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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
当事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受理时间2011年7月12日14时30分
案情摘要:
2011年10月12日卫生监督检查中查明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处理意见:
建议立案查处
经办人签名:
2011年 7月12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立 案 报 告
当事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案件来源: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 受理时间:2010年7月12日
发案时间:2011年7月12日 发案地点: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情摘要:2011年7月12日卫生监督检查中查明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使用的消毒剂未索取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予以立案。
经办人签名:
2011年10月12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 1 页共 1 页
被检查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检查机关:青州市卫生局
检查时间:2011年7月12日09时55分至10时10分
检查地点: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院内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监督员刘爱令、李鲁平在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张月琴的陪同下,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向该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
该单位1.医疗废弃物未交给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2.医源性污水处理使用的消毒剂未索取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现场给予 现场检查笔录,文号:青卫传防罚 [2011]011号。
被检查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被询问人:张月琴 性别:女 年龄:41岁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大专
住址:青州市衡王府小区56号 与被调查对象关系:副站长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询问机关:青州市卫生局
询问时间:2011年7月12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
询问地点: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院内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青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证件号:、,今天对你单位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一事向你了解情况,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在计划生育服务站内从事什么工作?
答:我现在担任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问:该单位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日常监管工作是否由你负责?
答:我们单位的医疗废弃物日常监管工作是由我负责。
问:你单位的医疗废弃物平时如何处置,有没有与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合同?你单位的医源性污水处理使用的消毒剂有没有索取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答:我们以前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过合同,后来多种原因一直未签订;平时的医疗废弃物都是我们自行处置;没有索取过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被询问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2011年 7 月 1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案 由: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案。
承办机构: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监督三科
承 办 人:刘爱令 李鲁平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1年7月12日卫生监督检查中查明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张月琴)
争议要点:无
处理建议: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议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至壹万元整
承办人:
2011年 7月 13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第 1 页共 2 页
案由: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案
合议主持人:孙义启
参加合议人员:孙义启 郇连英 刘青 任永福 马新民
合议时间2011年07月13日15时05分至17时55 分
合议地点: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会议室
违法事实:经合议一致认为,本案违法事实应认定,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张月琴)
处罚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合议建议: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决定予以该单位罚款人民币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议人员阅后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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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记 录(续页)
第 2 页共 2 页
合议人员合议记录(续页)具体意见记录:
魏全超: 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案,经过调查,取得了充分的证据,可以终结调查。今天召集大家就案件调查的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以及适用哪些条款给予何种处罚及相应的处罚幅度进行讨论合议。下面请孙义启介绍一下案情。
孙义启: 2011年7月12日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明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刘爱令:从调查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当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该医疗机构张月琴的询问笔录。
孙义启: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医疗机构是第一次被发现有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魏全超:对这起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案处罚,我们认为由于该医疗机构以前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过合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再次签订合同,因此以教育为主,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所以可以按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所以我们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刘爱令:因为其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认定上也是证据确凿的,因此在告知时从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这点,给予罚款人民币陆千元整的处罚,是完全合理的,大家有没有异议,另外该单位医源性污水处理所使用的消毒剂未索取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给予责令改正如何?。
孙义启:比较切合实际,我没有异议
魏全超:今天的合议,大家意见一致,根据大家的意见,本案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和合议建议可做如下概括(具体见首页)
合议人员阅后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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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青卫传防罚告字[2011]001号
闵月红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
你(单位) 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人民币陆千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 2011 年 08 月 1 日前到 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536-3220212
联系人:刘爱令
当事人签收: 青州市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2011 年 7 月 13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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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陈述申辩人:闵月红
承办机关:青州市卫生局
承办人:孙义启 刘爱令
陈述和申辩地点:青州市卫生监督大队监督三科
陈述和申辩时间:2011年07月21日10时30分至10时45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告知事项:你单位于2011年7月12日发生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2011年7月14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闵月红:我不申请回避,对你局认定的事实也认可,我单位现已加强了医疗废弃物管理,保证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对处罚决定也没有意见。
陈述申辩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2011年0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
案 由: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案
案件来源:现场卫生监督
被处罚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主要违法事实:2011年7月12日卫生监督检查中查明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刘爱令)、询问笔录(张月琴)
违反的法律条款:《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千元罚款
承办人(签字)
2011年 07 月 21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青卫传防罚字[2011]001号
被处罚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 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刘爱令)、询问笔录(张月琴)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处以人民币陆千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营业部 ,地址: 青州市范公亭路与云门山南路路口西南角 邮编26250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青州市卫生局 或 青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日内向 青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州卫生局(盖章)
2011年07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 联系电话:0536-3221451
负责人姓名:闵月红 性别:女 年龄:43岁 民族:汉族
送达机关:青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青卫传防罚字[2011]011号
送达地点:青州市驼山南路4539号计划生育服务站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20011年07 月 22 日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结 案 报 告
当 事 人: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件来源:现场卫生监督
立案日期:2011年7月13日
案 由:青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案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传防罚[2011]011号
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2、执行日期:2011年月 日
3、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二、 不作行政处罚的理由:
承办人签名:
2011年 07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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