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总运〔2015〕29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2
第三章 特殊规定 13
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 13
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 16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17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 19
第五节 卷钢 20
第六节 预 应 力 梁 21
第四章 方案管理 23
第五章 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管理 25
第六章 应急处置 27
第七章 满载工作 28
第八章 附 则 28
附件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 29
附件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 30
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 41
附件4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42
附件5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43
附件6 铁路货车增载规定 44
附件7 装载加固废止和失效文电目录 46
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0
50
TG/HY102-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铁路局),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通过国家铁路运输货物前,铁路局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铁路局在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 铁路局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批准、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优化装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或相关技术要求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第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按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要求,从严管理。
第八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路总公司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铁路局应制定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管理办法。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按照《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装载加固方案论证、技术检测等安全评价工作需要。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十条 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表2-1)及有关规定。未按管理权限经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表2-1 货车使用限制表
顺
号
车种
限制
条件
货物
名称
棚
车
敞
车
底
开
门
车
有
端
侧
板
平
车
无
端
侧
板
平
车
有
端
板
无
侧
板
平
车
铁
地
板
平
车
共
用
车
备 注
1
散装的煤、灰、焦炭、砂、石、土、矿石、砖
×
×
×
×
×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共用车除外),在使用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煤、灰、砂、石、土、砖
2
金属块
×
×
×
×
×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共用车除外),在使用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散装的金属块
3
空铁桶
×
×
×
×
×
应加固并外罩绳网
4
木材
×
×
×
×
×
5
超长货物
×
×
×
×
6
超限货物
×
×
×
7
钢轨
×
×
×
8
组成的机动车辆
×
×
×
×
组成的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及小型车辆可使用棚车,在到站有起重能力时,可使用敞车
注:×——不准使用的车种。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常用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棚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或因货物拉牵加固需要,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将其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二条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第十三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2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货运、运输、调度、机务、工务等有关部门,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表2-2
重车重心高度H
运行限速
其中:通过侧向道岔限速
(mm)
(km/h)
(km/h)
2000<H≤2400
50
15
2400<H≤2800
40
15
2800<H≤3000
30
15
第十四条 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
第十五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路货车增载规定》(见附件6)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路总公司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十六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表2-3、表2-4、表2-5。
表2-3 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 车型
重量(t)
地板 两横垫
负重面 木中心线
长度 间最小距离
(mm) (mm)
N17AK、
N17AT、
N17GK、N17GT、
N17K、
N17T
NX17AK、
NX17AT、
NX17K、
NX17T
NX17BK、
NX17BT、
NX17BH
NX70、
NX70H
NX70A
1000
500
25
25
25
30
40
2000
1000
30
30
30
35
50
3000
1500
40
40
40
45
62
4000
2000
45
45
45
50
66
5000
2500
50
50
50
55
70
6000
3000
53
53
53
57
7000
3500
55
55
55
60
8000
4000
57
57
57
63
9000
4500
60
60
61
65
10000
5000
70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表2-4 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重 车型
量(t)
地板 两横垫
负重面 木中心线
长度 间最小距离
(mm) (mm)
D2
D10
D2G
D2A
D9A
D15
D25A
D12K
D18A
D10A
D15A
D32
D28
QD3
D15B
D32A
DA21
DA25
1000
500
160
22
1500
750
71
172
172
129
95
165
72
130
130
2000
1000
23
3000
1500
72
178
178
76
131
215
100
166
76
132
250
24
132
180
220
3500
1750
4000
2000
25
4500
2250
74
183
183
80
134
216
105
168
135
260
185
225
5000
2500
27
5500
2750
6000
3000
77
189
189
84
137
224
109
171
83
138
270
28
140
190
230
7000
3500
229
300
30
300
7500
3750
81
197
197
87
142
113
175
88
142
275
145
200
240
8000
4000
236
280
310
9000
4500
87
210
210
90
150
243
120
180
90
150
315
150
315
210
250
9300
4650
9800
4900
250
10000
5000
90
90
320
320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表2-5 长大平车局部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重量(t) 车型
地板 两横垫
负重面 木中心线
长度 间最小距
(mm) 离(mm)
D22A
D26A/D26AK
D70
D22B
2000
1000
62
32
55
3000
1500
4000
2000
64
36
58
4500
2250
5000
2500
6000
3000
68
40
62
7500
3750
8000
4000
74
260
44
66
9000
4500
10000
5000
77
46
71
12000
6000
81
48
76
14000
7000
86
50
82
15000
7500
60
16000
8000
98
70
88
16500
8250
260
17800
8900
100
18000
9000
120
20000
10000
108
20400
10200
22000
11000
116
24000
12000
120
25000
12000
120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二)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第十七条 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K、C62BT、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表2-6、表2-7。
表2-6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车辆负重面长度(mm)
车辆负重面宽度B(mm)
容许载重量(t)
2000
1300≤B<2500
15
B≥2500
20
3000
1300≤B<2500
16
B≥2500
23
4000
1300≤B<2500
17
B≥2500
26
5000
1300≤B<2500
18.5
B≥2500
29
6000
1300≤B<2500
20
B≥2500
32
7000
1300≤B<2500
23.5
B≥2500
35.5
8000
1300≤B<2500
27
B≥2500
39
9000
1300≤B<2500
30
B≥2500
43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表2-7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横垫木中心间距(mm)
横垫木长度L(mm)
容许载重量(t)
1000
1300≤L<2500
13
L≥2500
17
2000
1300≤L<2500
14
L≥2500
20
3000
1300≤L<2500
17
L≥2500
21
4000
1300≤L<2500
24
L≥2500
30
5000
1300≤L<2500
32
L≥2500
42
6000
1300≤L<2500
43
L≥2500
49
7000
1300≤L<2500
46
L≥2500
55
8000
1300≤L<2500
50
L≥2500
60(61)
8700
60(61)
注:1.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2.表中括号内数据表示当使用61t敞车时,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的容许载重量。
(二)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三)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加垫横垫木为对称集中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四)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五)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六)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七)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八条 C70、C70H、C70E、C70E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表2-8、表2-9。
表2-8 C70、C70H、C70E、C70E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车辆负重面长度(mm)
车辆负重面宽度B(mm)
容许载重量(t)
2000
1300≤B<2500
25
B≥2500
30
3000
1300≤B<2500
28
B≥2500
39
4000
1300≤B<2500
34
B≥2500
40
4500
1300≤B<2500
34
B≥2500
40
5000
1300≤B<2500
36
B≥2500
42
6000
1300≤B<2500
42
B≥2500
45
7000
1300≤B<2500
44
B≥2500
48
8000
1300≤B<2500
48
B≥2500
52
9000
1300≤B<2500
52
B≥2500
62
注:1.以下情况C70、C70H、C70E、C70EH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①当车辆负重面宽度不小于2000mm,在车辆两枕梁处负重面长度各为3800mm或在车辆两枕梁及中央三处负重面长度不小于2000mm且均布对称装载时;
②全车均布装载时。
2.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表2-9 C70、C70H、C70E、C70E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横垫木中心间距(mm)
横垫木长度L(mm)
容许载重量(t)
1000
1300≤L<2500
26
L≥2500
30
2000
1300≤L<2500
32
L≥2500
36
3000
1300≤L<2500
35
L≥2500
39
4000
1300≤L<2500
42
L≥2500
46
5000
1300≤L<2500
48
L≥2500
54
6000
1300≤L<2500
58
L≥2500
64
7000
1300≤L<2500
60
L≥2500
68
8000
1300≤L<2500
64
L≥2500
70
注:1.使用横垫木在两枕梁处对称装载,当横垫木长度不小于2000mm,两横垫木中心间距为1000m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二)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三)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四)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五)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六)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第十九条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当装载货物突出车端不加挂游车时,货物突出端不得与带风挡客车连挂。
第二十条 散堆装货物装车应使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防止超载,装车后应采取平顶等措施防止偏载偏重。
废钢铁等废金属材料、料石等不规则货物装车后应使用轮重测定仪等超偏载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焦炭装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采取围挡措施。
废金属材料超出货车端侧墙(板)装载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木片装运应优先采用袋装或集装方式。散装木片使用棚车装运时,不得将车门从车内反锁,并应在两侧车门处安设门挡。
第二十一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第二十二条 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混凝土)、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篷布绳网、篷布支架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见附件2。
加固的一般要求:
(一)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反又字形或兜头等方式。
(二)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三)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使用紧线器或钢丝绳紧固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或钢丝绳紧固器中的紧固装置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四)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五)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保证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六)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七)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mm,不短于100mm;超过30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
第二十五条 对超出货车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
第二十六条 使用铁地板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用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禁止在车辆上挖孔。
第二十七条 专用货车上附设设备作为装载加固装置的,其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生产厂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经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组织审核、公布后,装载加固装置方可投入运用。
专用货车附设设备设计结构可不拆解安全回送时,应保持原有的车辆技术设计状态运输;拆解运输时应另行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并按规定制定货物装载加固方案。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回送车辆和上部附设设备的运输状态(拆解或不拆解);经车辆部门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态良好、车站检查确认上部附设设备符合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要求后,方可办理承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 易于旋转或有门窗等活动部位的货物装车时,托运人应将旋转和活动部位锁闭固牢;锁闭装置失效的,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货物自带的苫布、防护衣、伪装网及其捆绑绳索质量不良的,在由托运人改善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运输。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
第二十九条 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表3-1
突出车
端长度
L(mm)
L<1500
1500≤
L<2000
2000≤
L<2500
2500≤
L<3000
3000≤
L<3500
3500≤
L<4000
4000≤
L<4500
4500≤
L≤5000
容许
载重量
(t)
58
57
56
56
55
54
53
52
(二)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容许纵向偏离量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
(三)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
(四)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见图3-1。
图3-1
(五)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图3-2
第三十条 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二)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
(三)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5。
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四)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五)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六)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七)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第三十一条 普通平车装运长钢轨(含道岔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长钢轨专用座架多车负重装载。根据长钢轨规格,选用一定数量合适车地板长和标重的木地板平车。相邻车辆上的座架底面高度(相对轨面)应相等,如高度不等超过规定限度时,需要垫平。
(二)长钢轨使用专用座架分层装载。
(三)长钢轨沿车辆纵向对称装载,正向摆放,相同长度的长钢轨端部应尽量对齐,因技术原因不能对齐时,则端部长短差不得大于200mm。
(四)短尺长钢轨与定尺长钢轨混装时,应横向靠内侧、沿车辆纵中心线对称装载。必要时,应采取配重措施。
(五)不同型号的道岔轨混装时,同层钢轨型号必须相同,且较重型号钢轨应自下而上从底层装起。
(六)长钢轨采用横向整层紧固方式进行固定,每一层钢轨装载完毕后,在该层锁定座架处使用对应型号紧固装置将本层钢轨紧固并与座架固定为一体。
(七)各型号专用座架和紧固装置不得混合使用。
(八)专用座架每层隔梁装后应锁定。
(九)每个锁定座架应捆绑加固在车侧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十)长钢轨车组车辆间不得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同时要对提钩杆和折角塞门进行捆绑固定。重车车组中涂打的平车,允许放下端侧板进行装运。
(十一)专用车组固定循环运输长钢轨、专用座架原车回送时,座架在平车上保持原位置及加固方式不变,紧固装置和隔梁应采取有效措施固定。
(十二)重车车组禁止通过驼峰和溜放。
第三十二条 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 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标画颜色醒目的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第三十四条 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长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
第三十五条 木材使用敞车装载时,应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4600mm。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车地板接触。
腐朽木材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三十六条 装载木材(包括原木、坑木、小径木、板方材)时,应对每垛起脊部分做整体捆绑,整体捆绑线使用直径不小于7mm的钢丝绳或破断拉力不小于21kN的专用捆绑加固器材;腰线使用专用捆绑加固器材时,整体捆绑线可使用φ6.5mm盘条2股。每道整体捆绑线的铺设位置距车辆端、侧墙顶面向下不小于100mm。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5道,4m及以下的每垛整体捆绑3道。整体捆绑线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形钉钉固。车辆两端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不使用挡板时,靠车辆两端的起脊部分的顶层,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2股对原木端部向支柱方向兜头拦护,镀锌铁线与每根原木端部接触处用U形钉钉固。
敞车装载板、方材时,货物高度超出车辆端侧墙的,应在车辆两端安装挡板(围装除外),并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
第三十七条 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表3-2的规定。支柱折断时,必须更换。
表3-2
每垛木材的长度L(mm)
每垛木材使用支柱对数
2500≤L<5000
3
5000≤L<8000
4
L≥8000
5
第三十八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1道。腰线不得卡侧墙,捆绑松紧适度,应使上层木材与下层木材密贴。每对支柱使用封顶线1道。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捆绑材料
规格
腰线周数
封顶线周数
镀锌铁线
φ4.0mm
3
2
注:1.装载杉木时,腰线周数可按封顶线周数办理;
2.每道封顶线与每根原木的接触处使用U形钉钉固。
第三十九条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由支柱中心线算起)。
紧靠支柱顶部的木材不得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第四十条 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其装载方法可根据木材长度,分别采取:
(一)围装:将木材沿车辆端侧墙内侧竖立一周,超出端侧墙部分,不得大于端侧墙高度(立装木材长度)的二分之一。围板厚度不得小于40mm,围板四周用8号镀锌铁线2股串联,并用U形钉钉固。
(二)顺装:每垛内插2对支柱,垛间距离须小于木材本身长度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竹子应使用敞车装载。在敞车两端使用竹篱作挡壁,并在挡壁外内插木支柱5~7对;两侧内插木支柱不少于4对。
装运小竹子,应成捆装载;围装时,可不安装挡壁。
腰线、封顶线与端支柱拉线,各使用8号镀锌铁线捆绑两周。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第四十二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专用货车装运时除外),其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置(运输轿车时,挡位放在空挡或P挡上),制动手柄或拉杆应处于制动位置。其装载方法如下:
(一)顺装时,相邻两辆间距不小于100mm。
(二)横装时,相邻两辆应头尾颠倒,间距不小于50mm。
(三)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其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3。
图3-3
(四)爬装汽车方法见图3-4。
图3-4
(五)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见图3-5。
图3-5
第四十三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加固方法如下:
(一)顺装时,轮径1000mm以下的前轮(组)前端、后轮(组)后端以及轮径1000mm及以上的前后轮(组)前后端,均应安放相应规格的掩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八字形等拉牵加固。
装载履带式货物时在履带前后放置方木或挡木掩紧钉固。
(二)横装时,每辆前轮后端、后轮前端或前轮前端、后轮后端安放三角挡并掩紧钉固。
(三)跨及两平车的汽车应在其前轮外侧或内侧50mm处钉固侧挡(不用三角挡及捆绑),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等拉牵加固,见图3-3。
(四)爬装时,爬装在前部车厢内的前轮不需加固,但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用镀锌铁线斜拉(斜拉线与水平夹角不大于60°)。爬装车组最后一辆的后轮,应采用小八字形等拉牵加固,见图3-4。
无车厢汽车爬装时,重叠装载两轮轴应上下对齐,并捆在一起(不宜过紧),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等拉牵加固,见图3-5。
(五)对回转式货物应采取防止转动措施,并根据货物结构特点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
第四十四条 驮背运输时,托运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汽车车厢内或拖车上物品位移、倾覆、倒塌或坠落,装车单位应重点检查确认。
第四十五条 圆柱形货物可选用适当规格和材质的凹木、三角挡、座架等材料和装置,并采取腰箍下压、拉牵等方式进行加固。
第四十六条 球形货物应选用适当规格、具有足够强度、能保证货物稳定的座架,货物底部不得与车地板接触。对无拴结点、加固较为困难的球形货物,可在球体上部采用套圈,套圈四处拉牵牢固。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单件重量1t及以下的金属块、锭、坯时,须均匀分布在车地板上。靠端侧墙(板)处货物的装载高度须低于端侧墙(板)。
单件重量超过1t、不足4t的金属块、锭、坯,应大小头颠倒,均衡装载,可使用挡木或支撑方木加固。
成垛(捆)装载时,要求堆码整齐,并用镀锌铁线或盘条捆牢防止倾覆。
第四十八条 钢板可使用敞、平车装载。每垛货物高度一般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不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塌,货物层间及与车地板间应衬垫防滑,重量分布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可单排或双排顺装,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可使用支柱。每垛钢板采用反又字下压加固,视钢板长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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