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优秀范文5篇 XX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申请及审批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申请及审批内容 1、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以下简称“首次申请”); 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暂定期满重新核定(以下简称“重新核定”); 3、城乡规
2、划编制资质升级(以下简称“升级”); 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 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以下简称“变更”)。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以下简称“注销”); 四、申请及审批条件 (一)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升级、换证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资质认定技术标准。 (二)变更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变更的相关要求。变更的要求如下: 1、变更单位名称:(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变更时组织机
3、构代码证代码应不变,如发生变化视为首次申请。 2、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变更其他信息仅需提出申请。 (三)注销应提出申请,交回原资质证书和出图专用章。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具体材料详见附件)。申请文件应符合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文件装订成册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许可处(总窗口)收件。 (二)收件与预审 市规划国土资源
4、局接受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应出具书面收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 (三)补正与受理 1、经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收件回执即为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出具补正通知书。 2、申请单位应根据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领回申请文件,逾期不领回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处理。 (四)审理与公示 1、受理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涉及技术审核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可
5、以委托XX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或技术中介机构承担。 2、经审核,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且属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升级、换证的,应按规定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间。 (五)许可与发证 1、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准予许可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印制准予许可决定书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刻制出图专用章发送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印制不予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单位。 六、批后管理 (一)考核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每年对取得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的规划编制任务进行考核,未达到考核标准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整改,整改期1
6、年,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将被降级或取消规划编制资质。考核以合同为准,考核标准如下: 1、乙级规划编制单位应每两年完成总体规划1项,每1年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2、丙级规划编制单位应每1年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二)证章遗失 资质证书和出图专用章遗失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在本市主要新闻报纸上公告遗失,在该报纸出版10日后,凭有关证明办理补发手续。 七、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技术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认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技术人员的认定 1、技术人员总数认定条件: (1)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7人。 (2)丙级资质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2、
7、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认定条件: 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申请单位的正式技术人员。 (1)截至受理时间,该技术人员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受理前一个月内补缴无效),或连续缴纳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受理前一个月内补缴无效)。 (2)该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保持有效。 3、技术人员职称、专业资格认定标准: 技术人员应同时满足职称和专业要求。 (1)职称按照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所标明的职称认定。持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的,可以按中级城市规划师资格认定。 (2)专业按照该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明文件所标明的专业认
8、定,三者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之一认定。 4、其他 (1)城市规划专业的表述应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规划”,其他表述一般不得认定为城市规划专业,如需认定应专题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2)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专业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3)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是指经认定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数占经认定的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 (二)技术装备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并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三)注册资本认定 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开办资金认定。 (四)工作场所的认定 自有产权的按照房产证面积认定,租赁的按照租赁合同面积认定。 (五)分支机构资源认定 申请单位所属,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可以视为该申请单位的资源。 八、其他 本细则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即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