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10届 分类号:F74
单位代码 :10452
毕业论文
贸易诈骗及其防范
姓 名 冯孝伟
学 号 200618140123
年 级 2006级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系 (院) 商学院
指导教师 刘传玉
年 月 日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贸易对一国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和不同国家贸易政策不同,给了国际诈骗分子钻空子的机会,也加重了贸易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在国际贸易中存在最大的风险挑战就是贸易诈骗,本文就贸易诈骗的成因、防范和补救展开了论述,对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减少损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防范;补救;诈骗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re and more domestic enterprise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but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ternational trade on a countr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ts trade policie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differ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loophole for fraudsters, but also increased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trade difficulty. Presenc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s the biggest trading fraud risks and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on the causes of trade fraud, prevent and remedy discussesed enterprises to reduce loss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some reference.
Key words: Keep away; Remediation; Bilk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 言 1
1. 贸易诈骗的成因 2
2. 贸易诈骗的类型 2
2.1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式 2
2.2 T/T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利用T/T诈骗的方式 4
2.3 加工贸易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利用加工贸易诈骗的方式 5
3. 贸易诈骗的防范 6
3.1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6
3.2 T/T诈骗的防范 7
3.3加工贸易诈骗的防范 7
4. 贸易诈骗的补救 8
4.1信用证诈骗的补救 8
4.2 T/T诈骗的补救 9
4.3 加工贸易诈骗的补救 9
5. 结束语 10
注 释 11
参 考 文 献 12
谢 辞 13
前 言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然而,由于我国许多企业不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加之受国内贸易思维惯性的影响,在初步进入国际市场时常常对风险预计不足,防范不够,从而吃亏不少.那么初步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应如何防范风险呢?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各种贸易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公司应对此多加警惕,加强防范。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投资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进口商在资金出现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支付货款时,往往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外国客户的货款。
1.贸易诈骗的成因
国际贸易诈骗通常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纰漏,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金钱或船舶的行为。发生贸易诈骗有以下几个原因:
1、利益驱动。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
2、现行国际贸易一贯倒存在漏洞。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控制。国际贸易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彼此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台同谈判阶段,一方当事人想要公开欺诈对方是很困难的。但在台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卖双方远隔重洋,身处异地, 互不见面,各尽各的义务,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凭各自的意愿行事,任何一方想要控制对方的履行行为都是比较困难的,这就在客观上为一方当事人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可能。
4、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不力。虽然国际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巨大贸易损失,激起了国际经贸界的极大愤慨。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不法行为,人们并不觉得它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 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贸易诈骗的类型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更加自由地流动,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和营销网络,推动了贸易投资日益一体化,并对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贸易不断的发展,贸易诈骗也正在逐步增加。我们对几种贸易诈骗形式进行归纳总结如下:
2.1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式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①(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主要有三个特点。
1 、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
2 、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 、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取不到货,或者取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2.2 T/T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利用T/T诈骗的方式
电汇T/T (Telegraphic Transfer)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特点:
1.风险大(相对来说)。对于货到付 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
2.手续简便,费用少。电汇结算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银行手续费用也比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在跨国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或公司内的贸易结算,均可以采用电汇的方式。
常见的利用T/T欺诈的主要方式有: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2.3 加工贸易的概念和形式以及利用加工贸易诈骗的方式
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发展加工贸易的好处是投资少,时间短,见效快,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而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其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其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有:
1.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进料加工贸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否则,进口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价格风险和成品的销售风险。
2.来料加工。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己收取加工费。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原料的辅料。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辅料进行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工”。
3.装配业务。指由一方提供装配所需设备、技术和有关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装配为成品后交货。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原材料的提供者和产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业,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加工一方赚取的是劳务费,因而这类贸易属于劳务贸易范畴。由于这种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风险小,目前在我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4.协作生产。它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商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
加工贸易的欺诈的主要方式: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电汇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欠款无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国企业相互间竞争激烈的特点,要求先交加工货物、后付加工费,一步步地拖欠货款,逐渐套牢中方,或突然给一个大订单,中方发货后外方就杳无音信。此外,我个别中小企业与某些外国公司不签合同,一旦出现问题,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汇的证据,同时涉嫌协同逃漏关税,加大了追讨货款的难度。
3.贸易诈骗的防范
3.1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对信用证欺诈的最有效防范手段是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首先,应该认识到,绝不应当指望银行来承担这项防范工作。银行在标准条文下没有任何责任,而且它也不具备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知识。因此,只能由买方自己来承担此项工作。其次,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欺诈,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深入进行资信调查。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第二,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而退。
第四,及时调查货物航程与行踪。除国际海事局外,劳埃德船级社调查中心定期出版《船舶动态参考资料》②,供查找分类船舶的航运动态和有关船舶的情况。通过此种调查可了解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是否伪造或有欺诈性陈述。
3.2 T/T诈骗的防范
T/T作为最常用比较省钱的付款方式,是许多大中小企业比较喜欢的一种付款方式。但是大家几乎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由于T/T付款不经过任何银行以及企业的担保,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即使再熟悉的客户也要注意货款的查收。假如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资金不足,也不能轻易在对方不付定金和余款的方式下给对方发货,这样子可以减少自己在出口贸易中上当受骗。
2、在出口贸易中尽量要比较知名的货代或船公司进行通关出货,尽量是自己的出口风险降到最低。
3.3加工贸易欺诈的防范
对加工贸易中所使用的汇票要有足够的认识。利用对开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使用汇票,由于原料进口在前,所以,委托方的远期信用证执行在先,只要保证单据先于货物到达,得到银行承兑汇票,图谋诈骗的委托方有足够的时间来把加工贸易项下的“死钱”变成“活钱”。汇票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基于《票据法》③的流通特性。汇票本身体现着汇兑、支付、贴现、信用、结算等多种经济功能,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票据的流通。汇票权利的转让以交付汇票为要件。
加工贸易诈骗分子充分利用《票据法》保护“善意持有人”的规定,通过远期信用证把商业信用变成银行信用。在审核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无误以后,银行会根据自己的承诺承兑由口人开立汇票。银行承兑既是一个业务行为,也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行为。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汇票所承载的主债务人就从进口人变成了承兑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在加工贸易中,银行和加工方要意识到,随着单据的交付或者货物的交付,贸易行为随即结束,银行对汇票承兑完毕后,汇票就脱离了其进出口贸易的背景,进入与贸易没有任何关联的资金融通过程,会涉及到与合同、信用证毫无关联的汇票的“下手”,即汇票的受让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据当事人间债务纠葛的影响。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我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即使知道是故意实施诈骗,银行不能以加工方和委托人之间的诉讼和抗辩为由拒绝支付票款,仍然要对外付汇,除此别无它法。加工贸易中发生汇票欺诈,银企要敢于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保全财产,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4.贸易诈骗的补救
4.1信用证欺诈的补救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指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办法。由于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形式各异,其救济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其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欺诈人追偿。
买方如果已经受到欺诈,则应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规定在卖方(受益人)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这样,不仅买方可以暂时不履行向外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银行对外付款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申请法院禁令也存在着困难,这是因为受益人可能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买方违约,那么对于买方来说为了禁止受益人向银行要求支付,证明这不是纯基础合同的违约,而是信用证欺诈是很困难的。在单方申请禁令的情况下,法院会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先去惊动被禁止方而先出具一个暂时性的禁令。此外,中国法院也要避免滥出禁令来干预信用证,在实践中,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会影响银行的信誉。外国银行也会由于受到损失而必然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
第二、起诉承运人和卖方。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那么买方在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贷款的同时,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按照国际惯例,在托运人出局保函后,承运人违背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必须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在此类欺诈案中,尽管买方要找到充分的证据实属不易,但是从航海日志中还是能查处是否属于倒签提单或者预借提单。但是在实践中,起诉船方也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去向船东索赔,一般是在适合地点对物诉讼并扣押船舶且取得诉前保全。因为如果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向一般的船公司索赔一般不易成功,因为如果船东没有经济实力赔偿如此大的金额,贸然采取行动只会迫使船东宣布破产,之后船舶被拍卖,船舶借贷银行插手进来,把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拿走,最后也不会留下太多的东西给提单持与人的索赔。 而起诉卖方也可由于卖方可能是皮包公司而在事实上无法得到货款索赔。
第三、通知付款银行,希望银行拒付。当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发现受益人(即买方)具有信用证单证的欺诈行为时,往往请求银行停止向受益人付款。根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并不负责审查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者法律效力。但是,一味固守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显然有悖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提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足。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当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犯有欺诈,开证行在付款之前得知这一情况时,有权拒绝支付。
4.2 T/T欺诈的补救
由于T/T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方式,因此对于真正产生欺诈形式的贸易时的补救几乎不存在,所以提醒大家尽量避免这种行为的出现,在贸易进行前要尽量仔细的审核检查贸易对方的信用、实体情况,以及在贸易前要谈判清楚确定的付款细节,例如预付款是多少,等货物离港前应付清全部货款等。要保存好提单的正本,使自己的货物尽量不收到损失。
4.3 加工贸易欺诈的补救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策略,在加工贸易原料进口业务中不使用汇票,同时加强来料进口的全程管理。在加工贸易实务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来料、来件均不作价,加工方在交付成品以后,通过信用证、汇付或者托收方式收取事先协议好的加工费,这样虽然也有收取不到加工费的风险,但是在约束对方来料、来件质量和防止汇票诈骗方面是有意义的。
第二,使用远期付款信用证,排斥汇票的使用,也就排除了受益人使用汇票融资的可能性,即受益人不能将加工贸易下的“远期收益”变成“即期现金”,而只能到期凭单收款。加工方在作价时应该考虑对受益人失去融资机会的损失做适当补偿。
第三,在合同和信用证中将把委托方支付成品款和支付原料款结合起来,即委托方不支付成品款,加工方不支付原料款。
第四,还可以将对开信用证同预付款结合起来,预付款的比例一定要能够制约对方,提高委托方欺诈的“成本”。
第五,加强贸易过程管理。在加工贸易中,我企业要有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工贸易原料进口的各个环节的信息都要在自己的掌控之中。在原料进口业务中争取使用-./术语成交,自行组织货物的运输,防止委托方与承运人合谋欺诈;加强对受益人的单据约束,提高受益人单据诈骗的门槛,例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交由我方领事出具的领事发票或者由中立的具有较高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船前”商检证书、我方代表签字的检验证书或者提交资信较好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另外,还要加强和各个有关部门的互动和信息的交流、共享,共同提高企业防范加工贸易汇票诈骗行为的“灵敏度”。只要主观上重视,深刻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实质,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发现和阻止加工贸易委托方利用跟单汇票欺诈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结束语:
风险防范是国际贸易中永恒的话题,也是规范国际市场的必经之途。“魔高一尺,道高一仗”——尽管骗术不断翻新、层出不穷,但先进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合理的风险防范手段,必将使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化险为夷,应对自如。
注 释
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不出版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使用规则,是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国际商事惯例之一,全世界每年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跨国贸易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占全球跨国贸易总额的15%。
②《船舶动态参考资料》是由劳埃德船级社调查中心定期出版的,供查找分类船舶的航运动态和有关船舶的情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128-147,155-178.
[2] 刘岚.对我国外贸企业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的思考[J].商业会
计,2000,(09).
[3] 蒋新梅.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外贸企业的应对措施[J].理论探
索,2005,(03).
[4] 倪建林.信用证反欺诈对策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
1998,(04):10-15.
[5] 田兴华.论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防范措施[J].
大连大学学报,2005,(05):3-5.
[6] 孟良,周欣.论我国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的防范[J].辽宁工学
院学报,2006,(04).
[7]张海燕.实施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条件[J].浙江
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1):44-47.
[8]薛春风.警惕不利条款下的诈骗———对于一起背对信
用证欺诈案例的分析[J].中国城市金融,2003,(01):30-35.
[9] 金塞波:《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与禁令》,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代晨.信用证欺诈例外探讨[J].人民法院报,2006.09.
20,第2版.
[11]常若云.信用证欺诈成因及控制对策[J].金融理论与
实践,2006,(12).
[12] 高衫.外贸企业谨防国际贸易欺诈[J].中午经贸导刊,2005(17).院学报,2006,(04).
[13] 魏地.浅议信用证诈骗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社, 2001.
[14] 但伟.论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J].法学评论,
1999(3).
[15] 田宏杰.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J].中国刑事
法杂志, 2003(2).
谢 辞
日月如梭,转眼间大学本科四年即将结束,仍清楚记得当年复习高考时的艰辛无奈以及踏进校园后的欣喜。这个过程总让我清醒——当初不畏艰辛踏进来,现在离别时即使泪流满面也要挺起胸膛走出去!
本人的毕业论文也终于成稿。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工作成果,在此要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人,在论文写作期间,刘传玉老师给了我很大的指导和帮助。在这期间,我从刘传玉老师那里学到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谨慎的做人的道理。我非常钦佩刘传玉老师的做人和治学的态度,我相信,论文写作期间的学习和经验将是我大学四年学习生活当中不可多得的宝贵的财富。谢谢刘传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不辞辛劳的指导,我将受益匪浅!
在此,我要对临沂师范学院的领导与老师尤其是商学院的各位领导以及辅导员老师对我的学习以及生活的巨大的关心与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他们在四年的时间里把我培养成了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并感谢2006级商学院国际贸易本科班的全体同学四年来对我的支持与帮助!师生情、同窗情、手足情,我将永记于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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