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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发生的借款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发生的借款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发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逾期应收款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并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需要以会议费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管理,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费用结算清单等内容的相应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表审核时,对企业列支的会议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上述备查资料。
如何理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含义?
问:如何理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含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上述政策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即企业取得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由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一方重新开具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重新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有困难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有关合同或协议、价款支付单据、发票开具方收入入账证明等其他凭证,在证明其支出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有关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如何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另外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可予以税前扣除。
正确认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误区”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地税局 作者:宋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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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年终奖再次成为关注话题。自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以来,今年的年末,各企事业单位面临新法实施后第一次发年终奖。网上早已疯传:“年终奖如果处理不好,会存在“多发一元钱而多缴一千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呢?
首先要明确一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其次确定计算公式: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例】张某为南京一外企职工,每月薪金为3500元,2011年12月发年终奖18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8000÷12=1500
税率应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按照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18000×3%=540(元)
因此张某年终奖税后为18000-540=17460元。
如果张某年终奖恰好为18001元,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8001÷12=1500.08
税率应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按照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18001×10%-105=1695.1(元)
因此张某年终奖税后为18001-1695.1=16305.9(元)
由此可见,仅是因为多发了1元钱,实际所得竟相差17460-16305.9=1154.1(元)。以此类推,年终奖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个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个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个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个税30250.35元;因多发1元钱引发的最大的差距竟达到88000.4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个税88000.45元),由此可见,这1元钱虽不多,但引发的争议可不小!
年终发奖金本是件愉快的事情,但是若财务部门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多发了1元钱导致员工多缴了上千元的税款,那么员工肯定不愿意的,我们该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呢?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这6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要事先计算好税后的收入,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员工也可以适当进行公益性捐赠,既能扶助弱势群体,又能减少部分个人所得税,取得“双赢”的结果,避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
(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选案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实际应纳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38行;销售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为最基本的评估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和费用问题等问题。
(2)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当期利润总额(纵、横比)
数据来源: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0行;利润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8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持续经营,且经营范围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应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
(3)主营业务毛利率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消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判断企业利润的真实性。
(4)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数?(纵、横比)
数据来源:净利润为企业《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期初数与期末数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
说明: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平均数=(年初[期初]数+年末[期末]数)÷2
该指标反映企业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从而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或多转成本、多摊提费用以及抽逃资本等问题
(5)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资产平均余额(纵、横比)
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6)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第14行;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等问题
(7)应税所得率指标=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1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第14行数据。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以及纳税调整有无到位等问题
(8)所得税变动率与利润变动率比值=(实际应缴所得税变动率/利润变动率)
数据来源:实际应缴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数据;利润为企业《利润表》相应数据。
2、评估分析指标的构成。
通用指标
(1)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3)主营业务成本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一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4)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5)主营业务费用率
主营业务费用率=[本年期间费用/本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财务费用”与第14行“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合计数。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费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费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6)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费用率-上年主营业务费用率)/上年主营业务费用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7)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本年营业利润/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本年营业利润为《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8)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问题。
(9)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末数)/2]
数据来源:本年净利润为《利润分配表》中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为《资产负债表》净利润的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
分析目的:若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10)资本收益率变动率
资本收益率变动率=(本年资本收益率-上年资本收益率)/上年资本收益率
分析目的:若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11)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数据来源: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6行数据。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上年主营业务成本)/上年主营业务成本]×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3)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期间费用变动率=[(本年期间费用-上年期间费用)/上年期间费用]×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期间费用支出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分析=[(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分析=[(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5)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应纳所得税额取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38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期税收负担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期间费用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16)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变动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变动率=[(本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期税收负担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期间费用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17)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配比值
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配比值=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税收负担率变动率=[(本期税收负担率-上期税收负担率)/上期税收负担率]×100%.
本期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额)×100%.
上期税收负担率=(上期应纳所得税额/上期销售收入额)×100%.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应纳所得税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38行额,销售收入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及不计主营业务收入等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2>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时,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18)应收帐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配比值
应收账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配比值=应收账款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
应收账款变动率=[(本期累计应收账款—上年同期累计应收账款)/上年同期累计应收账款]×100%
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100%
数据来源:应收账款为《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销项税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应收账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
(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且二者同为正时、可能存在当期销项税额未申报或将收入挂账的问题;
(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且二者同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时,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19)主营业务收入控制
工业企业销售额控制数={[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进项税额*(1-扣除率)/扣除率+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税率+期初库存材料-期末库存材料]*投入产出率+期初产成品、在产品-期末产?成品、在产品}*(1+成本毛利率)
工业企业投入产出率=产品主营业务成本+期末产成品、在产品-年初产成品、在产品]/本年累计耗用材料
流通企业销售额控制数=[农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1-扣除率)/扣除率+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税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1+成本毛利率)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100%
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
数据来源:期末产成品、在产品、年初产成品、在产品、本年累计耗用材料、期初库存材料(含包装物)、期末库存材料分别由税收管理员按规定采集企业会计帐簿中的相关税目数据。期初存货、期末存货取自于《资产负债表》“存货期初、期末余额”;其它数据取自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分析目的:将销售额控制数与企业申报的应税及免税销售额对比,如果控制数大于申报数,则企业可能有未计销售的业务。
20、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年折旧额/(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数据来源:本年折旧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2列数据;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1列数据
分析目的:若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本行业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高于上限[行业本年(上年)平均水平+标准差],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税前扣除折旧的问题。
21、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配比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变动率配比值=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本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上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上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本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100%
数据来源:本年折旧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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