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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部文件
城建建总包安全发〔2014〕117号
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十四次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标准化 规定 通知
抄送:建筑部领导,第三监事会,机关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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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深入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本着“安全第一、节约资源、降低成本”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防护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结合建筑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建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主要包括:临边防护、电梯井防护、配电箱防护、施工升降机楼门防护、钢筋加工棚防护、小型机械加工棚防护、脚手架、卸料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及施工人员手机等电器使用集中充电柜(房间)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部所属在京施工项目部,鼓励外埠项目部参照本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护标准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主要执行下列标准图集:
(一)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防护图集》;
(二) 《北京城建集团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防护图集》;
(三) 《建筑工程总承包部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文明四区、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图集》;
(四) 《北京城建集团CIS战略企业视觉识别规范》。
第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基本要求:
(一)使用钢管、方管、圆管等型材焊接制作成标准部件,采用组合方式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并可拆卸和重复使用,符合安全、整齐、美观的要求;
(二)钢管、方管、圆管等主要结构材料需涂红、白相间的安全警示色;
(三)电梯井防护门四角应当与建筑结构牢固固定;
(四)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严禁使用钢筋焊接;
(五)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应当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
(六)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明显位置应喷涂北京城建集团企业标志;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应安装牢固可靠。
第三章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采购、租赁和使用
第六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工作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安全部门牵头,物资、技术、工程、经营等部门参加,根据项目安全目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际,及时编制项目总体采购或租赁计划,报安全管理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分阶段实施。
第七条 各项目部采购或租赁新的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必须优先从与建筑部签订“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采购或租赁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厂商中购买或租赁。当“协议”厂商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种类、型号等不能满足现场需要时,应从集团公司《年审合格的配电箱(柜)、标准化防护设施厂家》中择优采购或租赁。
第八条 进场的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应由项目生产副经理组织,项目安全部门牵头,物资、技术、工程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报安全管理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安装完成后,应由项目生产副经理组织,项目安全部门牵头,技术、工程部门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投入使用,并保存验收记录。
第十条 各项目部应将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列入日常安全检查的重点,发现损坏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无法维修的应予以更换。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计划、采购、租赁、验收、检查和调配台账,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采购或租赁费用结算和付款前应经项目安全负责人会签。
第四章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调配与周转
第十三条 对拆下或暂时不用的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维修和妥善保存,以备本项目周转使用或调配到其它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对本项目不再使用或多余的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提出调出申请,不得私下处置。
第十五条 新开项目必须优先使用调配的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调配不能满足需要时,方可申请重新采购。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调配时,调出项目和调入项目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调入项目应及时将相应费用划拨给调出项目。
第十七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调配折旧计价原则:新的、未使用过且完好的设施按原值100~80%折旧,使用1~12个月且完好的设施按原值70~50%折旧;使用13~24个月且完好的设施按原值40~30%折旧,使用24个月以上且完好的设施按原值20~10%折旧。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有部分损坏但经维修后仍能使用的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协商折旧计价,必要时由安全管理部协调确定。若已损坏不能继续使用且无维修必要的,经报安全管理部同意后,由项目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对租赁的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项目部按租赁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故意损坏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原价5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原价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未按本规定采购、租赁、调配与周转安全防护标准化设施的,对项目部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北京项目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标准设施的,不予办理申报“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并对项目部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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