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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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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遵循平等自愿、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约束双方共同履行。 一、合同有效期、交货期限、交货方式及数量 1.1 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月 日至2017 年 月 日。 1.2 交货期限:自 2017 年 12月 20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止,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达的煤炭不适用本合同,甲方有权拒收或另签订合同(交货时间以到厂验收时间为准)。 1.3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交货前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和货物风险都由乙方承担。 1.4 数量: 万吨。 二、运输方式、装车地点、收货人、交货地点、每日交货量 2.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2 装车地点: 2.3 收货人: 2.4 交货地点: 2.5 每日交货量:按甲方调度要求执行发运。乙方在发运前按甲方电厂要求报送煤质、当日 发运量及运输车辆等信息。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 3.1、质量标准及要求: 3.1.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Kcal/Kg。 3.1.2 挥发分:20%≤Vd≤38%。 3.1.3 硫份:St,d≤0.8%。 3.1.4 灰分:Ad≤32% 3.1.5 水份:Mt≤8%。 3.1.6 颗粒度:颗粒度≥3mm 部分占来煤比例不低于 40%。 3.2、验收方式: 3.2.1 数量验收:以到厂汽车衡计量为准,以此为结算依据,甲方不承担运输损耗。 3.2.2 质量验收:以xxxxx为准,此化验结果作为计价依据。 3.2.3 甲方对乙方每日来煤进行混样化验,并作为一个化验批次。 四、计价 4.1 执行价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到厂一票制含税承兑价705元/吨,并按照具体化验结果进行如下调整: 4.1、热值计价: 4.1.1 结算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 4801 Kcal/Kg至 5000 Kcal/Kg,执行价格为:到厂加权热值×0.141元/吨·卡-5元/吨; 4.1.2 乙方某批次来煤的煤质明显异常或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800Kcal/Kg 时,甲方拒收。 4.1.3结算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 ≥5000 Kcal/Kg,执行价格为:到厂加权热值×0.141元/吨·卡; 4.2、挥发分计价: 4.2.1 结算周期内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值20%≤Vd≤38%,不考核结算基价。 4.2.2 结算期内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平均值< 20%时或>38%时,每降 0.1%或每升0.1%,结算价格扣减 0.5 元/吨。 4.3收到基全硫计价: 4.3.1 结算期内乙方来煤干燥基全硫(St,d)加权值>0.8%时,每超 0.1%扣减5 元/吨。 4.3.2 结算期内乙方来煤干燥基全硫(St,d)>1.0%时,每超 0.1%扣减10 元/吨。 五、结算方式: 5.1 吨位结算:当全水超过8%时:结算量=买方验收量×{1-(实际水份量—8%)};当全水低于8%时 , 结算量=买方验收量。 5.2 以交货期限为结算周期,加权平均结算。 5.3 加权平均结算指在同一结算周期内、同一价格范围内。如月度有价格调整或燃料有关指标调整,不予加权,将按照两个或多个价格体系(或指标体系)分别进行加权办理结算。 5.4 一票制结算,乙方提供税率为 17%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票结算。 5.5如实际装车点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情况说明,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批次煤炭暂停办理结算。 5.6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运算过程及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运输及卸车规定 6.1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生倒煤或换煤等舞弊现象。 6.2 所有承运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相关车辆保险。 6.3 所有承运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路政及环保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煤炭运输手续,取得相关资质,具备公路运输煤炭的各项条件。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或超重等执法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4 煤炭运输过程中所有承运车辆必须加盖帆布蓬,防止抛撒。 6.5 乙方应在煤车发运前对车辆进行铅封,对于到厂后铅封存在损坏或铅封号码不对的车辆,甲方有权拒收。 6.6 乙方应爱护煤场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如因设备和设施损坏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如乙方拒不赔偿以上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结算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6.7 乙方运煤车辆在矿方装车、运输路途中和入厂卸车环节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自身、甲方、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8 乙方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必须服从煤场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收货人煤炭入厂接卸流程进行卸车工作,若乙方车辆未按收货人要求进行卸车的,甲方有权拒收。 七、双方其他约定 7.1 如乙方交货期限内实际发运数量超过合同量 20%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2 乙方不得向收货人的采、制、化人员进行行贿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乙方滁州华塑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分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 7.3 乙方代表禁止进入采样现场,禁止与采样人员接触,若乙方代表进入采样现场收货人 即停止采样,如由此干扰卸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在结算时扣除。 7.4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 7.5 乙方应保证同一天发运煤炭质量的稳定性,不得以次充好。同时乙方单车不得采用分层 装、混装的形式装车,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到现场确认,乙方在接到通知后要在 8 小时内到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甲方处理意见,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此情况甲方有权拒收或按以分层或混装中最低煤质进行采样并作为结算依据,如发现恶意掺杂使假行为还将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7.6煤炭到厂前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约定价格之中。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7乙方应在装车计划前一天以电话(电话/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接卸。 7.8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如需调整,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9乙方如需了解收货人验收结果,可在煤到厂 2个工作日后向甲方询问。 7.10乙方禁止在发运煤炭中装入杂物、大石块等,否则进行扣吨处理。 7.11发现故意弄虚作假立即停止发运,同时合同自动终止。 7.1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7.13在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披露或办理质押、设定抵消权、账户控制等,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花费的各项费用)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八、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期内收到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方可生效。乙方应在合同期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合同期内未收到履约保证金,则按乙方自动放弃合同,作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公开报价事前双方约定全额扣除报价保证金。 8.2 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应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3 甲方可根据乙方来煤质量及生产经营情况适时削减合同数量。当乙方收到甲方口头或书面调量通知后应积极予以配合,对于拒不执行者,甲方有权利对本合同期内乙方来煤进行拒收或延迟结算处理,并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8.4 如因不可抗力、井下事故、地质条件变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9.1、乙方对收货人的质检报告有异议,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双方对质检报告的纠纷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时,双方同意取仲裁样品送双方协商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备查煤炭的全水分不做仲裁,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9.2、复检结果处理意见:与原检测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等于 268 千卡/千克,则以原检测结果为结算质量计价依据。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 268 千卡/千克,则以复检结果为结算质量计价依据。 9.3、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4、乙方应及时主动了解煤炭到厂验收结果。如有异议,应在煤炭到厂后 2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通知视为对收货人质检结果无异议。 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税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 帐 号: 税登记号: 邮政编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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