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业主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携有关资料到建管处办公室窗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业主向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员提交中标通知书,同时领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一式四份)。
三、业主填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向质监登记管理员提交以下的文件资料作为审核依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建施底层、转换层、标准层平面图,结施基础图及标准层转换层结构图和建施、结施目录表、结构总说明、建筑总说明。
4、施工图纸审查报告、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监理单位合同及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
7、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名单(与中标通知书相符)、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核原件、留安全员证书原件,其它人留证书复印件)。
8、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9、安全措施费用计划: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10、需缴交的质监费、定额编制费、劳动定额测定费等费用的收据(核原件退回)。
11、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文件资料和施工现场经审查,符合规定且按相应收费标准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市质监站盖章认可并指派项目监督工程师,随后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告知书》送交给有关单位,同时开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五、凡未办理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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