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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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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教体发〔2014〕63号 镇坪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师训教研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县教体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广泛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教体局。 镇坪县教育体育局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资格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德即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是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要有道德情操、要有扎实学识、要有仁爱之心”的要求,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解决个别教师师德师风缺失、部分教师业务素质不高问题。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善于钻研、师德高尚”的专业教师队伍、一支“学识渊博、讲究策略、家长满意”的班主任队伍、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校长队伍。实现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素养的提升,教师服务社会、服务家长、服务学生意识的提升,教师“为人师表”社会形象的提升。最终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六条 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明辨是非,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倡导先进,勇于抵制不正之风,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实践者。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必须具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不断地提高自我素质,不断地接受新的知识和新的技术,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以使自己的教育观念、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等跟上时代的变化,提高对教育和学科最新发展的了解,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 职业规范 第八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先进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探索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发展;因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坚持以表扬为主,充分挖掘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关爱尊重学生与规范要求的关系,对学生要严格教育和管 理,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 教师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进行家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镇坪县教育系统关于进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和教学行为,认真落实课堂教学常规“八个精心”,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精心开发课程资源、精心备课、精心上课、精心进行作业教学、精心组织检测与评价、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 第五章 行为禁令 第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安康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安教发〔2014〕70号)。 (一)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谣、不信谣,不得参与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二)禁止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三)禁止指责、训斥、讽刺学生家长,不得随意召唤家长; (四)禁止在校园吸烟、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酒后上课,不得私自缺(调)课和请人顶岗代课; (五)禁止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举办 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 (六)禁止收受或向家长、学生索要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七)禁止向学生推销教辅报刊等资料,不得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经营性活动; (八)禁止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和其他利益,不得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九)禁止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不得参与赌博活动; (十)禁止对学生进行骚扰或猥亵,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镇坪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十严禁”》(镇教体发〔2010〕48号)。 (一)严禁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观点,不得参与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二)严禁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和在工作日“走读”,不得作弊请假、越权批假; (三)严禁在课堂上抽烟、使用通讯工具、穿戴不文雅服饰上课,不得私自缺(调)课、请人顶岗代课; (四)严禁私自办班、有偿家教、收取或变相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礼金礼品,不得违规收费、推销资料和谋取私利; (五)严禁在工作日和公共场所打麻将搞赌博、上不健康网 站,不得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公务无关的网上活动; (六)严禁在教育教学中讽刺、挖苦、贬低、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冷落、排斥学困生和残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停课、辍学; (七)严禁违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内容和无教案授课,不准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八)严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和待遇,不得在教育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九)严禁学校用公款相互宴请、参与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内公务接待不得饮酒; (十)严禁制造矛盾、拨弄是非、造谣生事。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教师要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立足本职,把精力集中到上好每一堂课上、关爱每一位学生上来,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要积极倡导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无偿辅导学生,尤其是无偿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严禁教师出现有下列情形: (一)不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辅导、检测的; (二)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三)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教学故意保留,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缺课、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的; (五)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的; (六)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 (八)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变相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或通过家长办理私事的; (九)不亲自批改作业将批改作业的责任推给学生或家长的; (十)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和在教学场所吸烟、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操办喜庆事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规定(暂行)》,严禁在职教职工利用升学入伍、建房乔迁、生日祝寿、调动升职、小孩满月等事由操办喜庆事宜,更不得以亲属或他人名义变相违规操办喜庆事宜。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指导建设完善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树立正确导向,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坚持团结鼓励、正面宣传为主,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校园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和校园网络、教育网等媒体,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关心和支持师德师风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教师职业道德的新内涵,努力探索加强师德修养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围绕师德建设,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活动。县教体局将每年九月确定为“师德建设月”,各校要通过开展师德建设活动,引导广大教师修身立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倡导积极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于律己的精神风尚。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的典型示范表彰活动。通过评选师德标兵,树立师德典范,开展教师节庆祝表彰等活动,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树立新时期教师的新形象,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投诉电话,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完善师 德考核奖惩机制,把师德考核情况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职晋级、派出进修、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师德档案;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要给予惩处。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将把学校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学校、单位或个人将按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学校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坪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纪委,本 局各股办。 镇坪县教育体育局 2014年9月18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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