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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1第一节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的概述n n一、法人外的团体的概述一、法人外的团体的概述n n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是指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的性质但无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是指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的性质但无法人资格的团体。所谓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的性质,是法人资格的团体。所谓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的性质,是指其是由多数人为达一定之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结合指其是由多数人为达一定之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结合体。其与社团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未依法律规定取得法体。其与社团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未依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通常被称为人资格。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通常被称为“非法人非法人团体团体”。2n n二、无权利能力社团与合伙的联系与区别二、无权利能力社团与合伙的联系与区别n n1.1.从团体与其成员的关系来看,在无权利能力的从团体与其成员的关系来看,在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中,作为成员的个人丧失了重要性,团体超社团中,作为成员的个人丧失了重要性,团体超越个人独立存在;而在合伙中,作为成员个人仍越个人独立存在;而在合伙中,作为成员个人仍然具有重要性,团体不超越个人而存在,即与各然具有重要性,团体不超越个人而存在,即与各个合伙人的人格、财产与信用有密切关系,仍未个合伙人的人格、财产与信用有密切关系,仍未脱离个人的因素。脱离个人的因素。n n2.2.从立法体例上看,从立法体例上看,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及受其影响及受其影响的法典化国家对于合伙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采取的法典化国家对于合伙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采取的是分别立法的方式:无权利能力社团规定在总的是分别立法的方式:无权利能力社团规定在总则编中,而合伙则作为契约规定在债编中。则编中,而合伙则作为契约规定在债编中。3n n3.3.从内部关系看,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有作为团体从内部关系看,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有作为团体的意思决定机关的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少数服的意思决定机关的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议,有对外的执行机关、对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议,有对外的执行机关、对外代表机关;团体本身的存续不受其成员变化的外代表机关;团体本身的存续不受其成员变化的影响;代表的方法、大会的运营、财产的管理以影响;代表的方法、大会的运营、财产的管理以及作为团体的主要方面由章程确定。而合伙则不及作为团体的主要方面由章程确定。而合伙则不然,人与人的关系仅仅是被简单地组合起来,其然,人与人的关系仅仅是被简单地组合起来,其间的关系为契约性联合。间的关系为契约性联合。4n n4.4.在对外债务方面,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尤在对外债务方面,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尤其是非经济性社团不适用合伙法上的成员对于合其是非经济性社团不适用合伙法上的成员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n n5.5.在财产归属方面,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一在财产归属方面,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一样,不能取得财产或者权利的归属,财产或者权样,不能取得财产或者权利的归属,财产或者权利属于全体合伙人或者社团成员共同共有。利属于全体合伙人或者社团成员共同共有。n n6.6.在当事人能力方面,传统民法认为,无权利能在当事人能力方面,传统民法认为,无权利能力社团与合伙一样,在诉讼法上既不能作为原告,力社团与合伙一样,在诉讼法上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被告,无当事人资格。也不能作为被告,无当事人资格。5第二节 合伙n n一、合伙的基本概述一、合伙的基本概述n n(一)合伙的概念(一)合伙的概念n n民事合伙是指以契约为纽带结合起来并对外承担无民事合伙是指以契约为纽带结合起来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合体。商事合伙是指从事较为固定限连带责任的组合体。商事合伙是指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团体。的营利性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团体。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n n1.1.商事合伙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这一点使商事合伙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这一点使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别开来。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别开来。n n2.2.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特质,使得商法人与商事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特质,使得商法人与商事合伙区别开来。合伙区别开来。6n n3.3.合伙具有人合的团体性。合伙虽然不是法人,合伙具有人合的团体性。合伙虽然不是法人,但却具有法人之团体性的特征,即至少有两个合但却具有法人之团体性的特征,即至少有两个合伙人才能成立合伙。这种团体性使其与自然人区伙人才能成立合伙。这种团体性使其与自然人区别开来。别开来。n n4.4.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商事合伙一般来说要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商事合伙一般来说要求有商号,并要求登记,因而被列为求有商号,并要求登记,因而被列为“商人商人”的的范畴,并以某种经营为常业。这是民事合伙与商范畴,并以某种经营为常业。这是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一个较大的区别。事合伙的一个较大的区别。7n n(二)对我国(二)对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上合伙性质的认定上合伙性质的认定与分析与分析n n我国我国20062006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结合结合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其他规的其他规定,可以看出:定,可以看出:n n1.1.我国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就是商事合伙。上的合伙就是商事合伙。n n2.2.我国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不仅承认普通合伙,而且不仅承认普通合伙,而且也承认有限合伙。也承认有限合伙。8n n3.我国合伙企业法不仅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n n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n n5.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并没有包括经营性合伙的全部。n n6、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9n n(三)民法通则关于合伙性质的认定n n民事合伙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虽有某种营利性,但因其具有相应的公共职能,故将其视为民事合伙。n n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个人合伙,没有明文区分民事合伙,也包括商事合伙。既包括民事合伙,也包括商事合伙。10n n三、合伙的分类三、合伙的分类n n(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n n这种分类的目的在于从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这种分类的目的在于从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的角度来说明商事合伙的特征。其分类的标准别的角度来说明商事合伙的特征。其分类的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民事合伙以民法为基础而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民事合伙以民法为基础而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而商事合伙是以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而商事合伙是以商事法律为规范基础而设立,合伙本身的法律地商事法律为规范基础而设立,合伙本身的法律地位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法调整。位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法调整。这种区别在具有民商分立立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这种区别在具有民商分立立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仍然具有意义。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间家中,仍然具有意义。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间的差别主要是:的差别主要是:11n n1.1.民事合伙是一个契约性共同体,而商事合伙则民事合伙是一个契约性共同体,而商事合伙则是一个具有主体性的组织体。是一个具有主体性的组织体。n n2.2.民事合伙一般不涉及商号,而商事合伙必须有民事合伙一般不涉及商号,而商事合伙必须有商号。商号。n n3.3.商事合伙需要商事登记,而民事合伙不需要商商事合伙需要商事登记,而民事合伙不需要商事登记。事登记。n n4.4.在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必须以全体在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否则,效果不归属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否则,效果不归属全体合伙人;而商事合伙则实行代理制合伙人;而商事合伙则实行代理制(或者代表制或者代表制),只要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行为,行为结果就,只要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行为,行为结果就归属合伙组织。归属合伙组织。12n n(二)普通商事合伙与有限商事合伙(二)普通商事合伙与有限商事合伙n n这种区分的标准是在商事合伙中,有没有以出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在商事合伙中,有没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n n1.1.普通商事合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在普通商事合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合伙,若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合伙,若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即为普通商事合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即为普通商事合伙。伙。n n2.2.有限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有限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即对合伙债务负在该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即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13n n在我国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上,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上,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特点:n n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n n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限合伙企业;n n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n n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n n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债务承担责任。14n n与普通合伙及公司制度比较,有限合伙制度有其特别之处,许多人愿意选择有限合伙而非普通合伙或者公司的原因在于:n n(1)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性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设立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为投资者提供了方便。n n(2)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较普通合伙与公司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5n n(三)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三)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n n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的分类标准是以合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的分类标准是以合伙所从事的行业及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伙所从事的行业及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的特殊性就体现在所进行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的特殊性就体现在与分类标准有关的这两个方面:与分类标准有关的这两个方面:n n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等;n n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16n n(四)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四)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n n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划分的标准是:是否在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划分的标准是:是否在合伙中公开其姓名、是否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及是中公开其姓名、是否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及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 n隐名合伙是指在合伙中存在这样的合伙人: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在合伙中存在这样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并分配利益,不参加合伙的经营人不公开其姓名并分配利益,不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且仅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管理活动,并且仅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人称为有限责任。这种人称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也就是。也就是说,含有至少一名隐名合伙人的合伙为隐名合伙。说,含有至少一名隐名合伙人的合伙为隐名合伙。n n显名合伙是指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均公开其姓名,显名合伙是指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均公开其姓名,不仅出资、分配利益,而且参加经营管理活动,不仅出资、分配利益,而且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并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名合伙是合伙的典型形式。显名合伙是合伙的典型形式。17n n与显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相比,隐名合伙人具相比,隐名合伙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有以下几个特点:n n隐名合伙人同显名合伙人一样,以实物、货隐名合伙人同显名合伙人一样,以实物、货币或者技术、劳务出资币或者技术、劳务出资n n隐名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一般为第三人所隐名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一般为第三人所不知;不知;n n隐名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18n n隐名合伙人不能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隐名合伙人不能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务关系;n n隐名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隐名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对第三人发生财产上的责任;有限责任,不直接对第三人发生财产上的责任;n n显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内部关系主要靠契显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内部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约来维持。19n n隐名合伙在有限责任、无权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隐名合伙在有限责任、无权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方面,同有限合伙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方面,同有限合伙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仍然十分明显:区别仍然十分明显:n n隐名合伙人无须登记,仅仅以契约就可以成立,隐名合伙人无须登记,仅仅以契约就可以成立,而有限合伙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显名合伙而有限合伙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显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而有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关系主要靠契约来维持,而有限合伙人则是合伙组织的成员。限合伙人则是合伙组织的成员。n n有限合伙的外在形式是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外在形式是合伙组织(合伙商号合伙商号),而,而隐名合伙的外在形式有可能是一人经营的独资商隐名合伙的外在形式有可能是一人经营的独资商号。号。n n我国的隐名合伙规定在债编中。我国的隐名合伙规定在债编中。20n n(五)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五)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n n这是以合伙人的身份为标准而划分的类型。个这是以合伙人的身份为标准而划分的类型。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人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方式伙方式n n而法人之间的合伙在我国称为而法人之间的合伙在我国称为“联营联营”。21n n四、合伙的设立四、合伙的设立(以我国以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为参照为参照)n n(一)普通合伙设立的基本条件(一)普通合伙设立的基本条件n n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n n1.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这一条件,实际上肯定了合伙有完全行为能力。这一条件,实际上肯定了合伙的团体性的团体性二人以上。二人以上。n n2.2.有有书面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50条)条)n n3.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劳劳务务出资)出资)n n4.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合伙企业的名称。n n5.5.有经营场所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经营场所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n n(二)设立的程序(二)设立的程序n n1.1.申请登记与审批。申请登记与审批。n n2.2.登记允许。登记允许。n n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23n n五、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五、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n n(一)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n n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的归属资格。财产权利的归属资格。24n n(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禁止(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禁止n n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业的财产。n n(三)合伙人对自己财产份额的转让(三)合伙人对自己财产份额的转让n n我国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允许的。合伙企业存续期是允许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间,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额。25n n(四)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四)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n n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 n(五)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竞争或者交易的禁止(五)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竞争或者交易的禁止n n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交易。26n n六、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事务的执行n n(一)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原则(一)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原则n n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n n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n n(二)对委托的撤销(二)对委托的撤销n n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7n n(三)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的异议权(三)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的异议权n n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办法表决决定;如果合伙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办法表决决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协议没有约定,则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n n(四)合伙事务执行的结果归属(四)合伙事务执行的结果归属n n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28n n(五)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法律(五)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地位n n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是合伙企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而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而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系产生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区别在于: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执行事务的区别在于: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执行事务的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而在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而在一般的民事代理中,代理人的积极结果由被代理一般的民事代理中,代理人的积极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发生的侵权责任等消极结果被代理人人承担,但发生的侵权责任等消极结果被代理人不承担。不承担。29n n七、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七、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n n(一)利润的分配与亏损的负担(一)利润的分配与亏损的负担n n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担全部亏损。30n n(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n n1.1.合伙企业决议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决议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表决办法。31n n2.2.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表决事项下列事务必须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表决事项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n n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n n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点;n n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n n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权利;n n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n n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人员。32n n(三)入伙(三)入伙n n1.1.入伙的程序。入伙的程序。n n2.2.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33n n(四)退伙(四)退伙n n1.1.退伙的事由。退伙的事由。n n(1)(1)合伙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退伙的事由(自愿退合伙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退伙的事由(自愿退伙)。伙)。n n(2)(2)当然退伙的事由。当然退伙的事由。n n(3)(3)除名退伙的事由。除名退伙的事由。n n2.2.退伙的后果。退伙的后果。n n(1)(1)退伙的结算。退伙的结算。n n(2)(2)退伙的责任。退伙的责任。34n n八、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八、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n n(一)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对于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对于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n n一般来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债务对一般来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5n n(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权利行使(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权利行使的禁止的禁止n n1.1.抵销权的禁止。抵销权的禁止。n n2.2.代位权的禁止。代位权的禁止。n n(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利益的请求产利益的请求n n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清偿。36n n九、有限合伙企业本节仅仅说明有限合伙的特殊九、有限合伙企业本节仅仅说明有限合伙的特殊事项,在本节没有说明时,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事项,在本节没有说明时,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n n(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n n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n1.1.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由2 2个以上个以上50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n n2.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n n3.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n n4.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n n5.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7n n(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n n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伙企业。n n(三)与合伙企业交易及竞争业务的允许(三)与合伙企业交易及竞争业务的允许n n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并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并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8n n(四)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四)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出质与转让出质与转让n n1.1.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n n2.2.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9n n(五)合伙人之个人债务对于其出资份额的关(五)合伙人之个人债务对于其出资份额的关系系n n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40n n(六)表见普通合伙人(六)表见普通合伙人n n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一般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一般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对外也不代表合伙企业。但是,第事交易行为,对外也不代表合伙企业。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伙人同样的责任。41n n(七)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别规定(七)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别规定n n1.1.新入伙人对原来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新入伙人对原来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n n2.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n n3.3.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法律后果。作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法律后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2n n4.4.退伙的法律后果。退伙的法律后果。n n(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n n(2)(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企业。43n n(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n n1.1.一般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一般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n n2.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有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n n3.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普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4n n十、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n n(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n n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n n1.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n n2.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45n n3.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n n4.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30天;天;n n5.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现;n n6.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n n7.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46n n(二)清算(二)清算n n任何一个企业的解散均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任何一个企业的解散均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经清算就消灭,也不例外。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经清算就消灭,对债权人往往造成巨大损害。合伙企业解散应当对债权人往往造成巨大损害。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从性质上说,企业的清算是对企业债进行清算。从性质上说,企业的清算是对企业债权、债务、资产进行清理的过程,是企业退出市权、债务、资产进行清理的过程,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不经清算,任何企业不得注销。场的必经程序,不经清算,任何企业不得注销。47历年司考真题n n2525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08年司考)年司考)n nA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n nB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48n n262620072007年年1 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2008年年2 2月,甲与戊结婚。月,甲与戊结婚。20082008年年7 7月,甲因车祸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08年司考)年司考)n nA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n nC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产份额 49n n6969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0808年司考)年司考)n nA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 5万元万元 C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人 50n n7070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贾某是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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