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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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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 一、总体目标及思路 为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促进学科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根据学校“十一五”建设规划和“攀登计划”实施意见,特制定并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 在未来年,通过校外引进、校内选拔,遴选聘任5名左右高层次领军人才(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和XX省“千人计划”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及25名左右后备人选(省特聘教授、中原学则)和80名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黄河学者和校特聘教授),给予政策倾斜,重点扶植,使他们所带领的学科、团队或重大科技项目进入国内外学术前沿,发展成为国家级、省部级学科或团队。 学校针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后备人选,加大投入力度,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根据岗位职责与目标实施合同管理。 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立以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创新学术团队培育、重大研究项目攻关以及学校急需发展学科的建设相结合,设立三个层次高层次人才岗位。第一层次岗位面向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XX省“百人计划”入选者设立;第二层次岗位面向省特聘教授、中原学者选设立;第三层次岗位面向黄河学者、校特聘教授设立。具体设岗方案由“人才引进与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一、二层次岗位职责与任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或技术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层次岗位职责与任务: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术方向的发展,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术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3.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术方向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成果。 4.负责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三、选聘条件 1.“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学风;事业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心胸开阔,作风民主。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安心在我校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外应聘者一般应在本学科前沿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并取得领先的研究成果,国内应聘者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以及从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学术队伍的工作素质;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2.“紫金学者”特聘教授第二层次应聘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果,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学术水平居国内外前列。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3.“紫金学者”特聘教授第三层次应聘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学术领域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成果,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术方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术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各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分学科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四、选聘程序 1.学校向海内外公布“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情况,组织公开招聘,常年受理申请。 2.应聘者填写反映个人学术业绩与成果的《“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材料的证明材料。 3.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4.根据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学校每季度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提出选聘意见。 5.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批准后发文公布。 6.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工作任务;校长向“紫金学者”特聘教授颁发聘书。“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五、支持办法 学校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建立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开展工作。 1.“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除享受正常的工资、住房、保险、福利待遇外,还享受“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具体额度分10万元、8万元和6万元三档。校外及海外受聘者,除享受以上待遇外,其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按照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2.学校为“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提供20~50万元团队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引进形成以“紫金学者”特聘教授为带头人的团队建设,加强与国内外同领域知名专家的学术交流。 3.学校根据“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及本人意愿,建立以“紫金学者”特聘教授为负责人的研究机构,从机制上保证“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开展工作。 4.学校在学科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时优先满足“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的需求。 六、管理措施 1.为有效地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学校有关部门利用校内专家和各种社会资源,收集信息,建立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后备人选库;同时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联络员制度,重点联系拟引进高层次人才。 2.“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对受聘者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规定聘期内,学校、学院(系)和“紫金学者”特聘教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在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方面达到的目标任务。 3.聘期内,学校对“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定期跟踪,及时了解学术进展情况,同时给予关注;聘期结束时,学校对“卓越计划”“紫金学者”特聘教授按合同规定的任期目标进行考核。 4.经考核,对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紫金学者”特聘教授,学校将予以奖励。对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二篇:《XX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肇庆高XX县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和省驻肇局以上单位: 现将《XX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8日 XX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善于科学发展、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 1次人才队伍,为实现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 2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事局是主管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临时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临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发给《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肇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XX省引进人才实行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XX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 3迁来肇。用人单位积极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就业问题;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户口(含有效期在三年及以上的《XX省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和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则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经费。 (二)引进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六)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七)对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年度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一次性安置补贴和月津贴按以下比列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一)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二)引进到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县工作的,市财政补贴5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50%; (三)引进到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和肇庆高XX县区工作的,市财政补贴2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80%。 第十五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肇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 6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确属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非因违法犯罪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或学历、职称证书及原用人单位的聘用书(协议)等,可确认其身份、工龄计算、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XX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县(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当地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凭该登记表及人事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核发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肇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市场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肇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 7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七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积极参与和开展省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设立XX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级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 8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专门用于国内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5年举办一次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者,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表,经市人事局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有关津贴。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陈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肇发【2001】 27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篇: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附录一: 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 办法 甬政办发〔2008〕239号 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宁波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入选专家; 288 5.XX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10.聘请参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宁波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时间范围。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后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三)财政政策保障职责要求。市级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以及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在甬省部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市重点大型企业。其他由各县(市)区(含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XX县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按属地原则负担。 (四)政策落实部门职能要求。本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市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职能要求抓好具体落实。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若干意见》的全面落实。 二、关于购房安家补助 (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其在甬购买自住房。 (二)符合规定范围和要求的对象引进培养单位可将《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申请表》、引进培养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落户证明、在甬聘用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于每年6月和10月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发放。 289 三、关于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一)柔性引进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第10类对象,在甬聘用期间发给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在甬实际聘用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累计领取生活补贴不超过3年。 (二)生活补贴由引进单位提出意见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同意后发放,聘用期间由引进单位先行垫支。每年10月,引进单位将《柔性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聘用证明(含薪酬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等材料,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追补。 四、关于高薪聘请工作津贴补助 (一)对以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范围人才的企业,各级财政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部分数额,以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给予等量补助。 (二)企业可于每年11月,将《企业高薪聘请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薪酬证明)、所得税缴纳证明等材料,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给予等量补助。 五、关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 (一)经国家或XX省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当年度有新进站博士后并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给予设站企业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 (二)由市级保障的设站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报送市人事局,经核准后按实核拨。其他设站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经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按实核拨。 (三)科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进站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培训交流费、资料印刷费、鉴定验收费、专著 290 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和租赁费等。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设站单位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作索回处理。 (四)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市级保障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拨付用人单位。其他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分3次以上分付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在甬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由用人单位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补助余额收回上交财政。 六、关于“4321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一)在“4321人才工程”培养周期内,对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给予每人4万元经费资助;对第二层次人选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培养人选入选后,按第 一、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和1万元的首期资助;在培养周期中期,依据培养目标对工作绩效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按第 一、二层次再拨付2万元和1万元。 (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核拨;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XX县区(市)区财政按照培养人选单位属地原则分别负担,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按《关于XX市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资助经费发放和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3〕83号,甬财政行〔2003〕377号)中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家属就业安置 (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规定范围的对象,由宁波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引进单位可将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安置申请报告,连同人才引进调入证明、在甬落户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按属地原则一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 291 收。 (二)对确因专业特殊或其他原因难以安置的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引进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内消化安置,当地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要优先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八、关于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 (一)本办法规定的国际学术交流是指赴国(境)外参加时间在30天以内的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国际性学术活动。 (二)《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申请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的,由其所在单位将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申请报告、国(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参加学术交流费用预算等材料,事先报市人事局核准同意。 (三)每年10月底前,申请单位将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情况报告、出国(境)费用清单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后,按确认的出国(境)交流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关于科研经费资助 (一)对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领衔、以宁波高校院所或企业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86 3、97 3、科技支撑、火炬、星火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 (二)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宁波重大(重点)科技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的,根据《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三)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XX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根据《XX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按重点项目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292 十、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以宁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已经获得XX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视同配套或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关于子女就学 (一)义务教育段学生 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对较好的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并与户籍地学生同等待遇。如自行在全市有学额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择校就学的,须缴纳择校费。 2.引进对象所在单位于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前1个月,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及有关证明等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解决。 (二)高中段学生 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已在宁波初中学校借读,要继续借读高中的,须参加宁波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招生、收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2.初中不在宁波就读,要在宁波借读高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引进对象子女的实际,统筹安排到有学额的、相对较好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学杂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3.每学年在放假前1个月,引进对象所在单位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安排解决。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宁波国家高XX县区的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重点统筹安排解决。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由其管委会牵头,会同市教育局、鄞州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293 十二、关于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助 (一)成立XX市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宁波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学术著作出版的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XX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是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或前沿性学术价值,与宁波重点科技与社会科学发展领域相关的专著。包括:基础理论或应用理论专著、以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为基础撰写的专著、以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项目成果为题材撰写的专著等。译著、编著、教材、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再版学术著作、境外出版的专著、已得到其它各类出版补贴的专著等,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申请人填写《高层次创新人才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完整书稿清样、反映著作水平的相关资料(如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与出版单位签定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书稿出版合同意向书)等,于每年5月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著作的第一作者,著作权属多人的,须附有全体作者的签名。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若干名相关专家,以匿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审读。审读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文件和出版合同复印件拨付资助经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4万元,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的出版社,个人不得直接领取。对因故未能出版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因故变更出版计划的,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酌情处理。 294 第四篇: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走人才强国之路 ——我国人才工作八年回首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实施《人才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人才兴则民族兴,人才强则国家强。历史和现实表明,人才是社会文明进步、人民富裕幸福、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当前,世情、国情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才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人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制定实施《人才规划》,对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整体部署,既是立足国内发展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会后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成为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2003年以来,中国人才强国战略稳步推进。 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坚持围绕中心工作谋划思路,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坚持改 革创新,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大投入力度,这是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的保证,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004年,人才强国战略作为专章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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