审查义务只限于形式审查么?1998年8月28日,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柯恒公司)到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开户并存入现金2000万元。同年12月9日,该公司发现该笔存款已经被他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取走1999.8万元。迈柯恒公司遂于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开建行支付200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诉讼费。

2、经天津市公安局查明,该款系犯罪嫌疑人成敬伪造该公司印章加盖在票据上,从银行取走的,成敬已经涉嫌票据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 3典型司法案例一、银行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的曲解。在同类案件中,银行的最大抗辩理由就是“银行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实际上,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银行的形式要件审查义务,而且规定了实质要件审查义务。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证明”。一般来说,该规定被视为法律为银行设定的“形式要件的审查”义务。除此之外,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还规

3、定了银行的实质要件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此外,该决定第70条还规定了四种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未审查背书连续、公示催告期间对票据付款、收到止付通知后付款;其他恶意重大过失付款)因此,银行只对票据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的曲解。4 4典型司法案例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银行已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较验的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

4、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此条规定是否形同虚设?)5 5典型司法案例笔者看到“中国工商银行东莞虎门支行与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惠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支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最高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一号判决书,对银行的审查义务作了与上述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定。在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汇票兑付行虎门支行仅形式审查就兑付,未发现背书人存在伪造签章,造成原告失票,负有责任,再审最高法院否定了一审、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在兑付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6 6典型司法案例二、银行未识别票据上的伪造印章属于“重大过失”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票据法、司法实务多数均认为银行应该对签章的真伪、当事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显然加重了银行的责任,因为银行不是侦探机构,但是,这是法律的现实,没有办法。最高法院的判例可用来一试,但是,在实践中被认可的机会不好判断。7 7典型司法案例三、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票据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1、能否向银行要求付款,还是仅能向犯罪嫌疑人要求赔偿。法院观点:票据作为汇兑工具,具有携带安全,非经法定条件不能贴现,丢失后仍有法定救济途径之特点,正是这些特点才赋

6、予票据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既然是维护交易安全,那么,银行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核心参与者,就被法律赋予了最基本的义务“安全保证”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起诉银行是有理由的。2、民事案件是否在刑事案件审理前应中止审查。在传统意义上,因为犯罪而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一般要等到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维护持票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诈骗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提供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当

7、因此而中止审理。”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票据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8 8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 贴现但未背书,并交还票据,能否行使票据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对汇票贴现后,未在票据背面连续背书签章,被告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回了汇票原件。法院认为,原告既不是汇票所记载的持票人,现也未持有该汇票,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述,二审维持原判。9 9典型司法案例案件情况:1996年11月18日,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水仙”)向上海灵得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灵得利”)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票号IXIV1554,金额50万,到期日1997年4月20日。1

8、996年11月27日,收款人上海灵得利实业公司持该票向我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申请贴现,我行于29日为其贴现。1997年5月12日,我行信贷员在上海灵得利经理带领下到上海水仙处,将上述汇票(未在汇票背面连续背书签章)原件交给上海水仙要求其支付票款。次日,上海水仙又为上海灵得利出具相同票据并付款。1010典型司法案例问题:1、我行能否以我行已贴现为由,要求上海水仙电器股份向我行付款?2、我行还有何种救济途径?1111典型司法案例法院认为:建行在办理汇票贴现后,未在票据背面连续背书签章,被上诉人收回汇票原件后,按汇票上记载的最后持票人履行了汇票付款义务。建行既非持票人,也未持有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9、一审驳回我行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票据具有文义性,要式性,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我行无法主张票据权利)1212典型司法案例我行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可依据贴现合同向上海灵得利公司提起诉讼。1313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真实交易关系未审查,银行能否获得票据权利?原告石狮市百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案外人在没有向原告供货的情况下向被告中国银行武汉市阳逻开发区支行办理了贴现手续。被告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查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办理了贴现。1414典型司法案例问题:1、银行在审查真实的交易关系应审查哪些内容?2、银行未尽到上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哪些

10、不利后果,导致哪些责任?3、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司法审判中认定银行权利责任的影响?1515典型司法案例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双方对票据本身(包括票据本身的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及背书的连续性)及贴现事实均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在贴现时,是否对双方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了审核,于是对9张增值税发票的审查成为案件焦点。后查明贴现日期是2000年7月30,而增值税发票是于2001年3月9日购买,是涉案之后,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后才买的,因此,银行在贴现时根本没有审查增值税发票的可能。1616典型司法案例1、银行对真实债权债务的审查义务:法院的观点:1997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汇票持票

11、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商业汇票贴现的这些条件规定,是贴现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的。通过对申请贴现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的审查,确认其与出票人和直接前手的真实商品交易关系,保证票据贴现的合法有效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银行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是

12、其不可推卸的义务。1717典型司法案例2、在银行未审查时,可能导致哪些责任?法院观点:案外人未发货,是利用合同以欺诈为手段的取得票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未审查增值税发票,明知案外人不符合贴现条件而违规为其办理贴现,属恶意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未审查基础交易,可能导致银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1818典型司法案例案情简介未作背书质押,银行能否取得票据质权?我行无锡分行与乙签署借款合同,乙提供由中国银行江宁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乙未及时归还贷款,我行要求中行付款,被中行拒付。二审

13、法院认为,设定质押时未在承兑汇票上背书“质押”字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未设立,裁决不能将中国银行江宁支行列为共同被告。1919典型司法案例问题:1、未在票据上背书质押,是否构成票据质押?2、我行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2020典型司法案例1、未在票据上作质押背书,是否构成票据质押?法院观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

14、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121典型司法案例对票据不记载质押背书是否构成票据质押,理论界、实务界存在广泛争议。观点一:在票据上的记载只是证明效力,未记载质押的,仍可构成票据质押(最高法民二庭在曾经的判例中体现)观点二: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多数法院和司法解释的观点,笔者赞同)2222典型司法案例2、那么我行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区分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及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笔者认为,虽不构成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但可以构成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5、(一)汇票、支票、本票”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虽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但签署了质押合同,又将票据交付我行,构成物权法的票据权利质押。2323典型司法案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通过质押背书取得票据质权的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向银行等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请求票据保证人付款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应以此清偿自己债权。而“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设立的法律依据仅仅是物权法,质权人享有的质权不具有票据法所要求的连续性和文义性,不能援引票据法的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16、。质权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质权:一是,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行使该“票据权利”并清偿债务,我行对票据债务人的所付款项有优先权;二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其票据质权,并要求票据债务人付款。2424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申请阶段,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包括存款、真实交易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2525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严格审查汇票,具体包括:a.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有不应记载事项;b.背书是否连续;c.有无伪造、变造痕迹;d.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f.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

17、靠;2626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3)向承兑人书面查询,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状况,应采用书面查询的方式;(4)注意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4条,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因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2727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5)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6)被拒付后,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a.取得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法定的其他合法证明),以行使追索权;b.区别承兑人的抗辩理由,采取不同措施;c.对贴现申请人的帐户内资金

18、行使扣收权;d.及时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作出。2828票据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行票据业务的法律规范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95年制定,2004年修改)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997)2号)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通知(银发(2009)32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制定,权利质押)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1制定,2007修改,公示催告程序)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95制

19、定,保证部分)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制定,97修改,对伪造票据、违反规定承兑、付款或保证构成犯罪的一些规定)9、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对票据的签章、当事人资格、背书转让、挂失止付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11、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强调严肃票据纪律保证按时付款、完善承兑授权推动票据业务发展、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等进行规定)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强调对真实交

20、易关系的审查、票据质押的处理、银承汇票的票据查询查复方式等)13、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对开办银承业务的转入条件、审批、银承专用章的克制、凭证的订购、风险的管理、银承业务的退出进一步进行规范)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强调严禁承兑、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加强处罚力度、进一步改进再贴业务)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资

21、格,处罚依据和标准、处罚程序、处罚缴纳和手续费支付等)2929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包括:1、总则(重中之重)2、汇票(重要)3、本票4、支票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6、法律责任7、附则。总则规定了3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是对票据法律基础理论的规定,其他章节则以票据种类为主体框架、以票据行为为主线,规定了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其中,汇票一章的内容最详细,其以票据流转的完整顺序为线索,规定了6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的内容。本票和支票部分内容较简单,许多内容是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的。我国票据法的特点:我国的票据法针对我国的票据活动具体情况,更多地偏重票

22、据的安全性宗旨,对流通性的保护较弱。如立法强调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不承认空白背书等制度。学者评价:票据法为安全而舍效率。对银行而言,负担过重,于情、理、法不合3030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法总则 共18条,非常重要,逐条予以讲解第一条 立法宗旨 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永恒的主题(效率和安全的平衡)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强调行为发生地,如果有部分在境内、部分境外,则适用第五章涉外票据。)问题:如果票据的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内,但是,票据当事人有外国人,比如背书人是外国人?适用我国票据法么?答案: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如果按照其本国法是无行为能力或限

23、制行为能力,但按照行为地为完全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3131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三条 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第四条 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的责任。持票人行事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3232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体现了票据行为的两大重要特性票

24、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的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的要示性,文义性)3333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引出的票据基础理论:票据行为具有5大特性(要式、文义、抽象、独立、连带)A、要式性;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原则,最典型的是合同法,内容、形式均自由,口头约定也行,但是,票据不同,票据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因此,票据是“要式证券”,款式明确、便于流通、便于授受。(要式性,体现在1、签名2、书面3、款式)3434票

25、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 签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或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章而加盖该

26、法人或该单位公章的,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3535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规定与人民银行规定一致。第四十一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

27、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二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636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签章:什么签章是有效的?如果是个人:签字或盖章均可。(支票:强调要预留印章一致)如果是法人:两个要素 1、法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

28、字或盖章;(支票还强调与预留印鉴一致,如果票据当事人是银行,强调盖银行的专用票据章)例外:对于银行,没有加盖专用票据章,但有公章,对于支票没加盖预留印鉴,但是是公章的,票据有效,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737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签章,后果如何?直接后果:该签章本身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即不能成为票据上有效签章。不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的要式性、形式主义)签章如果是出票人,由于票据的自始不符合形式要件,导致票据的无效。自始无效。签章如果是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该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效力。3838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对比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票据纠纷案件若

29、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939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B、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4040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四条第三款的内容界定了票据权利的含义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票据法上有两种权利:票据权利与非票据权利4141票据

30、法与票据基础理论所谓票据权利: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第一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的权利;(汇票是指持票人对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权利;本票是指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指持票人对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的权利)追索权是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之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如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追索权一般指持票人对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出票人

31、的权利)4242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产生,而是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4343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权利的区分最重要的意义是:行使顺序: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法的非票据权利 民事权利4444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五条 票据代理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

32、,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4545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代理的要件:1、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即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例如,A代理B为出票,A在出票时,必须在票面上记载B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没写怎么办?代理人自己负责。2、应当载明代理关系;即A代理B,如果未表明怎么办?代理人自己负责。3、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签章,直接写了被代理人名字,如果B认可,这是票据代行行为就是B负责,否则,是票据伪造。4、代理人有授权;未有授权,自己负责。超越授权,超越的部分自己负责。4646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

33、力。票据行为的五大原则这条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第三个原则(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即每个票据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的互相不牵连的特性,一个无效了,但其他的还有效。这在票据法中还有多处体现,比如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人签章无效而受到牵连,这在民法中是不多见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票据的作为支付工具的安全性,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增加持票人的信心 4747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七条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它使用票据的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4848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

34、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时,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注意,是无效,不是以中文大写为准。实践中,有同志在贷款合同中大小写不一致,这还勉强能说以大写为准,但是在票据中就可能导致票据无效了。4949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之后在分则部分会详细讲解票据具体需要记载哪些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记住什么是不能改的: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5050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十条 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

35、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该条备受批判,被认为是对票据行为五大特性之一的无因性的背离。5151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什么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形下(特殊情形除外),票据行为本身与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分离,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包括:1、原因关系(收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收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为什么出票人要给付款人出票,为什么背书人会把票据背书给被背书人)2、资金关系(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建立的委托付款关系,即为什么付款人愿意代出票人付款)3、预约关系(指票据行

36、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即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一定的合意。即双方约定好出多少钱的票,怎么出票,何时出票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就是强调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的分离,即原因关系的无效、可撤销、失效等并不影响到票据关系,只要票据本身满足其形式要件即为有效,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因为要求每个持票人去审查票据的基础关系是苛刻的,也是没有效率的。5252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法第十条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广泛牵连,要求票据的签发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因此,广受理论界、实务界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

37、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此规定似乎最高法院认可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个人观点:这对一般的持票人也许还算是福音,但对银行来讲,依然是无法摆脱噩梦。在法院看来,最应该担负起交易关系审查的就是银行,因此,几乎所有银行未尽到对基础交易关系的审查义务时,都会判银行败诉。(典型案例中列示)5353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除备受批评的第十条第一款外,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是一般立法在票据行为无因性作为原则的前提下,基于不保护恶意、当事人利益平衡、不额外增加交易成本的原则下所惯常认可的几种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

38、相牵连的特例:5454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行为无因性例外: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间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5555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特殊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虽可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权利不优于前手。第10条2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相对应的代价。(对价consideration,英美法概念,其内涵是指,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不是等

39、价交换的含义,而是一种约因。我买一个楼,一元钱也算对价,只要双方合意)第11条第1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转让不同于一般债权转让,一般债权转让,后手需承继前手的权利瑕疵,但是票据转让,被背书人一般不承继前手的瑕疵,但是,如果没给付对价就需承担了,这个前手,应解释为直接前手,)出票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未给 抗辩切断 抗辩切断 无法切断 付对价 的持票人5656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亦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40、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13条第1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法律不保护恶意)5757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十四条 票据伪造、变造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对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41、视通在变造之前签章。5858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该条是讲述票据变造、伪造的问题 票据伪造就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比如我冒充李嘉诚开了张支票 票据变造就是没有权利更改票据上可更改事项的人更改了票据签章之外的事项。比如我拿到一张汇票,本来付款地在新疆,我觉得太远,把付款地改为了哈尔滨。提问:什么是票据不可更改的事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个更改了之后会造成票据无效。而没权利更改可更改事项时,虽然该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有效的签章,票据仍有效)5959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付款代理

42、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060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本条讲述了非出于本人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后的补救措施 主要有三种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紧急时采取,不能最终确定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挂失止付的3个日内,挂失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如果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举例:1月5日,A持一张票据要求我行付款,但是,我行查明该票据已在1月3日被申请挂失止付,我行应该怎么做

43、?其后,1月16日,A又向我行提示付款,我行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该如何做?)2、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即作出除权判决,宣布票据无效。)3、诉讼方式。(丧失票据以后,以付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防被告付款后被其他权利人请求补偿而遭受不利益。)6161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问题:1、公司A将若干张票据做成质押背书,交付我行申请一笔贷款,我行向其发放。而后查明公司A将票据质押我行时,该等票据已经被公示催告?那么,我行能够取得票据质权?2、公司

44、A将一张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背书给B,B向我行提示付款,后查明,A将票据背书给B时,票据正在公示催告期间,B向我行主张其不知情,是善意持票人且已经支付对价,要求我行付款,我行是否有义务付款?在公示催告期间,以背书转让/贴现转让/质押转让/交付转让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什么?公告推定所有人该知晓,因此,不再存在善意。因此,我行在办理贴现、取得票据质押,对外进行付款时应特别关注,否则,可能因自身过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蒙受损失)6262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十六条权利行使的地点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

45、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付款请求权,在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行使。追索权,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行使。6363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时效,除

46、斥期间,丧失票据实体权利,非常重要)6464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第十八条 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重要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6565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效率,票据法对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权利的行使时间都作出了明确、甚至苛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是形式上的要件,有时持票人可能因为未能满足这些形式的要件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真正的权利人不至于动辄得咎,也防止票据义务人因为权利人未履行形式上的规定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7、票据法还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即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如果因为记载事项、时效经过等问题丧失了票据权利,仍可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出票人和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为限支付。6666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以上是票据法的总则部分,是票据法基本理念、法理基础的核心所在。法律之精髓不在乎条文之论断,而在乎法理之精神。当一部法律的理念清晰,其多数条文应是可被推导和互相应证的。票据法虽是一门技术性极强的法律,但掌握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仍有必要。贯穿于票据法始终的都是效率和安全的一种平衡和取舍。6767票据法与票据基础理论票据法在总则之后以票据类型为主体框架,即区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类型,以票据行为为主要线索,即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对票据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汇票的规定最为详尽,本票、支票基本多数条款都可参照汇票适用。接下来,我们会以汇票为例,对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讲解。686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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