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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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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XX省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XX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统称为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中期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与XX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市教委科研处与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第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对《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及中期检查的相关材料。 (四)协助实施中期检查工作。第三条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汇报重点项目中期研究情况。第二章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重点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 (二)重点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 (三)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日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 (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重点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章中期检查时间 第六条中期检查一般在重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为重点项目开始实施次年的10-11月份,具体时间由市教委科研处决定。 第七条市教委科研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中期检查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安排等通知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中期检查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安排等通知重点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中期检查程序 第八条中期检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市教委科研处发出中期检查通知; (二)市教委科研处与市自然基金委(或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中期检查组; (三)检查组听取重点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组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 (五)市教委科研处审核,下达中期检查结果。 第五章中期检查结论 第九条检查组须做出“继续进行”、“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第十条中期检查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上签署。第十一条被检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 (一)预定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经研究实践表明不合理; (二)不可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且限期提不出新的解决方案;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内容; (五)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整改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市教委科研处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后,对于整改报告通过的重点项目应继续执行;对于整改报告未通过的重点项目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报告的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于被撤销的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被撤销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在重点项目撤销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第七章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市教委科研处与市自然基金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市教委科研处与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组织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重点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对《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结题验收的相关材料; (四)协助实施结题验收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题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汇报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八章结题验收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结题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重点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 (二)重点项目实施目标是否达到; (三)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预期完成指标,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重点项目调整、撤销、新增内容规定的预期完成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所需的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 (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 (二)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查通过的《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四)重点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对于研制开发类重点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二)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第九章结题验收时间 第二十条重点项目负责人在重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后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重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结题验收申请后的1个月内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教委科研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结题验收通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整个结题验收工作须在重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 重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为准;在重点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撤销、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为准。 第十章结题验收程序 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一般应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结题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重点项目负责人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 (四)市教委科研处、市自然基金委(或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5至9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人。 (五)市教委科研处进行审核,并在《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上签署结题验收结论; (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重点项目所获成果进行登记。 第十一章结题验收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报告、数据库、软件、专著等研究成果应标注“XX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XX省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beijingnaturalsciencefoundationprogramandscientificresearchkeyprogramofbeijingmunicipalcommissionofeducation)”或“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XX省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beijing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planningprogramandsocialscienceresearchkeyprogramofbeijingmunicipalcommissionofeducation)”,并标明项目编号; (二)所有论文应发表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不包括刊物的增刊; (三)专著应有国家正式出版号; (四)软件应具有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登记号; (五)专利应通过初审,取得专利申请号; (六)样品及样机应具有由专业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新工艺及新方法应具有由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二章结题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重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没有达到《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成果要求;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研究内容; (四)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市自然基金委(或市社科规划办)在《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上签署。 第二十八条对于按期结题、科研成果突出的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在以后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立项时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对于“需要复议”的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市教委科研处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教委科研处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第十三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未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重点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下一年度的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直至撤销该项目批准号、追缴资助经费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不通过验收”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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