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 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一、背景
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各监测系统通过系统收集资料、严格控制质量和认真整理分析,获得了比较准确、可靠地反映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资料,为制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进展情况的评价,为妇幼卫生的计划、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信息和依据。
但是,这3个监测系统由于建立的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同,在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不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3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不便于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有些监测点难以继续维持。为此,原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信息统计中心在同各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决定将3个监测系统合并,统一为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于1996年形成并实施了全国“三网合一”监测方案。2001年,由于部分监测点行政区划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14个省(区)更换了17个监测区县。
21世纪初,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城乡比例改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监测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满足妇幼卫生工作和国家决策的需要。2005年8月,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北京组织专家论证了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方案,提出2006年度适当调整监测地区,增加监测样本量,以使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更符合妇幼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同年,在全国64个区县启动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2010年,在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选取部分医院开展了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2011年,在已有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选取80个区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妇幼卫生监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拓展。2012年,再次调整、优化了妇幼卫生监测表卡。2013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整合现有的六项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方案。
二、确定监测地区
1. 基本原则
以孕产妇死亡监测所需样本量及监测点为基础,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与孕产妇死亡监测点一致。监测点应较均匀地分布在各省(区、市),保证对全国和不同类型的地区有一定代表性,但对各省(区、市)不具有代表性。
2. 城乡划分
城市以一个区为监测单位,农村以县为一个监测单位。城乡人口标准参考2004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市辖区为城市,县(旗)及县级市为农村。使选取的监测人口城乡比例与全国总人口的城乡比例基本一致。
3.局部调整
(1)各省监测点的确定参考各区县的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尽量保证监测点在本省范围内分布较均匀。
(2)在已确定的监测区县基础上,额外选取石家庄、太原、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郑州、长沙、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15个省会城市开展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3)为使监测点在全国分布均匀,在满足总体样本的情况下,对湖北、海南、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区)的监测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三、监测范围和对象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区县为监测单位,以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地区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者,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
孕产妇死亡: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死因等。
2.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人群监测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对象为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以及在监测医院出生或引产出生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
3.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以村(居)委会为最小监测单位,监测村(居)委会内居住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4.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
监测对象为在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入院的(若妇科、产科未分开,则为在妇产科入院的)或进入ICU的孕产妇以及院内所有科室死亡的孕产妇。排除在产科(或妇产科)以外其他科室住院的孕产妇和接受单纯保胎的孕妇。
四、调整后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
1. 监测点开展的工作
全国334个区县(其中城市124个区,农村210个县)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其中64个区县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80个区县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有418所医院开展危重孕产妇监测。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监测区县所抽样的社区/街道(乡镇)中进行。
(2)孕产妇死亡监测在监测全区县人群范围内开展。
(3)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在监测点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
(4)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在监测区县全人群范围内开展。
(5)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在监测区县抽样社区/街道(乡镇)中的抽样村(居)委会进行。
(6)危重孕产妇监测在监测地区确定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
2.层的划分
监测区县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省(市),共89个监测区县。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共119个监测区县。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区、市),共126个监测区县。
3. 监测区县名单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名单
省份
区 县 数
监测区县名称
总数
城区
农村
东部地区
北京
3
3
0
北京市东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怀柔区
天津
7
6
1
天津市和平区 天津市河东区 天津市南开区 天津市河西区 天津市河北区 天津市红桥区 静海县
辽宁
17
11
6
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沈河区 沈阳市大东区 沈阳市皇姑区 沈阳市铁西区 丹东市元宝区 丹东市振兴区 丹东市振安区 锦州市凌河区 锦州市古塔区 锦州市太和区 北镇市 清原县 开原市 阜新县 普兰店市 北票市
上海
7
7
0
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闸北区 上海市奉贤区
江苏
11
5
6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新沂市 灌南县南通市崇川区 南通市港闸区 南通市开发区 滨海县 丹阳市 宜兴市 沭阳县
浙江
8
1
7
嘉兴市南湖区 奉化市 上虞市 云和县 乐清市 温岭市 开化县 东阳市
福建
10
3
7
福州市鼓楼区 福州市台江区 漳州市芗城区 建瓯市 宁化县连江县 平和县 霞浦县 浦城县 连城县
山东
16
7
9
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天桥区 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市槐荫区 济南市历城区 济南市长清区 日照市东港区 蓬莱市 蒙阴县 单县 荣成市 昌邑市 临沭县 禹城市 邹平县 新泰市
广东
10
6
4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海珠区 韶关市武江区 韶关市浈江区 佛山市南海区 兴宁市 化州市 普宁市 英德市
中部地区
河北
13
3
10
保定市北市区 保定市南市区 保定市新市区 乐亭县 承德县 涉县 吴桥县 青龙县 蔚县 鹿泉市 涞水县 内丘县 枣强县
山西
10
1
9
长治市城区 代县 汾阳市 阳城县 怀仁县 万荣县 文水县 武乡县 平定县 平遥县
吉林
14
7
7
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市二道区 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市南关区 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昌邑区 磐石市 集安市舒兰市 前郭县 东丰县 敦化市 抚松县
黑龙江
12
4
8
牡丹江市东安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 牡丹江市爱民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 富裕县 宝清县 五大连池市 讷河市 尚志市 桦南县 北安市 铁力市
安徽
11
2
9
安庆市迎江区 安庆市大观区 界首市 歙县 南陵县 萧县 凤台县 涡阳县 太和县 舒城县 庐江县
江西
11
2
9
南昌市东湖区 南昌市西湖区 南丰县 兴国县 弋阳县 高安市 瑞金市 万安县 婺源县 泰和县 都昌县
河南
13
2
11
漯河市源汇区 方城县 巩义市 新密市 临颖县 伊川县 禹州市 汤阴县 济源市 唐河县 卢氏县 许昌市魏都区 杞县
湖北
15
7
8
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硚口区 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市青山区 武汉市红山区 京山县 石首市 来凤县 郧县 罗田县 南漳县 云梦县 当阳市
湖南
13
3
10
株洲市荷塘区 株洲市芦淞区 株洲市石峰区 桂阳县 新田县 浏阳市 安化县 耒阳市 湘乡市 平江县 安乡县 芷江县 永顺县
海南
7
3
4
三亚市河东区 三亚市河西区 琼海市 屯昌县 定安县 澄迈县 琼中县
西部地区
内蒙古
12
5
7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托克托县 喀喇沁旗 莫力达瓦旗 扎赉特旗 东乌旗 商都县 乌拉特前旗
广西
17
8
9
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青秀区 南宁市江南区 南宁市西乡塘区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鱼峰区 柳州市柳南区 柳州市柳北区 富川县 大新县 都安县 田东县 天等县 荔浦县 武鸣县 岑溪市 平南县
重庆
5
3
2
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市九龙坡区 重庆市涪陵区 垫江县 奉节县
四川
12
1
11
内江市中区 盐边县 绵竹市 开江县 汶川县 会理县 峨眉山市 岳池县 荣县 美姑县 宜宾县 大竹县
贵州
10
3
7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遵义市红花岗区 遵义市汇川区 清镇市 平塘县 金沙县 德江县 安龙县 普定县 黄平县
云南
13
4
9
昆明市五华区 昆明市盘龙区 普洱市思茅区 瑞丽市 石林县 云县 文山县 勐海县 宁蒗县 南涧县 彝良县 新平县 会泽县
西藏
6
2
4
拉萨市城关区 日喀则市 乃东县 堆龙德庆县 南木林县 那曲县
陕西
9
1
8
宝鸡市金台区 石泉县 周至县 绥德县 韩城市 城固县 南郑县 蓝田县 蒲城县
甘肃
10
1
9
张掖市甘州区 庆城县 静宁县 庄浪县 漳县 靖远县 永昌县 成县 金塔县 临泽县
青海
10
4
6
西宁市城东区 西宁市城中区 西宁市城西区 西宁市城北区 湟中县 互助县 贵德县 同仁县 门源县 都兰县
宁夏
9
3
6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石嘴山市惠农区 吴忠市利通区 海原县 平罗县 中宁县 彭阳县 盐池县 隆德县
新疆
13
6
7
玛纳斯县 疏勒县 察布查尔县 库尔勒市新城区 库尔勒市建设区 库尔勒市天山区 库尔勒市团结区 库尔勒市萨依巴格区 库尔勒市塔什店区 伊宁县 鄯善县 墨玉县 阿克陶县
合计
334
124
210
五、样本量
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孕产妇死亡监测样本量以活产数计算,再按出生率推算需监测人群的人口总数。出生缺陷监测以在医院出生的围产儿数计算,按简单随机抽样置信度为95%。3个监测系统的样本量计算公式为:
n0= Pq
式中,1.96是95%置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双侧分位数,P是估计死亡率(发生率),q=1-P,d为最大允许绝对误差。由于实际抽样采用的是分层整群抽样,估计设计效应deff=2,则实际样本量=2n。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设计精度d=1.5‰,相当于死亡率为30‰时最大相对误差为5%。现334个监测区县的城市监测人口数约4000万,城乡抽样误差小于10%。
2. 孕产妇死亡监测
孕产妇死亡监测设计精度d=4.5/10万,相当于孕产妇死亡率为45.0/10万时,最大相对误差为10%。其全国活产数样本量为:
n= ´0.00045´0.99955 = 853304
估计全国出生率为12.29‰,则全国总人口样本量需要:
n0==69430816(人)
本设计为整群抽样,需以简单随机抽样样本量´设计效应(deff=2)=138861632(约14000万)。
即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人口总数应达14000万,其抽样误差为10%。
城市以全区,农村以全县为监测单位计算,124个区监测人口总数为4470万人,210个县监测人口总数为9570万人,监测人口总数为14040万人。
3. 出生缺陷监测
常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为6/万左右,故设计精度为9/10万,相当于发生率6/万的最大相对误差为15%。满足此设计要求,围产儿数应为:
n=´ 0.0006´0.9994 = 284392(约28万)
由于需要对监测资料按城乡或性别分类统计,考虑到设计效应,实际需监测的样本量(围产儿数)约为28万´2=56万。现有医院监测的年围产儿数超过150万,完全满足设计要求。现有人群监测的年出生数超过35万,所得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监测地区的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水平。
4.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334个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进行抽样,按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和西部农村分别抽取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
首先将全国所有区县分为四层。每层再按照人口总数将各区县排序,根据该层所需要抽取的监测区县数,将该层分为相应数目的小层。将全国334个区县分到不同层的小层中。从每一小层中抽取一个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作为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
监测区县确定后,各区县内的所有乡镇(社区/街道)按照居委会比例的高低排序,采用等距抽样方法,在每个监测区县抽取4个乡镇(社区/街道)作为监测乡镇(社区/街道),然后根据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委会的5岁以下儿童数,确定抽样行政村(居)委会的数量,随机抽选部分或全部行政村(居)委会,监测村(居)委会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均作为监测对象。
最小样本量计算公式为:
其中N代表样本含量,代表检验水准,代表估计的低体重率,代表相对误差,deff为设计效应。
由于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的各项监测指标中,低体重率较低,结合实施的可行性,以低体重率来计算样本量。根据2006年原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开展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评估指标调查数据,估计我国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的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分别为1.5%、4.4%、7.6%、8.6%,根据以上估计值来估计各层的样本量,总样本量为各层样本量之和。设计的最大相对误差为7.5%,检验水准为0.05,估计设计效应deff=2,则每层所需样本量分别为:
城 市: 5岁以下儿童数=
东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
中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
西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
4层共75247人。
实际样本量=单纯随机抽样样本量×设计效应=75247×2=150494,考虑儿童迁出、失访等问题,适当增加监测样本量,则共监测160000名5岁以下儿童。
按每个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样本量为2000名5岁以下儿童推算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所需监测区县数分别为47个、16个、9个、8个,全国共需80个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每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监测500名及以上5岁以下儿童,每个抽取的监测村(居)委会所有5岁以下儿童均作为监测对象。
5.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
根据危重孕产妇监测目标,准确获得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主要产科并发症或并发症(产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的危重孕产妇发生水平,估计东、中部地区的产科出血危重孕产妇发生率为0.002,西部地区为0.003。根据样本量计算公式:
(设计的最大相对误差为10%,检验水准为0.05,估计设计效应deff=2)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需要的监测样本量约分别为38万、38万、26万。考虑到孕产妇死亡发生数,以及监测需获得相对稳定的考察产科质量的核心指标,如“孕产妇死亡与危重孕产妇发生数之比”,每个地区在计算的监测样本量基础上增加20%。因此监测样本总量约为120万例孕产妇。
六、资料的收集、运转、质控、分析、反馈
1. 资料收集工具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儿童死亡报告卡(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2)孕产妇死亡监测
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孕产妇死亡监测季/年报表;
3)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3)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1)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2)围产儿数季报表。
(4)出生缺陷人群监测
1)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2)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
(5)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
3)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4)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5)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6)5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
(6)危重孕产妇监测
1) 孕产妇个案调查表;
2)医院监测机构调查表。
2. 资料运转
(1)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城市要建立社区/街道®区®市,农村建立村®乡®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监测系统及相应的资料上报(季报)和例会制度。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建立监测医院®区县®地市®省,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逐级报告系统。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建立村(居)委会®乡镇(社区/街道)®区县®地市®省,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的资料逐级上报系统。
(2)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季报表)、孕产妇死亡监测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围产儿数季报表和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季报时不上报儿童死亡卡。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20日前上报危重孕产妇监测的孕产妇个案调查表,每年第1季度第2个月上报机构调查表。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审核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乡镇(社区/街道)录入的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5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每半年对监测乡镇(社区/街道)进行现场质量控制并填写、上报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质量控制表。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出生缺陷监测报表等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每年11月,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把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卡、年报表和区县级质量控制表、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质量检查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卡、年报表及区县级、地市级、省级质量控制表和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等,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环节,每个监测单位都要进行质量控制。区县、地市、省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并认真填写质量调查表。
监测质量要求如下:
(1)完整率:100%;
(2)项目填写错误率:<1%;
(3)漏报率:活产或出生漏报率<10%,死亡漏报率<15%,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1%。
(4)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
若质量检查不符合以上要求,监测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监测资料重新核查后上报。
4. 资料的分析、反馈
资料统计分析由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负责进行,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年度报告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同时,每年要对各省(区、市)进行总结反馈,平时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通讯》形式向监测地区通报监测工作进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并交流各省监测工作情况。
七、组织领导
1.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局)主管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省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各地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各监测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科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县妇幼卫生监测工作。
2.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领导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承担业务指导和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监测方案修订、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死亡评审、资料统计分析、信息反馈、技术咨询等。每年对4~6个省(区、市)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并召开一次全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年会。
3. 在各级卫生行政(卫生计生委)主管处的领导下,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省的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死亡评审、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工作。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监测单位的资料审核、死亡评审、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监测单位的资料收集、死亡评审、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4. 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各省(区、市)的监测资料统计分析、上报,统一归口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协调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完成监测任务。监测区县资料,经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科室审核后,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各地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科(处)审核后,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各省(区、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局)主管处审核后,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监测资料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流程
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指导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
司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省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妇幼(妇社)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地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妇幼(妇社)处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防保科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社区/街道(乡镇)卫生院防保组
居委会、村医、村接生员
第二部分 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一、背景
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儿童健康,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每十年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列为国家保护儿童的重要指标。为获得具有全国代表性、动态、准确和可靠的儿童健康状况资料,科学评估我国儿童健康水平,并为国家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1991年,原卫生部根据妇幼卫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通过20多年的监测,全国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被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广泛采用,并为我国制定卫生政策,尤其是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撑,为“纲要”的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些指标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UNDP)等国际组织用于衡量和评价我国儿童健康状况。
掌握儿童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并为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循证依据。
二、目的
1. 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2. 观察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死因谱的动态变化。
3. 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及相关影响因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政策和策略提供依据。
三、范围和对象
在全国31个省(区、市)范围内,抽选334个县区的部分地区作为监测地区,监测地区全部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监测地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
2013年10月1日以后,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户籍
1. 本地户籍
已报户籍的儿童以本人户籍为准;未报户籍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户籍所在地为准。
(1) 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包括抽样乡镇流动到县城的监测对象。
(2)其母亲户籍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籍在监测地区为准。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户籍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
2. 非本地户籍
(1)非本地户籍: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者:户籍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二)活产
1. 无论孕周大小,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出生婴儿均需登记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 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的活产婴儿数。
(三)儿童死亡
1. 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2. 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之后死亡的婴儿数。
四、监测内容和指标
(一)监测内容
1. 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注意:只统计监测抽样街道(乡镇)的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二)监测指标
1. 生命指标:出生率,年龄别死亡率,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和死因构成,死亡下降率。
2. 保健服务指标:儿童死前就医情况。
五、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工具:一册、一卡、一表。
(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医(社区医生)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1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每季度对本村(社区)5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如存活,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内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将各村(社区)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2)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地区每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由村医(社区医生)10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在7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如儿童未住院治疗,在家或就医途中死亡,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推断死因,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如果在医院死亡的儿童,以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准,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此外,要求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死因诊断错误等问题。
监测县区每年11月将本年度全部死亡卡报送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应将全部死亡卡内容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填报1张,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成1张。每年10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填报1张本年度全年的汇总表上报(包括全年的补漏数)。
报表中活产数要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填写,死亡数按新生儿、婴儿和1~4儿童年龄组分别统计填写。注意各年龄段的死亡数与“儿童死亡报告卡”一致。
2. 资料收集方法
(1)城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农村建立村→乡镇→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2)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月通过例会上报活产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医生汇总各村(社区/街道)的活产数和死亡数,填报本乡镇(社区社区/街道)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然后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及死亡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例会),与综合医院(县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儿童医院等)报告的属监测地区的儿童死亡报告卡进行核对,检查、核实各乡镇(社区/街道)婴儿出生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表卡填写情况。认真检查每张卡片的完整性、正确性,若有重卡,应及时纠正;若有漏卡、漏项,应及时补填;对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应及时改正。
(3)监测县区的综合医院、具有产科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医院内任何科室每发生1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填报死亡卡,并上报医院医务科(保健科),医院每季度报当地的县或区妇幼保健机构。在城市应建立各区的死亡报告卡交换制度。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确定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并明确根本死因,同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死因诊断。县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每年11月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题或疑难病例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5)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上一季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每年10月将本年度监测地区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死亡报告卡、县区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各级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级的评审材料上报至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 资料报送方式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死亡报告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均采用纸质报告和网络直报并行的方式。
六、质量控制
保证资料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全国儿童死亡资料是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根本。参加监测的各级人员都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资料的填写、收集、处理、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根据既往儿童死亡调查经验,关键是解决漏报问题。漏报的重点是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特别是不能报户籍的计划外出生儿童。
1. 质量要求
(1)完整率:100%。
(2)错误率: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3)死亡漏报率:城市≤10%,农村≤20%。
(4)活产漏报率:城市、农村均≤10%。
(5)诊断不明率:<5%。
(6)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
2. 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填写“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3. 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
由于我国生命统计制度不健全,我国儿童死亡漏报较普遍。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防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查漏。减少漏报率是高质量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关键。漏报率包括活产漏报率和死亡漏报率。
活产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
漏报调查方法: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各种登记如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卡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在死亡儿童中,还要注意死胎、死产和活产的区别,既要注意防止将死胎、死产作为活产和新生儿死亡上报,使死亡数增加,也要防止将活产作为死胎、死产而遗漏,使死亡数减少。因此,补漏时应查阅死胎、死产病历,查看母亲分娩记录及Apgar评分等情况。
漏报调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每季度的例会,每季度进行质量检查。
县区级每年抽查本县区4~5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抽查4~5个村委会(居委会)。
地市级每年抽查本地市所有监测县区,每一监测县区抽查3~4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3~4个村委会(居委会)。
省级每年至少随机抽查本省4~6个监测县区(要求质控的县区数占全部监测县区的30%以上,其中城市监测点占1/3,农村监测点占2/3),每一监测县区抽查2~3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2~3个村委会(居委会)。
(2)表卡质量检查
1)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录入的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卡片完整率=
2)正确性检查: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死因错误率=
卡片错漏项率=
诊断不明率=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死亡报告卡数与儿童死亡登记册中死亡儿童数,上报活产数与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登记的活产数应完全一致。若质量检查发现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4. 质量检查方法
(1)数据资料的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查)、相互检查(互查)和抽样检查(抽查)。
(2)村或乡镇(社区)监测人员填写原始资料后,应认真核对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错误应迅速更正。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组织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监测人员对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检查,相互督促。
(4)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检查监测地区所有花名册、死亡报告卡,及其他原始登记表、册。并抽查部分村(社区/街道),查漏和检查死因诊断正确性。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卡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死亡卡进行相互核对,检查死因诊断是否正确。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监测区域内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资料与其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核对,如两者信息不一致或死因有变动,及时进行核实修改,提高死亡报告卡的准确性。(6)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抄录(或打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直报系统”中监测地区的5岁以下儿童名单,与监测地区上报的死亡名单核对,漏报和错报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反馈到监测地区进行核实,并收集核实的结果。
七、资料分析
1. 分析指标和内容
(1)计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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