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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799209 上传时间:2024-03-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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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赵文威(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会 529100)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建筑业广泛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对其基本性质在民法理论中尚缺少相应的深入研究。笔者根据工程实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相交问题。1 索赔时效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

2、赔权,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外在FIDIC条款中出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了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由工程师核实估价”。2 有关索赔时效的实例在实际工程的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广场

3、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2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市2001年裁决的某索赔争议案,申请人建筑集团公司向

4、主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了多项索赔要求,总金额近600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40余万元的索赔款。3 索赔时效的深入研究虽然一般的民法理论中没有具体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时效(以下简称为索赔时效)加以深入研究,但考虑到该制度在实务中的广泛运用及其重大影响,故对索赔时效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1 索赔时效的功能1.1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索赔时效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其功能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若超过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由诉讼权即失效,人民法院不再强制对该实体权利进行保护。通过此种方法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

5、权利,也是索赔时效的功能。1.2 索赔时效具有平衡业主和建筑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其与建筑承包商比较而言,对施工过程的参与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肤浅,施工记录也相对较为简单.由于索赔事件(如由于发包人错误指令造成连续浇注混凝土施工异常中断,额外增加施工缝的费用;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如地下水从头再来异常等)往往持续时间短暂,事后难以复原,业主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准确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数额。因此,如果允许承包商隐瞒索赔意图,对其索赔权不加时间限制,无疑将置业主于不利状态。索赔时效平衡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一方面

6、在索赔时效制度下,凡索赔时效期间届满的即视为不行使索赔权的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业主可以以此作为证据的代用,避免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只有促使承包商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业主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类似索赔事件的再次发生。1.3 索赔时效有利于索赔的客观、公正、经济的解决。索赔肯定会产生分歧,尤其是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已成很长时间后才提起时就会更加严重。如果没有对索赔时效的限制,索赔权利人甚至可能会在工程完工才提出大量索赔,担时过境迁和人员变动和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复原,而业主和承包商必然认定自己对索赔事件的纪录是真实,使得索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合同争端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

7、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双方的费用和成本。由于双方的记录往往差异较大,因而对调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要客观准确地认识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将是一项棘手的工作。确定较短的索赔期间,有利于保存证据,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易查明,有利于保存证据,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易查明,有利于索赔的快速解决,避免产生旷日持久的争端。因此,索赔时效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者是经济的,对社会而言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 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虽然索赔时效已在建筑业内通行并已形成惯例,但在法律未将其纳入明文规定之前,它仍不属于法定制度,仅属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然而,基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则,施工合

8、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其协商一致的索赔时效合同条款,则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约定,可据此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那些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要求,根据索赔时效的特性和合同性质,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难以诉请法院获得法律支持。3 索赔时效的效力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讼权的失效,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失效;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的失效而变为不可诉

9、请求权,即罗马法上所谓自然之债。此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的约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赔时效的效力,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可拒绝权利人的索赔主张。虽则如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因此一方面如被索赔方即请求权利义务人主动放弃索赔时效的抗辩权,其仍可自愿履行该债务,给权利人以补偿,索赔方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被索赔方不清楚时效届满的事实,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面被索赔方也可在时效届满提出索赔时效抗辩的同时,仍可基于道义或公平原则,给予索赔方适当补偿,即所谓的道义索赔,索赔方也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干导利。此外,虽然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但仍属于时效

10、的一种,按照时效制度的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能主动援用索赔时效,只有在被索赔方提出该项辩理由时才能予支持。4 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对于合同有具体时间约定的事项不适用运用索赔时效。如合同规定设计变更对总价的增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则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无须遵守赔时效的规定。此外,法律对时效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如保险索赔时效,应按法律规定处理,不得以合同约定为准。5 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由于索赔时效有关索赔权利的得失,决定了索赔结果,因此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尤其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11、就显得十分重要。确定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以索赔事件发生时间或是以索赔事件结束时间为准。尽管任何事件的发生或长或短都有持续时间,但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的当时。在上例仲裁案中,申请人梅县某建筑集团公司提出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未的违约行为是持续的事件,只有在事件结束后才能评估具体损失(即索赔额),因此申请人主张虽其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超过了按事件发生时间起算的期间,由此认为其索赔要求并未超过索赔时效期间。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指出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持续事件,甚至在争议提交缎带仲裁庭时,事件仍有可能处于继续状态,如果按申请人的逻辑,索赔时效期间甚至尚未开始计算,其

12、索赔要求甚至还不能提出,显然申请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从司法实践的理解来看,从索赔事件开始发生起,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其具有了索赔权利,就应该积极行使这种权利。事实上,规定较为祥细的合同条款中,对于持续时间长久的索赔事件,其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事件发生时间,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权利人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是最终的索赔要求,而仅是索赔意向而已。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FIDIC条款也规定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祥

13、细报告,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但是如果索赔权利人确实对索赔事件已经发生不知情,如承包商误以为业主的工程款已经通过银行汇到自己帐上,而实际并未到帐的情形下,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时起计算。但索赔权利人不能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提出索赔期间延长,原因是无论是否知道事件的发生,都较易赁客观情形作出判断,而是否认识到索赔事件发生后权利已被侵害乃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作为权利人免责的理由。索赔时效期间计算中另一重要的问题是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的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根据索赔时效的功能和性质,且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索赔期间中止的事由。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的障碍导致其不能行使索赔权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为特定的时效终止事由。4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规定,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才能保护自身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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