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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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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XXXX公司 集 体 合 同 甲方:XXXX公司 乙方:XXXX公司工会 二○一○年一月一日 XXXX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企业与工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必须共同遵守,对公司及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在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工会要组织和动员职工积极参与、支持企业的各项改革和加强管理举措,组织职工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和双增双节活动,树立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增效献计献策。 第五条 工会引导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执行国家、上级工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工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爱国、爱厂、爱岗,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工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动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引导职工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树立敬业精神,立足本职,努力完成本职岗位任务,提倡奉献精神,做好文明职工,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二章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第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签订、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有悖于集体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的用人制度。职工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在辞退、开除职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因此而提起仲裁、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按照国家政策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应及时安排职工补休。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无法安排补休的,原则上按照《劳动法》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需职工赔偿的,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轮休、调休等有效措施,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两不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可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决定,职工应服从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国家、企业财产安全、职工安全与健康,必须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3、生产、基建、制造和设备大修任务有特殊期限,必须按时完成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休假时间及假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标准。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防护措施,及时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公司安全教育。工会有责任教育和参与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公司及各单位依照规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应支持工会实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工会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发现生产、施工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时,有权向本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提出让职工停止作业的建议,配合企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工会在“三同时”时应做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相关资料的审查,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施工的监督和投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向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支付保健费用,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公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报工会组织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分析及事故处理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原劳动部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定点测试。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和从事粉尘、毒物、噪声、射线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复检。对查出患职业病的职工,公司要及时给予治疗或适当的岗位调整,对从事其它工作的职工也应按企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女职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定期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教育。工会和女职工工资委员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行应进行监督。 第五章 劳动保险、福利保障与合同保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按时提取交纳保险金。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并不断扩大险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职工的劳动联合与企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形成职工与企业利益的共同体。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统一部署、统一管理中运作。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应将福利费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代会有权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工会双方为加强合作与联系,监督保护合同履行应建立以下制度: 1、公司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双方领导就有关重大事宜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通报、协调,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2、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时,应有工会主席参加,并听取工会主席的意见; 3、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需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应征求公司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确实需要的,公司及各单位应予以支持。 4、工会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活动,其竞赛的经费和奖励费,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需变动工作时,应征求同级工会委员会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同意。 第六章 职工培训与教育 第三十三条 全公司职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和相应的培训设施。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以岗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培训活动,并按规定提取和合理使用教育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结合企业的发展,加强生产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逐步形成以中级工为基础,以高级工为骨干,以技师为带头人的技术工人队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鼓励职工按专业对口原则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或根据生产、管理、科研等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职工参加成人学历教育。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帮助职工接受各种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并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法制、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教育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公司执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作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工会作集体合同检查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工会依照规定建立劳动、安全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履行合同进行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公司党委汇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合同的争议处理与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与上级工会反映,进行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凡有下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并承担适当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续订、解除规定的; 2、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3、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4、违反加班规定的; 5、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向职工提供低质劳动保护用品,造成职工伤亡的; 6、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职工要依法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职工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合同,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书面补充。书面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本集体合同。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集体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3、双方约定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四十六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程序。 1、一方提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向另一方说明其变更或解除的理由; 2、双方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将协商意见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报送集体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文本经XX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XXXX公司董事长代表企业与XXXX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签字后报送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劳动保障局在15日内对本合同条款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市劳动保障局三份,市总工会一份,并将集体合同全文向职工公布。 XXXX公司: 企业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XX公司工会: 职工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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