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原子模型在市场经济的应用
经济结构的构成与原子结构的构成十分相似。只是人们不能从原子结构的角度上去认识它们罢了。原资就是具有核心地位与意义的市场经济联盟。如东盟、欧盟和一些经济大国,就是该地区核心经济结构。
在《经济场论》中,我们已了解到核心经济结构的形成问题。因此,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那么,原资核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呢?当然是由资本物质与资源物质结合而构成。笔者以为,任何一个核心结构的形成,都是由中性物质和有性物质构成,就像原子核是由中子和质子构成一样。那么,核心经济结构也是由类似于中子、质子的东西构成的吗?是的,否则笔者也就没有在这里涂鸦的必要了。
我们知道,经济这种东西之所以会产生,首先与资源物质的存在与演化状态有关,而在一般的情况下,一个地区的经济往往是这个地区的经济资源演化的结果。比如海湾地区的一些国家的经济,充分体现了石油资源丰富的特色;比如中国经济,就主要体现了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特色;比如,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因此日本经济就主要体现了意识资源、技术资源较为丰富的特色。
由此可见,某种资源的丰富程度与该地区资源在经济结构的比重有直接关系。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资源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不要说经济事物是由资源转化而来的了。当然,光有资源还远远不够,一定数量、比例的资本投入也是少不了的。否则,即便某种资源相对丰富,也无法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于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多少经济资源的存在,也就需要或者说要求有多少资本的投入。
关于这一点,与组成原子核的中子、质子的比例关系也十分相似。换句话说,如果在某一经济结构中,资源与资本不成比例的话,那么,就不能说,这个经济结构是合理的。当然,也很难凝聚成一个核心经济结构。再换句话说,在一个核经济结构中,资源与资本应该保持对称的关系。否则,即便资本雄厚,那也同样不能形成一个核心经济结构。搞不好的话,过剩的资本,就会转化为资本资源。
上述,我们了解到:在一个核心经济结构中,资源和资本数量是需要对称的。所以,它们凝聚成具有核心地位与意义的原资核。那么,用什么来检验,在这个核心经济结构中的资源与资本的比例是否对称?笔者以为,唯一的依据是,资本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就是说,相同数量的资本产出越大,那就说明,在该经济结构中资源与资本的比例越合理,说明该核心经济结构就越具有凝聚力、竞争力。
凝聚力与吸引力是不同范畴。凝聚力一般表现在对中性物质的聚敛能力上。如果发生在两性物质之间,那就属于吸引力。当然,凝聚力更不同于斥力,因为斥力产生于同性物质之间。有时候,笔者也把凝聚力理解为“结合力”。如质子所以能与中子结合,就在于质子具有结合力或者说具有凝聚中子的能力。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和当代所搞的统一战线,本质就是在团结中性,所以体现的是凝聚力。
为什么常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当然表现在对中性阶级的团结上。我们知道,资源在经济中是不呈现性别特征的——既不体现盈利,也不体现亏损;可是,资本就不同,一旦投入便具有占用的或者说亏损的性质——固有利润的减少或成本的产生(成本其实属于“相对亏损”)。资本投入后如能结合大量资源,说明资本具有凝聚力。如此,资本的价值属性也就体现出来。
凡是物质都存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不管它是自然界中的物质还是人类经济社会中的物质。所谓使用价值,可以理解为是物质的有用性;所谓价值,可以理解为是物质的增殖能力。具体地说,是指该经济结构所具有的凝聚力、竞争力究竟有多大。当然是比较的范畴。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凝聚力比别人小,那么我们就不能说你具有核心竞争力,所以说,原资核的本质体现的就是凝聚力。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资本的这种凝聚力理解为资本的使用价值——能够将尽可能多的资源结合到一定的经济结构中,自然是使用价值的体现;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资本的使用价值理解为资本物质的质量,因为从相对论的角度上去看问题,物质质量是它所含能量的度量。当然,有了质量就不愁使其产生能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物质质量与物质能量可以转化——资源、资本结合后产生“结合能”。
在市场经济中构成各种交易关系的交易主体,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主体或微观经济单位。市场经济就是通过交易关系将处于分离状态的具有独立产权的“个体”或“个体单位”连接在一起,构成市场经济“总体”。
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就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利益主体。在经济学中,一般将其抽象地概括为三类:即个人(或居民家庭)、企业(包括各类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和政府(包括各级、各类型的政府权力机构)。居民个人既是市场经济中的需求主体,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供给主体。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身份相对复杂。政府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又是宏观经济的调节者。在开放经济体系中,市场交易主体还包括境外的居民、企业和政府等主体。总之,在市场经济中,所有参与交易活动的买方、卖方,都是市场交易主体。
市场经济中作为微观基础的企业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
(1)自主经营,即企业拥有经营的自主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的经营主体和交易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有权决定经营什么、经营多少和怎样经营,有权按效益最优化原则配置资源等。虽然不同类型的企业程度不等地要接受来自政府的有关调节和干预,但政府不得直接深入企业内部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
(2)自负盈亏,即在扣除成本、税收后的盈利归企业所有,亏损由企业自己负责。只有自负盈亏,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有足够的经营动力和压力。当然,在市场经济国家,针对特殊情况,对个别行业的企业也给予必要的扶持甚至补贴,但这种扶持和补贴是有限的,不会在根本上改变自负盈亏的市场制度。
(3)自我发展,即企业规模的扩展、经营链条的延伸、跨行业甚至跨国经营,都取决于企业自身能力并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及其预期的获利空间自主决策。企业投资资金主要靠自我积累,或主要凭借自身能力或信誉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途径获得。规模扩张受硬预算约束。
(4)自我约束,即企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除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约束、市场交易规则的约束、政府规制的约束、市场道德秩序的约束等来自企业外部的约束外,还必须实行内在的自主自觉的行为限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要在成本与收益、风险与收益的比较中,形成自觉的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只有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这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其中自负盈亏是核心。企业不能自负盈亏,就不可能自我发展,更不可能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自主经营也难实现。
企业要形成这些基本特征,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明确的产权,并在明确产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
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不同的经济体制,存在着不同的微观基础。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要求微观基础的转变,最终建立起支撑新体制框架的微观基础。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微观基础的企业,应该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因而,要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其中心环节是将支撑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微观基础——国有企业,转变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独立法人,以构造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4)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的基本特征及其形成前提
①基本特征
a. 自主经营,即企业拥有经营的自主权,政府不得直接深入企业内部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
b. 自负盈亏,即在扣除成本、税收后的盈利归企业所有,亏损由企业自己负责。只有自负盈亏,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有足够的经营动力和压力。
c. 自我发展,即企业规模的扩展、经营链条的延伸、跨行业甚至跨国经营,都取决于企业自身能力并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及其预期的获利空间自主决策。
d. 自我约束,即企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要在成本与收益、风险与收益的比较中,形成自觉的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②形成前提
企业形成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关键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明确的产权,并在明确产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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